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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文旅复〔2021〕16号 签发人:蒲向红
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迪庆州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126006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项目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渐步入依法保护、有效传承、合理利用、创新发展的良性轨道。于2012年年初起迪庆州文化局着手开展了立法工作,经过近一年的调查研究,文本草拟、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初步形成一个具有民族地域特点、遵循非遗发展规律、体现人文关怀的《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本初稿。但由于《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于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才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且实施时间仅为一年。为了将以上“条例”和“管理办法”内容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相融,迪庆州文化局、迪庆州文化和旅游局根据我州实际,积极对接州人大、州法制办、州司法局及时推进立法工作,2021年向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将《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纳入2021年度立法工作,后州政府要求由司法部门办理此事,州司法局及时上报对接州人大,经过协调,将该项立法工作决定纳入州人大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我局将在此期间极推进立法工作。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迪庆藏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6月2日
联系电话:13988784838 联系人:李强
抄送:州政协提案委、州政府办公室考评科、联名委员。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