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审计局关于印发《迪庆州审计机关聘请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参与项目审计工作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审计局、州局各科室:
《迪庆州审计机关聘请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参与项目审计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迪庆州审计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审计局
2016年5月3日
迪庆州审计机关聘请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
参与项目审计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迪庆州审计机关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项目审计的管理,确保审计质量、有效防范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云南省审计厅关于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及专业人员参与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州局和三县(市)审计机关因审计工作任务繁重、审计力量不足和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项目审计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机构;专业人员是指具备会计、审计、法律、工程造价、评估、鉴定、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审计机关采购社会中介机构服务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聘请专业人员应当通过公开招聘确定。根据政府采购和公开招聘结果,审计机关与受聘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签订《入围协议书》,并建立迪庆州审计机关社会中介合作库和迪庆州审计机关社会审计专业人才库,实行分类管理。《入围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协议书说明;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服务期限;
(四)服务费用的取费和付款方式;
(五)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途径;
(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五条 接受聘请参与审计机关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过业务质量和违法违纪问题;
(二)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
(三)通过政府采购,列入迪庆州审计机关社会中介合作库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项目或事项,无不良纪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接受聘请参与审计机关项目审计的专业人员,包括中介机构派出的审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师、高级审计师,会计师、审计师、助理审计师、律师以及工程造价、评估、鉴定、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资格(职称)的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在岗人员;属于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应当报经其从业的中介机构同意或批准。
(二)通过审计机关公开招聘,进入迪庆州审计机关社会审计专业人才库的专业人员;
(三)近三年未发生过业务质量和违法违纪问题;
(四)与参与的审计项目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五)信誉良好,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审计组交办的审计工作或事项,无不良纪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具备的职业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人员,审计机关不予聘用:
1.被刑事处罚的;
2.被劳动教养的;
3.被行政拘留的;
4.审计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在岗人员,未经中介机构批准或同意的所属从业人员;
6.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审计机关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项目审计工作,应当对其进行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审计业务、审计纪律、保密制度等必要的培训和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的教育。受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遵守相关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审计纪律、保密制度。
第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可以从迪庆州审计机关社会中介合作库和迪庆州审计机关社会审计专业人才库中选择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参加项目审计工作。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外聘审计项目,年初由审计业务科室提出外聘审计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为:外聘项目或事项名称、外聘理由、外聘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资质资格要求、经费预算)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外聘审计申请,编制外聘审计项目计划,分类打包后,向在迪庆州审计机关社会中介合作库和迪庆州审计机关社会审计专业人才库中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发出投标邀请,进行竞争性磋商,确定审计项目(事项)聘请单位和专业人员,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一式三份,审计机关(项目管理办公室)、审计业务科室、受托社会中介或专业人员各一份。审计业务科室根据《审计业务约定书》,在科室中指定审计组长(主审),抽调审计人员与外聘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组成审计组,织织实施项目审计。
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审计事项,由局领导确定经办业务科室,经办业务科室确定需要外聘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的,由经办业务科室提出外聘审计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为:外聘项目或事项名称、外聘理由、外聘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资质资格要求、经费预算)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外聘审计申请、外聘审计项目实际情况,综合项目审计需要的中介机构类别、专业人员的资质(资格)、业务胜任和专业水平等综合能力,分别向迪庆州审计机关社会中介合作库和迪庆州审计机关社会审计专业人才库中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发出《审计业务委托书》,在响应审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中进行竞争性磋商,确定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一式三份,审计机关(项目管理办公室)、经办业务科室、受托社会中介或专业人员各一份。经办业务科室根据《审计业务约定书》,在科室中指定审计组长、主审,抽调审计人员与外聘社会中介人员或专业人员组成审计组,织织实施项目审计。
审计机关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审计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定不得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聘人员参加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从其规定。
《审计业务委托书》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委托审计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名称;
(二)审计计划工作量、工作时限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费用的取费方式和标准;
(四)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审计机关和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名称;
(二)委托审计的审计项目或事项名称,审计目标、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工作时限和质量要求;
