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办事指南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全省各州(市)及县级辖区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第79号修正,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从事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的
企业不在本行政许可受理范围,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以主席令第1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法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2013年修正本)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三)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第79号修正)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ynsafety.gov.cn/)。
州(市)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具体权限划分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述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新办、延期和增加许可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准予许可条件:
(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b.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c.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d.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e.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2)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3)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b.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c.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d.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e.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需要符合的具体条件按照所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过程中,依法应满足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4)相关申请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2.依申请变更准予许可的条件:
(1)若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申请变更审批:
a.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
b.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c.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
d.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发生变更;
(2)变更准予许可的条件: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a.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b.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c.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d.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e.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申请单位应在注册地州级或省级媒体刊物,刊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申请单位主动提出书面注销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新办、延期和增加许可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
(2)不满足《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许可情形。
2.依申请变更不予许可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许可情形。
3.补证不予批准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
(2)证件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的不得申请补办。
4.依申请注销不予批准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许可情形。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但为强化监管和确保安全,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从严审批,总量控制。
(一)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1.不带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带“*”符号的材料在材料初审合格后直接提交给专家评审委员会。 (3) ……。 |
*2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由有关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
*4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带“*”符号的材料在材料初审合格后直接提交给专家评审委员会。 (3) ……。 |
*5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由有关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
*6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复印件 | 1份 | 由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
*7 | 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保险机构提供,申请人自备 | 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设置 |
2.带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带“*”符号的材料在材料初审合格后直接提交给专家评审委员会。 (3) ……。 |
*2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由有关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
*4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5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由有关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
*6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复印件 | 1份 | 由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
*7 |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8 |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由有关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
*9 | 安全评价报告 | 原件件 | 1份 | 具有安全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提供,申请人自备 | |
*10 | 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保险机构提供,申请人自备 | 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设置 |
3.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带“*”符号的材料在材料初审合格后直接提交给专家评审委员会。 (3) 材料序号1、2、7、8项每次变更均需提交,其余材料根据具体变更事项选择性提交。 |
*2 | 现有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份 | 由有关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
*3 |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复印件 | 1份 | 由有关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
*4 |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由有关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
*5 | 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6 | 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 复印件 | 1份 | 具有安全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提供,申请人自备 | |
*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8 | 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保险机构提供,申请人自备 |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ynsafety.gov.cn/)下载。
1.共同许可
无
2.许可前置
