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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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8486X2/201600117
文  号
来 源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6-12-21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运行监测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1 07:09     浏览次数:3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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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州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迪庆藏族自治州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运行监测办法》经迪庆州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迪庆藏族自治州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运行监测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docx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



迪庆藏族自治州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运行监测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的通知》(农经发〔2013〕10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3〕84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0〕8号)、《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州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在我州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高、民主管理好,能带领农民致富的州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示范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激发内部活力,增强发展后劲,推动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第三条 州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州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州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定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第四条 州级农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水务、商务(供销)、林业、国税、地税、工商、质监、银监、金融办等相关部门是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州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为合作社的发展出谋划策,共同研究制定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扶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协调和服务工作,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州级示范社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市场化建设的指导服务工作,定期交流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在税收减免、农超对接、金融服务、人才支持、产品认证、商标战略、权益保护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扶持办法和落实措施,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配套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矛盾问题,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对州级示范社的评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示范社申报
第五条 申报州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县(市)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章程,并严格执行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机构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制度完善。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财务公开、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管理民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4.成员资格明确。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退社手续齐全;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0%,单位成员不超过5%;成员名册真实完整,核发成员证和出资证,产权关系清楚。
(三)财务管理规范
1.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规范。会计、出纳、财务主管实行分设。聘用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与农民合作社相关人员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财务人员。
2.日常核算规范。按照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核算程序,明确核算手续,做到收支有预算,报账有审批,记账能及时,资产核算日清月结。会计报表编报时间及时、内容完整、记录数据真实准确、文字说明简洁易懂。
3.成员账户健全。每个成员都有独立的账户,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载事项准确无误,社员查阅方便。政府财政给予农民合作社的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用于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
4.盈余分配规范。盈余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事先经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或者按照章程规定确定。
5.内审制度健全。监事履职到位,做到及时核查、定期审计、实时报告,对合作社生产经营状况、盈余分配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有关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监督结果按照法律或章程规定,在适当时间、适当地点进行公开,接受全体社员查询和质询。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有一定的现金入股,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在30万元以上。
3.年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30万元以上。
4.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社对接”“农企对接”比率达到60%以上,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5.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广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地区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和服务类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50户以上。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
(六)产品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和品牌,获得无公害产品以上认证的。
3.农民合作社所生产的农产品,在省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中,合格率达到100%。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反响好、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 示范社评定
第六条 拟报州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于每年1月底前向登记注册地县(市)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州级示范社申报材料,县(市)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组成评审组按标准进行评审,并报县(市)级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同意,才能向州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州级示范社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州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填写州级示范社推荐评定审批表(附后)。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县(市)级农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在提交的材料上加盖印章:
1.迪庆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州级示范社申报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附件1);
3.《迪庆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州级示范社申报表》(附件2);
4.农民专业合作社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县(市)级示范社命名文件(复印件);
6.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8.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9.“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商标)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10.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八条 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州级示范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县(市)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县(市)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州级示范社的申报材料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上报县(市)级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评审专家组审定。
不具备农民专业合作社州级示范社评选条件的,各县(市)一律不得向州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上报。
第九条 由州、县(市)农业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金融、税收、工商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州级示范社评定、运行监测工作专家库。
第十条 由州农牧局召集州级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州级示范社评定及运行监测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迪庆州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州级示范社评定及运行监测工作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名专家组成,负责对各县(市)推荐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进行评审,对州级示范社进行监测评价。专家库成员名单、示范社评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方案由迪庆州农村经营管理站确定。
第十二条 评定步骤:
(一)工作组根据各县(市)农牧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提出州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专家评审结果,公示期七天。
(二)迪庆州农村经营管理站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报州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定。
(三)经州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审定的州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报州人民政府授予州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并颁发证书。
(四)迪庆州农村经营管理站将州级示范社名单汇总成册,建立州级示范社名录。
第十三条 迪庆州农村经营管理站对县(市)级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州级示范社建立示范社储备库,择优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州级示范社。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州级示范社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州级示范社的数量和比例,由州农牧局根据全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具体确定。
第四章 示范社运行监测
第十五条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州级示范社淘汰机制。州、县(市)农牧行政部门每年应当加强州级示范社的检查监测,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州级示范社,由州联席会议取消其州级示范社资格并摘牌:
1.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2.丧失本评选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3.开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
4.违反法律法规,逃避偿还贷款本息的;
5.侵害成员特别是农民成员权益的;
6.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7.采取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手段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州级示范社的;
8.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被取消农民专业合作社州级示范社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州、省示范社。
第十六条 建立州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州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价,为州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七条 州、县(市)级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州、县(市)级示范社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了解本地区州县(市)级示范社民主管理、基地建设、产品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程序:
(一)报送基础材料。州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的3月10日前,将本社发展情况报所在县(市)级农牧主管部门。材料包括:州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表,合作社成员产品交易、盈余分配、成员增收、涉农项目实施等情况,享受税费减免、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二)材料搜集与汇总。县(市)级农牧部门对所辖区域州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迪庆州农村经营管理站。迪庆州农村经营管理站进行认真审核,并把审核意见汇总于每年3月底前报州级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州农牧局)。
(三)组织专家审核。州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县上报的州级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评审意见,报州级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州级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州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集体审定的结果,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州级示范社资格。
第二十条 州农牧局每年从州级示范社中择优向省农业厅推荐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中央和省级、州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以及新设立的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和专项扶持资金,应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开展产品认证、创建自主品牌,建立产品营销网络。
第二十二条 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工作,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州级示范社持续发展。在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下,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州级示范社及其成员的信贷支持力度,在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基础上,实行贷款利率优惠;在风险可控条件下,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进一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金融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州级示范社要按时上报财务会计报表、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提供的,要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在申报、评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县(市)级示范社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级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州农牧局)负责解释。

主办: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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