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好《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长效机制,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迪庆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发生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一律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开设和保证金的收缴。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改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途。
第三条 建设领域内,州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审批的工程项目,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审批的工程项目,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其他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州、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投标时,应当将建设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列入标书内容进行审查,对信用记录不良的建设施工企业取消投标资格。
第五条 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标准应当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建设工程工期超过1年的,交存标准可以按年度工程款预算的3%计算。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标准为本单位全部农民工1个月的工资总额。1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其交存标准为本单位全部农民工2个月的工资总额。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手续前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合同等资料,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金额,并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通知书》,及时到指定开户银行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后,应持交存凭证到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查验证明》。
工程预算款发生变化的,应在工程预算款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核定变化后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金额,并按照出具的变更证明到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办理变更交存手续。
建设单位自交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在下次交存时限前5个工作日内,持实名工资支付表及减半交存申请,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减半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连续2年减半交存的,可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交证明应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银行备案。
第七条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下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后,应持交存凭证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查验证明》。
第八条 州、县两级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等)在受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查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查验证明》和指定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凭证。未按要求提交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
行政监察机关要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设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对违反规定向未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实施行政问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经查证属实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建设单位和银行开具《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支付被拖欠或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同时下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交通知》,责令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在10个工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持全额支付工人工资的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表)和验收报告申请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未发现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取款证明》,建设单位持取款证明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退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自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年后,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取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查未发现期满前1年内有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取款证明》,用人单位持取款证明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退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单位或本行业内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实施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负责对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开户银行应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退回、扣划、结存情况,确保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的安全,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通知,不得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出或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
第十三条 对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