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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迪政发〔2012〕2号
来 源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2-01-09
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迪庆州建立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09 12:10:20
来源: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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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的意见》(云府明电[2010]30号)提出的20条措施要求,以及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的要求,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建立迪庆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一、总体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原则,把建立联动机制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结合起来,当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短期波动,对低收入群体正常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时,启动联动机制,及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当物价持续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支出明显增加时,提高城乡低保标准,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加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中、初中、小学、高等职业学校、中专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贫困学生(按学校总数的30%确定)。

(二)启动条件。在国家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正式编制发布前,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联动指标,以当年州人民政府《稳定物价保障市场供应责任书》确定的价格调控目标作为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的临界条件。国家、省和州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当全州CPI达到临界条件时,在全州范围内启动联动措施。上级人民政府启动联动措施后,下级人民政府自行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已启动的联动措施。

(三)联动措施。 当CPI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临界条件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当CPI月同比涨幅回落至临界条件以下时,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全州连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达到6个月时,按照正常程序,适度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之时起,停止发放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临时价格补贴,但继续发放重点优抚对象、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和全日制本专科、高中、初中、小学、高等职业学校、中专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贫困生的临时价格补贴,直至CPI涨幅回落至临界条件以下。当我州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适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如果调整了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失业保险金、全日制本专科、高中、初中、小学、高等职业学校、中专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标准或补助水平,暂停本年度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全日制专科、高中、初中、小学、高等职业学校、中专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贫困生的联动措施,待下一年度开始后,视CPI情况再次启动联动机制。

(四)补贴标准。 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中、初中、小学、高等职业学校、中专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贫困学生的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标准为:CPI上涨幅度乘以民政部门提供的全州月平均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取整;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标准为:CPI上涨幅度乘以民政部门提供的全州月平均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取整。补贴标准不足10元的按10元补助。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标准为:CPI上涨幅度乘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对全州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等职业学校、中专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按学生人数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对学校食堂进行补贴。当CPI月度涨幅大幅超过临界条件时,可由发改、财政、民政、统计调查等部门根据价格上涨情况,研究提出补贴额增加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当价格上涨达到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条件时,由财政、民政、发改等部门根据价格上涨情况,研究测算提出调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五)资金来源。在我州价格调节基金尚未建立之前,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主要由财政、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州级启动联动措施后,对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由州财政局从中央补助资金、省补助资金和州级财力中筹措安排。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全州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中、初中、小学、高等职业学校、中专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的临时价格补贴资金按学校的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调整助学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级助学金的分担办法执行。各县(开发区)自行启动联动措施,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开发区)财政安排。若我州价格调节基金建立后,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可由价格调节基金适当补充。

(六)发放办法。联动机制启动后,临时价格补贴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发放。

三、工作职责

各县(开发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和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工作落实。

(一)州发改、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家统计局迪庆调查队等部门负责制定、调整我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安排对县的补贴资金,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适时组织对我州联动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各县(开发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建立和实施联动机制负总责,及时掌握本地救助对象的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安排好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组织好发放工作。

(三)国家统计局迪庆调查队负责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测算、编制工作,在报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核定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州发改、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各县(开发区)人民政府。

(四)发改部门负责根据州统计调查部门提供的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建立联系会议制度,牵头组织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会商,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财政部门要安排好联动机制补贴资金预算,按补贴标准及时下达补贴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会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做好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助学金省级标准的工作。  

(六)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提供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基础数据,提出资金需求计划报州政府审批,并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以及所需资金的调整、测算工作。

(七)教育部门负责统计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即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等职业学校、中专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的基础数据,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计、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负责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作。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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