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市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二季度涉旅企业处罚情况
案件一:香格里拉市嵩源万植堂土特产店销售具有功效的食品、销售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案。
案件情况:2023年04月,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迪庆州文化旅游局在开展旅游市场检查时发现香格里拉市嵩源万植堂土特产店涉嫌销售具有功效的食品、销售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法律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1.没收8个批次违法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5.00元(伍佰肆拾伍元)整(上缴国库);3.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人民币12305.00元(壹万贰仟叁佰零伍元)整(上缴国库)。
结案时间:2023年6月23日
案件二:香格里拉市永翔副食经营的香格里拉牦牛三角乳酪所标称的产品名称为固态牦牛乳制品,但其标签上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不具备该类食品的资质的行为案。
案件情况:2023年05月17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旅游市场检查时发现香格里拉市永翔副食经营的香格里拉牦牛三角乳酪所标称的产品名称为固态牦牛乳制品,但其标签上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不具备该类食品的资质。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共计 201 袋;2.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 4941 元(肆仟玖佰肆拾壹元)整。(上缴国库)。
结案时间:2023年7月3日
案例三:德钦县菊香农业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无证生产销售食品行为案。
案件情况:2023年4月26日,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劳动节节前旅游市场、食品安全检查,对德钦县菊香农业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企业经营场所的入口左侧货架上售卖的产品涉嫌无证生产销售食品,涉嫌无证生产销售食品名称:念青卡瓦格博阿墩子“牦牛肉干”;念青卡瓦格博阿墩子“牦牛肉干”标签内“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内容标识为:“JY15334220010648”该内容实际为该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号。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规定。
处罚结果:1、对当事人产生的销售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贰拾捌元整(528元)没收,上缴国库。2、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3、没收无证生产“牦牛肉干”23袋,烘干机1台。
结案时间:2023年6月15日
案例四:德钦县奔子栏镇贺龙桥乡村振兴超市无照经营旅游商品行为案。
案件情况:2023年4月24日,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对德钦县奔子栏镇贺龙桥乡村振兴超市开展检查时发现贺龙桥乡村振兴超市在正在销售羊肚菌、松茸干片等农产品,弦子、木碗、藏香、手办纪念品等旅游商品,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要求现场负责人出示超市营业执照时,超市负责人表示因未办理营业执照而无法提供超市的营业执照,最终,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确认该超市存在无照经营旅游商品的情况。
法律依据: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1、对当事人产生的销售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陆佰陆拾陆元整(1666元)没收上缴国库。2、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结案时间:2023年5月19日
案例五:德钦县奔子栏镇天顺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一案。
案件情况:2023年4月27日,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对德钦县奔子栏镇天顺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正在销售过期食品。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
处理结果:1、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贰万零壹佰元整(201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2、没收销售过期食品20袋。
结案时间:202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