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486X2/201600114
文  号
来 源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6-12-20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家庭农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0 03:34     浏览次数: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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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政办发〔2016〕20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迪庆州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的通知》(迪办发〔2016〕7号)文件精神,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加快我州现代农业建设步伐。《迪庆藏族自治州家庭农场认定暂行办法》经迪庆州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迪庆藏族自治州家庭农场认定暂行办法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







迪庆藏族自治州家庭农场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迪庆州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的通知》(迪办发【2016】7号)文件精神,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加快我州现代农业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种植、养殖产业为劳动对象,从事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并以本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农村经济实体。
第三条  凡在迪庆州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均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
第四条 家庭农场根据规模大小分为小型家庭农场、中型家庭农场和大型家庭农场,认定的家庭农场必须达到相应标准。(各种类型的家庭农场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 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评审以及监测管理由州农牧局牵头负责。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家庭农场应具备的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须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信誉良好。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常年在农场经营、劳动人员须在2人以上(含2人)。可以季节性雇工。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有专业生产经营项目,专业生产率占90%以上。从事畜禽养殖的必须取得畜牧、国土部门《规模畜禽养殖项目登记备案证明》和《规模畜禽养殖用地登记备案证明》,符合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畜禽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建有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四)农场用地除自有承包经营土地外,其它为流转土地。全部利用土地必须有规范的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合同。
(六)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定期接受农业技能培训。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较为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七)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围绕所从事产业,规模适度,相对集中连片,能推广使用新品种、新技术,机械化水平和生产标准化程度较高,品牌意识和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经营效益比普通农户经营高出20%以上。
第七条 家庭农场申报认定程序:
1.申报。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者对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填报《迪庆州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随报有关材料,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2、初审。乡镇政府对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采取实地考察等方式,对所申报的家庭农场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盖章确认,并报县(市)农科局商林业等相关部门审核。
3、认定。县(市)农科局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对符合标准的家庭农场,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家庭农场资格证。
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需填报如下申报材料:(1)迪庆州家庭农场申报表;(2)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3)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本复印件;(4)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5)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需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6)生产经营有关帐簿,家庭农场相关制度;(7)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8)其他能反映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现状的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家庭农场、乡镇、县(市)农科部门各留存一份。
4、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代管的虎跳峡镇辖区村委会的家庭农场申报、初审、认定工作由香格里拉市受理。
第八条 获得县(市)级人民政府认定批准的家庭农场,应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获得法人资格。家庭农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县(市)农科局备案,纳入农经部门统一的服务、扶持和管理范围。各县(市)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认定的家庭农场名单报迪庆州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九条 凡被认定的家庭农场,优先安排承担各类农业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各类支农补贴,州、县(市)财政及各类资源予以倾斜扶持。享受政府关于扶持家庭农场建设的相关政策。
第十条 州、县(市)两级农牧部门每年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评选活动,并对选出的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奖补,对在家庭农场培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各县(市)农科局对认定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审定一次。
第十二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其资格予以撤销,并由工商部门注销家庭农场法人资格。
1、家庭农场经营者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佣其他劳动者的。
2、家庭农场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家庭农场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3、家庭农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
4、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5、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6、家庭农场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年审材料,拒绝参加年审的,自动取消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迪庆州农牧局负责解释。

附件:

家庭农场主要认定标准.docx

家庭农场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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