政府信息公开

(州文化和旅游局)

索引号
015285408B/202400506
文  号
来 源
州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日期
2024-10-16
迪庆州交通运输局2024年第三季度涉旅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4-10-16 14:35     浏览次数: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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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交通运输局2024年第三季度涉旅案件公示

案件陈某某驾驶出租车云RT01**车辆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中存在拼客一案。

案件情况2024年7月15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接到乘客投诉称:由陈某某驾驶出租车云RT01**车辆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中存在拼客行为。经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的违规行为属实。

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项巡游出租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罚结果:给予罚款及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质量信誉考核扣5分的处罚,并要求其停班学习15天。

结案时间2024年8月1日

 

案件徐某某驾驶云P2****车辆存在“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一案

案件情况《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

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三)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五)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七)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罚结果: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结案时间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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