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冲区和实验区。第二十一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破府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 [2020)]16号)附件3第69项 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 调查活动审批,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州级林草部门。 此事项是“进入自然保护区活动审批”的子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