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政办发〔2016〕20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州级现代农业庄园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现代农业庄园的指导与服务,促进现代农业庄园快速健康发展。《迪庆藏族自治州现代农业庄园认定和运行监测办法》经迪庆州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迪庆藏族自治州现代农业庄园认定和运行监测办法表.docx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
迪庆藏族自治州现代农业庄园认定和运行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迪庆州委 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庄园的意见》(迪发[2016]5号)精神, 为进一步规范州级现代农业庄园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现代农业庄园的指导与服务,促进现代农业庄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州级现代农业庄园,是指在迪庆州行政区域内通过工商注册的法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按照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要求,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接机制,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一种新型农业经营实体。
第三条 对州级现代农业庄园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专家和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经营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加值或专业合作社专营农产品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经营规模。企业规模按行业区别对待,有较强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在全州同行业居前列。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对农民增收有较大带动能力或发展前景广阔的特殊企业、新兴产业企业以及填补全州农产品加工空白的企业可以适当降低企业规模标准。
4、经营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5、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强。
6、带动能力。自建生产原料基地1000亩以上,种植类庄园的核心生产基地不少于500亩、畜牧类庄园的核心生产基地不少于300亩、渔业类庄园的核心生产基地不少于200亩,特种养殖类庄园的核心生产基地不少于100亩,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在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8、企业素质。企业负责人综合素质较高,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有很强的发展后劲。
第五条 考核评分标准
州级现代农业庄园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符合第四条八项基本条件,且考核综合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州级现代农业庄园申报对象。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40分)
企业分三种类型计分。
1、加工、流通型。
年销售收入全州行业排名处于前十名,计40分,每下降一名减1分,减完为止。
2、农产品市场带动型。
年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计3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2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3、专业合作组织。
(1)在工商部门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5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带动社员达100家农户的计12分,每超过20家增计1分,最高增计3分。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0分)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4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的计6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3分,两项都不达标的计0分。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10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含60%)的计10分,高于60%的计0分。
(四)企业自建原料生产基地(10分)
企业自建生产原料基地1000亩(以基地所在地县、市、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证明文件为准)计5分,达不到计0分,每增加200亩,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企业需提供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情况资料,包括基地规模、提供原料数量、带动农户情况和利益联结方式等,资料与证明文件应相吻合。
(五)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计10分)。
企业带动农户500户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500户的,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2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4分,没有的记0分;
2、有中国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的记4分,没有的记0分,有省著名商标证书记2分,没有的记0分,最高不得超过4分;
3、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4分,没有的记0分,省名牌产品、省名牌农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没有的记0分,最高不得超过4分。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5、有专利证书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6、有商标注册证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7、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并严格执行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第六条 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2、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定(附:上一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
3、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4、企业的纳税信用须由税务部门提供证明。
5、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所在地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说明。
6、营业执照、国家税务登记、地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8、填报《州级现代农业庄园申报(监测)表》(1-5)和《申报州级现代农业庄园考核评分表》。
第七条 州级现代农业庄园申报与认定程序
1、申报企业按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农牧部门,下同)提出申请。
2、各县(市、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及实地考察。
3、各县(市、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汇总审核情况,签署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政府文件向州级现代农业庄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农牧局,下同)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4、州级现代农业庄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市、开发区)申报企业进行复核,在征求农办、农牧局、财政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局、粮食局、供销社、农行、农发行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形成综合报告,报州级现代农业庄园建设领导小组(州人民政府,下同)审定,并下文授予“迪庆州现代农业庄园”资格。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八条 对州级现代农业庄园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可进可出。
第九条 州级现代农业庄园运行监测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包括:州级现代农业庄园情况统计表(季报、半年报、年报),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级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运行监测评分标准按第五条执行。
3、县(市、开发区)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县(市、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对所辖州级现代农业庄园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汇总报州级现代农业庄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4、州级现代农业庄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据各县(市、开发区)汇总的基础数据、初审意见,对州级现代农业庄园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监测情况报告,上报州级现代农业庄园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州级现代农业庄园,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州级现代农业庄园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县(市、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承担对下辖区域的州级现代农业庄园进行经常性的监测管理的职责,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打造现代农业庄园,及时真实反映庄园发展状况;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企业和农户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强化诚信理念,建立银、企、农风险共御机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州级现代农业庄园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独立承担一切债权债务,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以经济合同或其它形式明确公司与各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县(市、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引导、协助理顺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不承担州级现代农业庄园、农户、银信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经济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州级现代农业庄园申报和运行监测,不得弄虚作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州级现代农业庄园的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
1.州现代农业庄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农牧局)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和参加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食药监、工商、质监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4.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5.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6.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十四条 州级现代农业庄园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州级现代农业庄园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州现代农业庄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报州级现代农业庄园建设领导小组予以下发确认。
第十五条 对在州级现代农业庄园申报、认定、监测评审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各县(市、开发区)现代农业庄园建设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现代农业庄园有关认定、监测办法。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州级现代农业庄园”的认定工作由香格里拉市受理并上报。
第十七条 “云南省现代农业庄园”的申报需在“迪庆州现代农业庄园”中择优推荐。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迪庆州现代农业庄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