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 缓冲区和实验区。第二十一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71项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州级林草部门。此事项是“进入自然保护区活动审批”的子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