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推动迪庆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州文化和旅游委制定出台《迪庆州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迪庆州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相关责任,规范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管理和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条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第二十六条规定,“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二)《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管理和整体性保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以保护规划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科学合理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在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三、主要内容
《迪庆州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管理办法(试行)》分为总则、建设与管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以及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
第二章建设与管理,共十五条,明确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三章保障与监督,共五条,主要明确了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资金、机构、政策等保障措施相关要求。提出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建设管理机构、提供建设经费保障等要求,细化了建设管理机构的职能任务,明确了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评估等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三条,明确了违反本条例的具体行为及应受何种处罚、处罚对象和裁决机关。主要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主体有: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保护责任单位或者传承人以及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附则,共二条,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解释机关和实施时间作说明。
四、术语释义
“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民族传统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五、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迪庆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解 读 人:迪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