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公示
执收单位:迪庆州水务局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对象) | 免收范围 | 缴费方式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综〔2014〕8号 云财非税〔2016〕89号 云价收费〔2017〕113号 | 一般性建设项目:按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0.7元一次性收取; 采矿项目:建设期按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0.7元一次性收取,开采期间按开采量每吨0.5元计征。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如按前两种方式已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排放废弃土、石、渣: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如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独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定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 、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 直缴迪庆州财政局国库。缴费前,请带上水土保持批复和缴款通知,以及缴款单位的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先到州水务局水土保持科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一式五联,缴款单位凭一、二、三、五联通过代理银行将缴费项直接缴入国库账户,再根据银行回执单和第一联到州水务局水土保持科换取正式发票(第四联)。 收款单位: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征集科 账号:24169801040012591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香格里拉支行 |
内部监督电话:08878224730 价格监督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