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 缓冲区和实验区。第二十一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70项 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审批,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州级林草部门。此事项是“进入自然保护区活动审批”的子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