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香格里拉产业园区
管委会:
《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6日
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级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管理,维护和培育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传承和弘扬地方优秀传统文化,推进迪庆民族文化生态建设, 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下简称“保护实验区”),是指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设立,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迪庆藏族自治州境内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迪庆民族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保护实验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迪庆民族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保护实验区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五条 州、县(市)级有关部门要将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将《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与全州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文化旅游发展、文化旅游产业等专门性规划和国家公园、国家文化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保护实验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国家级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保护实验区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管理中心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三)负责实施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
(四)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五)开展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评估、报告和公布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七)保护实验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遗产与人文、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依照确定的保护实验区域范围、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制定落实保护办法和行动计划。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文化和旅游局,相关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
管理中心职责
(一)具体负责《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保护实验区整体规划和保护实验区内省级和州级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三)组织开展保护实验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传统文化普查及相关理论研究;搜集、整理、编撰和出版有关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
(四)进一步加强保护实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妥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促进记录成果广泛利用和社会共享;
(五)积极做好保护实验区内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间的协调联动工作。做好上传下达、承上启下、内外联系、综合协调等工作;
(六)负责保护实验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负责保护实验区非遗安全工作;
(七)负责保护实验区内国家级、省级和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管理工作,组织对保护实验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专业指导和业务培训;
(八)负责保护实验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负责非遗工坊建设和乡村振兴,负责非遗联席会议制度工作,负责文旅融合工作;
(九)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和传播工作。组织保护实验区非遗宣传、展示、展演和展览等活动,负责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大型非遗活动和对外交流交往活动。
第九条 根据《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建设周期和目标,制定建设进度管理机制和具体行动计划。
第十条 在组织开展建设工作时,要尊重本地居民的意愿,保护本地居民权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
第十一条 进一步加强迪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工作,建立完善保护区档案和数据库,妥善保存相关珍贵实物资料,实施迪庆民族文化项目记录工程,促进记录成果广泛利用和社会共享。
第十二条 依托相关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组织或委托开展迪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与其他州、市共同探索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并定期举行论坛。
第十三条 及时掌握保护实验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存续状况和保护情况,并定期开展测评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优先保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实践能力,弘扬当代价值,促进发展振兴。
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落实保护责任。保护单位未履行相关保护义务的,撤销其资格。
第十四条 制定相关制度,为辖区内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资助传承人开展传习场所建设、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代表性传承人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义务的,可以保留其资格,不再承担传承人义务;因个人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或拒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取消其资格;设自愿退出、已经死亡的,应当终止其资格。因取消或终止资格而致使代表性传承人空缺的,根据相关规定递补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五条 设立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综合展示馆,鼓励社会各界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和迪庆民族文化专题馆。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性传习中心。要求县(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全部建成“三位一体”综合体。鼓励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将具有地域特色的传统文化元素或符号运用在城乡规划和设施建设中。
第十六条 整合多方资源,推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迪庆州国民教育体系,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辅导读本,鼓励幼儿园和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课程,鼓励职业学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开设选修课,评选命名州、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基地,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
第十七条 利用民族传统节日,组织举办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宣传、展示活动,培育形成有影响力的品牌活动,进一步提高生态保护实验区可见度和影响力。利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鼓励和支持民众按照本地习俗依法依规举办传统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十八条 挖掘区域内传统工艺项目资源,扶持、引导社会各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注重与现代生活的融合,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动传统工艺振兴。
第十九条 结合全域旅游建设,搭建非遗展示体验平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旅游线路建设,大力开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第二十条 深入挖掘、阐释迪庆民族文化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积极融入乡风文明示范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州、县(市)级要确保由机构、有人员从事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按要求落实专业结构合理的专职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实验区建设,建立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专家咨询机制。
第二十二条 保护实验区建设经费应当纳入迪庆州本级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同时多方面筹措建设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上级政府的专项扶持资金;
(二)州县(市)级配套资金,县(市)级应配套不低于州本级的1/5;
(三)社会捐助;
(四)其他资金。
保护实验区建设资金使用范围为支持开展整体性宣传保护工作;支持依托原有空间或自有院落、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街区等设立项目传习点;支持开展相关的调查研究、传习设施修缮、培训研习、展览展示宣传等;支持传统村落、特色非遗小镇、非遗街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建设资金拨付审核管理;州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区专家委员会,负责保护区相关规划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投资、合作、开展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依据总体规划,每年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自评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骗取各项扶持、奖励、资助、补贴、补助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格,追回款项,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护实验区建设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6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