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国开发展基金是国家开发银行贯彻落实国家多渠道解决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不足问题的创新举措,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领域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补充重点项目的资本金缺口,实现政策性银行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规范和加强发展基金资金管理的原则和要求,为合理使用国开发展基金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州财政局牵头起草了《迪庆州国开发展基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迪庆州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8日
迪庆州国开发展基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站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多渠道解决重点项目资本金不足的问题,进一步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规范和加强国开发展基金资金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投资项目是州发改委、州财政共同组织申报获批的并由州政府指定的承接主体即迪庆州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开发投资公司”)统一向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基金公司”)申请的投资资金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投资资金是指由州开发投资公司根据授权向国开基金公司申请的投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开发投资公司作为投融资主体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签订《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同”)的国开发展基金投资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运作模式
第五条 州开发投资公司根据授权向国开基金公司申请的投资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指定的项目建设,实行“政府推动、自愿申请、统投统还、分级使用、分级管理、分级偿还”的操作模式,按照专户领拨、专款专用和按月报告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州开发投资公司作为全州统投统还平台,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与国开基金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及相关协议,并按国开基金公司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承担投资主体责任,州本级及各县市(区)各项目实施单位分别向国开基金公司提供投资项目相关资料及批复文件等,各项目实施单位及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开基金公司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七条 国开基金公司投资资金的投资期限、退出方式及投资收益(基金利息),按州开发投资公司与国开基金公司签订的《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及相关协议执行。
第八条 国开发展基金的放款流程,由国开基金公司作为甲方(投资主体),州县各级财政作为乙方(回购主体),州开发投资公司作为丙方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订投资回购协议。国开基金公司将资金放款到州开发投资公司在国开行云南省分行开设的监管账户,以增加投资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形式进行项目投资。
第九条最终回购主体为各项目的受益主体。受益主体为州级的由州财政与州开发投资公司签订回购协议并将回购本金及利息逐年纳入年初预算予以安排,并根据与国开基金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及时拨付本金及利息;受益主体为县(市、区)的由涉及的县(市、区)财政与开发投资公司签订回购协议,并将回购本金及利息逐年纳入年初预算予以安排,并根据与国开基金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及时拨付本金及利息。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条 投资原则。在投资资金的投入、使用和偿还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报。各地根据本地建设项目和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总体负债水平、偿债能力等综合考虑,自主决定是否申请国开基金,自愿申报。
(二)强化统筹。各地在自愿申报投资额度时,既要考虑本地所承担的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又要考虑自身的债务风险程度,合理提出资金需求。
(三)专款专用。国开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规定范围外的项目。
(四)按期支付。各地要认真履行支付义务,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开基金本金及利息。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州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职责:根据各地向国开基金公司申报的拟投资额等有关情况,审定州本级及各县市(区)申请的投资规模;根据确定的投资规模,按相关规定监督州开发投资公司做好国开基金的申请和拨付;督促各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加快项目的实施;督导各县市(区)政府和财政部门加强对国开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州开发投资公司职责:根据授权作为国开基金公司投资资金的承接主体,向国开基金公司申请投资资金并签订《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及相关协议,负责按有关规定、投资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支付项目投资资金,并定期归集州本级各项目实施单位和县市(区)财政偿还资金。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是资金投入、使用和偿还的最终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并督促财政部门将国开基金本金及利息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职责:各县市(区)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是国开基金公司所投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监督对投资项目和国开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督促指导各项目实施单位的国开基金使用和项目工程进度等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国开基金的使用符合各监管部门和国开基金公司的要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国开基金本金及利息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负责按时筹集、划转国开基金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州本级、各县市(区)各项目实施单位是国开基金公司所投项目的具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加强对投资项目和国开基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具体筹集、按期偿还国开基金公司的投资资金本金及利息。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工程建设实行全面管理;认真执行投资协议,完善相关手续;足额缴纳应承担的税费。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六条 专户领拨。
(一)国开基金公司的投资资金下达时,先转入州开发投资公司在国开行省分行开设的监管账户。州开发投资公司开设的账户,专项用于收取国开基金和向外划转资金。
(二)在州开发投资公司根据各地申报的资金需求情况,向国开行省分行沟通近期资金需求并经同意后,从州开发投资公司在国开行省分行开设的专户划转相应额度资金到州开发投资公司在迪庆州开设的指定账户。州开发投资公司再根据具体项目(如无特殊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到各项目实施单位在迪庆州开设的指定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向外支付投资资金时,应按以下程序要求提交经审核的请款资料后向州开发投资公司申报,经州开发投资公司审批同意后才能将所申请资金向外支付。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支付投资基金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由州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局及州开发投资公司审批签字的《迪庆州国开基金用款审批表》;
2.根据资金使用用途,用款单位还需提交使用款项的相关配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申请用于征地拆迁或获取项目土地方面的款项的,需提供资金需求计划(如相关预计支付征拆费用明细计划)、相关政府批件、项目土地挂牌摘牌资料、发票(收据)等。
(2)申请用于工程款的,需提供建安发票、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招投标书、项目进度等资料。
(3)申请用于项目可研编制、环评、勘测设计、监理等费用的,需提供相关项目有效合同协议、发票、招投标书等资料。
第十七条 专款专用。
(一)国开基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州开发投资公司和国开基金公司签订的《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的约定,用于指定项目。
(二)国开基金只能用于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的各项用途。
(三)州开发投资公司与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国开发展基金投资资金使用协议》,明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资金的投入、使用和偿还的最终责任人。
(四)国开基金的合规使用由州开发投资公司和各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负责。其中,州开发投资公司按《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及相关协议对请款资料的合规性负责;各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的支付
第十八条 州开发投资公司负责归集州本级及县市(区)项目国开基金本金及利息的支付,州本级各项目实施单位和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协议及相关约定,按时将国开基金本金及利息划转至州开发投资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九条 还款日前15个工作日仍未筹足还款资金的,由州开发投资公司向州财政局提出扣款申请。县市(区)政府如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资金和费用时,州财政局根据州政府授权和县市(区)政府承诺,对县市(区)财政实施
预算扣款。
第七章 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投资资金严格执行专款专用,按照“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分账核算”的原则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及时性、有效性。州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等部门应按项目规定和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对违规使用投资资金或者未按要求履行相关协议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暂停或者取消其申请使用投资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投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投资资金规范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