无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2)安全评价报告(带储存设施)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以主席令第13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2013年修正本)第十二条 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第79号修正)第九条第二款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a.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b.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c.安全评价报告。
3.中介服务机构
乙级以上资质,具备相关专业。
4.办理时限
无法定时限要求,由企业自行与中介服务机构商定。
5.收费及标准
无法定收费标准,由企业自行与中介服务机构商定。
无。
法定办结时限:30日,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20日,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收费环节:无。
收费项目:无。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减免收费的情形:无。
缴费时间:无。
缴费地点:无。
(一)取号或预约
1.可在有取号机的办事大厅取号
2.可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上达到预约办理深度的项目下进行预约。
(二)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市××区××路××号××××政务服务中心;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下午××:××~××:××(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三)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审核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中进行公布。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3年。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或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直接到××市××区××路××号××××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市××区××路××号。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
(3)网络咨询。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实施机关咨询网址:http://....;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或实施机关网页(网址:http: //...)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市××区××路××号××楼××室。
网上投诉:http: //......或电子邮箱××××@××××.×××。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市××区××路××号(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办事流程示意图
2.相关文书、表单
图1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许可事项办事流程示意图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表(新证、延期)
申请企业:
经 办 人:
填表日期:
企业名称: | |||||||||||||||||||||||
企业编号: | □□□□□□□□-□-□□□ | 注:有单位代码的企业应按照单位代码填写前9位,后3位是企业内部编号。 | |||||||||||||||||||||
注册地址: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邮编: | |||||||||||||||||||||
企业类型: | |||||||||||||||||||||||
非法人类别: | |||||||||||||||||||||||
特别类型: | |||||||||||||||||||||||
经济性质: | |||||||||||||||||||||||
主管单位: | |||||||||||||||||||||||
登记机关: | |||||||||||||||||||||||
主要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
分管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
职工人数: | 技术管理人数: | 安全管理人数: | |||||||||||||||||||||
注册资本: | 固定资产: | 上年销售额: | |||||||||||||||||||||
经营场所: | 地址: | ||||||||||||||||||||||
产权: | |||||||||||||||||||||||
储存设施: | 地址: | ||||||||||||||||||||||
建筑结构: | 储存能力: | ||||||||||||||||||||||
产权: | |||||||||||||||||||||||
主要管理制度名称: | |||||||||||||||||||||||
通讯地址: | |||||||||||||||||||||||
主要消防安全设施工、器具配备情况 | |||||||||||||||||||||||
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状况 | 备注 | |||||||||||||||||||
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 | |||||||||||||||||||||||
序号 | 品名 | 许可经营量(吨/年) | |||||||||||||||||||||
1 | |||||||||||||||||||||||
2 | |||||||||||||||||||||||
3 | |||||||||||||||||||||||
4 | |||||||||||||||||||||||
5 | |||||||||||||||||||||||
申请经营方式 | |||||||||||||||||||||||
经营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经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安全评价机构名称: |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 |||||||
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 | |||||||
安全评价机构电话: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 | |||||||
发 证 机 关 受 理 意 见 | |||||||
发 证 机 关 审 批 意 见 | |||||||
正 副 本 载 明 内 容 | 单位名称 | 企业负责人 | |||||
发证日期 | 证书编号 | ||||||
证书有效期 | 至 | ||||||
许可范围 | |||||||
批准经营方式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变更申请表
原登记编号:
原申请企业:
经 办 人:
填表日期:
企业名称: | 原名:
| |||||||||||||||||||||
变更为: | ||||||||||||||||||||||
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地址: | 原地址: | |||||||||||||||||||||
变更为: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邮编: | ||||||||||||||||||||
企业类型: | ||||||||||||||||||||||
非法人类别: | ||||||||||||||||||||||
特别类型: | ||||||||||||||||||||||
经济性质: | ||||||||||||||||||||||
主管单位: | ||||||||||||||||||||||
登记机关: | ||||||||||||||||||||||
主要负责人: | 原负责人: | |||||||||||||||||||||
变更为: | 身份证号码: | |||||||||||||||||||||
分管负责人: | 原分管负责人: | |||||||||||||||||||||
变更为: | 身份证号码: | |||||||||||||||||||||
职工人数: | 技术管理人数: | 安全管理人数: | ||||||||||||||||||||
注册资本: | 固定资产: | 上年销售额: | ||||||||||||||||||||
经营场所: | 地址: | |||||||||||||||||||||
产权: | ||||||||||||||||||||||
储存设施: | 地址: | |||||||||||||||||||||
建筑结构: | 储存能力: | |||||||||||||||||||||
产权: | ||||||||||||||||||||||
主要管理制度名称: | ||||||||||||||||||||||
通讯地址: | ||||||||||||||||||||||
主要消防安全设施工、器具配备情况 | ||||||||||||||||||||||
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状况 | 备注 | ||||||||||||||||||
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 | ||||||||||||||||||||||
序号 | 品名 | 许可经营量(吨/年) | ||||||||||||||||||||
1 | ||||||||||||||||||||||
2 | ||||||||||||||||||||||
3 | ||||||||||||||||||||||
4 | ||||||||||||||||||||||
5 | ||||||||||||||||||||||
申请经营方式 | ||||||||||||||||||||||
经营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经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安全评价机构名称: |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 |
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 | |
安全评价机构电话: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 | ||||
发 证 机 关 受 理 意 见 | ||||
发 证 机 关 审 批 意 见 | ||||
正 副 本 载 明 内 容 | 单位名称 | 企业负责人 | ||
发证日期 | 证书编号 | |||
证书有效期 | 至 | |||
许可范围 | ||||
批准经营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