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迪庆州州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迪庆州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开发区党委和管委会,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州属各企事业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迪庆州州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和《迪庆州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 行)》已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迪庆州州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现审计工作全面覆盖和突出重点的工作目标,增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的主动性、科学性和效率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审计署关于印发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审经责发〔2011〕122号)的规定,结合迪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纳入州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各县市委、人民政府、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的领导干部,州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领导干部,州级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州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按照被审计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将审计对象分为A、B、C三类。
(一)A类对象为县市委书记和县市长,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和管委会主任,州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农牧、林业、水务、教育、卫计、住建、人社、文体广电、扶贫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B类对象包括各县市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负责人,未纳入A类的政府组成部门、财政资金总量和经济管理权限较大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州属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且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主要负责人,州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三)C类对象包括未纳入A、B类的党委、政府部门和群众团体、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管理实行计划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针对不同类型的审计对象采取不同的审计方式和方法,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审计对象,注重审计实效。
第四条 A类审计对象任期内安排一次审计,以任中审计为主,离任时参照任中审计结果酌情安排审计,未安排任中审计的,应当安排离任审计。
第五条 B类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原则上以离任审计为主,根据审计力量可以有重点、有步骤的安排任中审计。对离任时间距任中审计不超过两年的部门和单位,在任中审计的基础上由审计机关确定具体审计方式。
第六条 C类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以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为主,抽审为辅的审计方式。可采取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相结合等方式实施,由审计机关组织,委托社会审计,内审机构人员参与。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分类应保持相对稳定。审计对象需要调整的,由州纪委、州委组织部和州审计局会商后,提出调整建议,报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分类管理实行分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州委组织部在每年年底与州审计局协商后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名单,提交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纳入审计机关年度计划予以实施。审计机关应确保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如期完成,并及时报送审计结果。中长期计划由州委组织部、州纪委、州审计局拟定,经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印发执行。
第九条 遇有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领导干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审计公正进行岗位的;
(六)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等,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迪庆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迪庆州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 交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范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明确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迪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按规定纳入本级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以下简称离任交接),是指领导干部离任时,原任职部门、单位履行必要的财务、资产清理盘点手续,包括重要的财政、财务、资产数据和经济事项,以及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有财物,在相关部门、单位的监督下移交给接任领导的交接手续。
领导干部在离任(包括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职、退休等)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交接结果,是划分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经济责任的依据,是考核、评价原领导班子和离任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由审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纪检监察、组织、财政等部门共同完成。
第五条 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明确后,组织部门应及时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离任交接工作。
审计机关根据组织部门的委托,向离任领导干部及原任职部门、单位发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通知书》,并抄送相关纪检监察、组织、财政等部门。
第六条 离任领导干部原任职部门、单位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组织单位(包括下属单位)财务、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档案等管理人员做好离任交接基础工作,并按交接事项分类编号、登记、造册,准备好交接资料。如实填制《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书》中的相关表格。
第七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交接事项主要包括:
(一)经济决策事项:主要指任职期内未履行完毕的经济决策,以及有关承包、租赁、担保、承诺、投资等重要经济合同、协议及其变更的相关书面材料。
(二)建设工程事项:主要指任职期内未完工程项目按程序形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的概(预)算、项目调整和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竣工验收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书面材料。
(三)财政财务收支结余事项:主要指任职期末财政财务收支结余情况。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的结余或赤字情况,预算外收支结余情况,专项资金收支结余情况。
(四)单位及所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事项:主要指任职期末单位以及所属的经济实体的固定资产、库存资料,各种债权、债务,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明细情况。
(五)账外债务事项:主要指任职期末账外负债情况。包括应付未付的招待费、会议费等费用,应付未付的基建、维修款等债务。
(六)经济纠纷事项:主要指任职期内已发生,但尚未了结的经济纠纷或诉讼事项。
(七)使用公有财物事项:主要指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用财物以及个人借用的单位资金。
(八)其他事项:主要指其他需办理交接手续的经济事项。
第八条 审计机关负责离任交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制订并向离任交接单位提供《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书》。
第九条 离任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部门、单位应对移交的经济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在离任领导干部和原任职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书》中相关交接事项和资料实施必要的核查工作后,按通知书确定的交接时间组织同级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共同参与监督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工作在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之间进行,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组织部门委托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书》一式8份,经离任、接任、监督人员签名(签章)确认后,抄送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所在单位,离任领导、接任领导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离、接任领导干部和单位接到《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理交接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审计机关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对在交接中隐瞒重要事实,不如实进行交接,导致交接不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在离任交接工作中发现重要违法违纪线索问题,交接工作暂缓进行,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的未完结事项,接任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州级、县市级直属各部门、群众团体、党派组织、事业单位副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工作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州级、县市级直属各部门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工作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迪庆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