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三季度涉旅企业处罚情况公示
案件一:维西兴众气体经营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医用氧气一案
案件情况: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旅游市场检查时发现维西兴众气体经营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医用氧气。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的医用氧气:40L的24支、15L的13支、10L的6支;2、没收违法所得38860.00元(大写:叁万捌仟捌佰陆拾元整);3、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以上合计:共处罚人民币58860.00元(大写:伍万捌仟捌佰陆拾元整)。
结案时间:2023年9月5日
案件二:德钦县人民医院藏药药品销售未执行零加成政策一案
案件情况: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旅游市场检查时发现德钦县人民医院藏药药品销售未执行零加成政策,未按照2022年11月24日德钦县卫生健康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德卫健发〔2022〕217号文件要求执行。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该案件性质为行政案件。无证据表明当事人有犯罪行为,不需要移交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处罚结果:1、将加成销售的违法所得10843.8659元和院内制剂加价销售的违法所得14768.538元,总计25612.4039元限期进行全额清退给消费者;2、清退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清退的违法所得依法收缴财政。3、外购藏药药品加成的按违法所得3倍进行处罚32531.5977元。上述罚没款共计:伍万捌仟壹佰肆拾肆点零零壹陆圆(58144.0016元)。
结案时间: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