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政办发〔2016〕20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迪庆藏族自治州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经迪庆州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迪庆藏族自治州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
迪庆藏族自治州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农业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
的通知》(农经发〔2014〕13号)、《云南省农业厅 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利为核心,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重点,以保障成员权利、发展股份合作、还权赋能为主要内容,积极探索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确保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本集体所有成员,为推进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落实党的农村政策,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集体产权性质不改变,守住防止集体资产被侵蚀和农民利益受损害的底线。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积极性,探索股份合作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使农民真正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是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的选择和创造,规范操作程序,公开、公正、公平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农民群众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三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资产类型,科学制定改革试点方案,因村施策、因类施法,探索可复制、能推广的实践经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
四是坚持积极稳妥。既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又从迪庆各地农情实际出发,把控好改革试点的节奏和力度,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遵循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积累共有,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化解风险的能力,确保改革稳妥推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试点范围
每个县(市)自主选择2个乡(镇),每个乡(镇)选择2个村民委员会、4个村民小组开展试点。在试点选择上,既要考虑乡(镇)党委政府重视、村干部能力强、群众积极性高的因素,又要注重有一定数量的经营性资产、主导产业突出、发展有潜力的村。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代管区域纳入香格里拉市试点统筹范围。
三、主要内容
(一)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探索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办法。一般以户籍登记为基础,可以是原始取得,也可以是通过婚姻、收养、政策性迁移等一定法律关系加入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并且履行相应义务(服兵役、服刑、外出上学等人员长期离开农村等情况除外)。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结合本地实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充分协商、民主讨论,民主决定。一是尊重历史。成员资格界定应充分兼顾各个阶段群体的利益,既要考虑农村“三资”形成的历史原因,又要考虑现行政策和起点公平。二是权责对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应与其对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义务、作出的贡献相对等。三是标准统一。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制定统一的界定标准,对同类农户应实行相同标准。四是造册备案。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成员名册,并在县级农业部门备案,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含集体林地、草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落实好农民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社区内其他居民间的权利关系。
(二)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开展以清产核资、明确债权债务、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收益分配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改革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对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在稳定林地承包关系、保持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集体林地股份合作制经营。对于村集体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铺面、场地、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健全集体资产运营、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贫困地区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对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管理有效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社区居民提供更多优质的公益服务。
(三)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主要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成员,根据不同权能分类实施。把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和收益权落实到位;积极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慎重开展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抵押、担保等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试点。对于占有权,要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制度,以户为单位,向其出具股权证书,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对于收益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经成员认可并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范围,规范收益分配顺序,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对收益分配中集体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性质、用途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有条件地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权、继承权试点。对于有偿退出权,要明确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建立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机制。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应以保护农村集体资产为核心,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应对受让方占有的股权比重合理设置上限;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的,应对赎回的条件、赎回的价格、赎回股份的处置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对于继承权,要重点探索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但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继承集体资产股份的规则,依法进行。妇女在集体资产股份的继承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死者生前是集体经济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三是慎重开展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权、担保权试点。在农民有需求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允许的条件下,试点地区可深入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和情况,加强与各级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的信息共享,并充分尊重和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在充分与当地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达成一致基础上,探索农民以其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担保、贷款的具体办法。试点过程中,试点地区和金融机构应严格防范金融风险,避免集体经济的产权结构受到冲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试点内容和进度情况。
四、实施步骤
按照省级的统一部署,全州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从2016年12月启动,至2017年12月结束。
(一)制定方案(2016年12月)。由州、县(市)农牧、农办、林业部门指导试点村逐级制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点村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报县(市)农牧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清产核资。由乡(镇)和村、组联合组成清产核资工作组,按照有关规定对村集体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界定权属,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分门别类登记造册。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理、登记、核实、公示(并拍照留存)、确认、上报”六个环节逐一进行。清产核资结果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在村内张榜公示后,报县(市)、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是折股量化。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算成股份,量化到人、落实到户。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因土地被征用归村级集体所得的土地补偿费(补偿到户的除外),以及已具备经营条件的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有条件的应及时纳入折股量化范围,具体折股量化范围和量化方式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
三是股权设置。股权设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可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按照集体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形成集体股,由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集体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但不宜超过20%,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立集体股,集体只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按集体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确股到户到人形成个人股,以无偿或部分有偿的方式由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股享有收益分配等权利。股份量化中股权分配对象的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的确定,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确认;没有明确规定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能生效。
四是股权管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的股权确定后,要及时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量化的股权可以继承,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制定科学、民主的股权管理、股东管理、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和财务监督等相关制度,加强内部监控管理,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
五是收益分配。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将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到户到人。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股东收益分配的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六是监督管理。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制定相应的章程和各种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财务公开制度;监事会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审计监督管理。
(二)宣传培训(2016年12月—2017年1月)。通过入户走访,召开村务会、党员会、村民小组长座谈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广泛收集干部群众意见,并利用召开动员会、电视、广播、宣传册、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调动其参与改革的热情和积极性。加强对县乡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清产核资、资产量化、集体成员身份界定等业务技能水平,确保工作质量。
(三)组织实施(2017年2月—11月)。按照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成员资格认定、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收益分配、建章立制等改革任务。乡(镇)和村、组等基层党组织要发挥好改革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正确处理村党总支、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总结完善(2017年12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完成后,试点村、组要对试点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成员资格调查登记表、实施方案、股东名册、影像等资料整理归档、集中保存、妥善保管。同时,向县(市)、乡(镇)农牧部门备案。州农牧局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县(市)和乡(镇)及时开展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责成试点乡镇及时整改完善。验收和整改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逐级上报。州农牧局、州委农办、州林业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全州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按程序上报州委、州政府,为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打好基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州农牧局、州委农办、州林业局牵头,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务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州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迪庆支行、州法制办、州政府研究室、迪庆银监局等单位按照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原则,形成共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试点各项工作。各有关县(市)、乡(镇)要建立健全改革试点工作领导机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保障工作经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不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改革试点工作经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安排。
(三)加强指导监督。州、县(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与监督检查,及时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对损害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