(四)聘请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廉政、回避和保密责任;
(五)聘请费用和给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在收到审计机关《审计业务委托书》之日起3日内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或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营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
(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办理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事务的审计机关有关工作人员,与社会中介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在相关工作中有利害关系的(指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等直系关系)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审计机关支付。政府投资项目或专项工作中有审计费安排的,由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在安排的审计费中支付。数额巨大、审计机关支付确有困难的,报请州、县(市)人民政府批示后处理。
第十一条 需要向受聘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支付费用的,由相关业务科室根据项目审计执行情况的考评结果向办公室提出费用支付意见,经办公室审核报经局领导批准后按以下规定支付。
社会中介机构聘请费用的结算,根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按进度付款。审计组进点开始审计工作,可预付不超过《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聘请费用的40%;审计报告阶段结束可支付至《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聘请费用的80%,项目审计工作全面完成,审计决定执行完毕,没有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审计档案装订立卷后两个月内结清全部聘请费用。
专业人员聘请费用的结算,实行单个项目聘请费用包干方式的,现场审计工作结束,现场审计资料经审计组主审验收合格,可支付不超过《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聘请费用的40%;审计报告阶段结束,可支付至《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聘请费用的80%,项目审计工作全面完成,审计决定执行完毕,没有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审计档案装订立卷后两个月内结清全部聘请费用。实行按天数计取固定聘请费用的,按照受聘专业人员技术资格职称分类分档计酬,按聘用天数结算。每月可以预支不超过约定聘请费用的80%,项目审计工作全面完成,审计决定执行完毕,没有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审计档案装订立卷后两个月内结清全部聘请费用。
第十二条 受聘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审计机关可以按以下规定扣减或拒绝支付审计费用,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重大问题由于事实不清楚、定性不准确,导致审计机关作出错误决定,导致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撤消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拒绝支付审计费用,造成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机关损失的,审计机关可以按规定提请法律诉讼,追究受聘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责任,并且停止合作,不再聘请参加审计工作。
(二)未能完成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或事项,或完成的审计内容与事项存在重大质量和缺陷问题,导致审计机关重新对该审计内容和事项进行审计核实的,按该审计内容(事项)或工作时间相应比重的200%扣减审计费用。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参与项目审计的受聘中介机构和审计人员的管理、指导、监督和业务复核工作,建立完善相关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在审计过程中,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审计机关相关有关质量控制制度和要求,按照国家审计有关准则 、法规、制度规定实施审计,接受审计组长(主审)的业务督导和工作安排,统一使用审计机关现行规定的审计文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等格式。
第十四条 受聘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事项)结束后,将审计中形成的全部审计资料(包括电子资料)按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处理后及时移交审计组主审,不得擅自转借他人或用于与本审计项目(事项)无关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完成或年终时,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考评办法组织对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完成的审计项目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能否续聘参加审计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审计中接受的被审计单位资料,应当办理资料接交手续,填制《审计资料移交清单》,交接双方签字确认。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审计资料,不得遗失、损失。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归还被审计单位资料,交接清楚后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确定主审,及时对审计证据、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审计报告等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受聘参加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对其工作结果负责。未经主审复核审理的审计证据和结论性材料,不得纳入审计工作档案,审计报告不得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八条 受聘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违反以下规定的,审计机关将在全州审计机关内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接收、归还审计资料或擅自将资料带往外地审计的。
(二)审计中发现重大事项,未及时向审计机关汇报,私自处理的。
(三)审计工作底稿未按要求复核签字的。
(四)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第十九条 受聘中介机构及其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迪庆州审计机关项目审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或向审计机关工作人员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审计项目聘用的。
(三)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无关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将审计机关分派的审计工作或审计事项转包或分包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
(五)经审计机关认定审计项目质量不合格的。
(六)经审计机关通报两次及以上的。
(七)遗失审计资料或有意扣压相关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不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规定义务的;
(九)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十)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和项目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履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相关职责的;
(二)通过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工作或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要求受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活动牟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迪庆州审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审计局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