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推进迪庆城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科学妥善解决出租汽车行业长期存在的供需平衡、经营权配置、经营期限制、承包经营行为、经营权转让、网约车监管等方面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云南省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工作方案》等精神,州交通运输局、州运政管理处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迪庆州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经州十二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8日
迪庆州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等7部委联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部令〔2016〕60号)和《云南省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工作方案》(云出租车改办〔2016〕1号),以及《迪庆州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推进迪庆城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科学妥善解决出租汽车行业长期存在的供需平衡、经营权配置、经营期限制、承包经营行为、经营权转让、网约车监管等方面的问题。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中央全会的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重要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的有机调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性、差异性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把满足群众的出行需求,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公众提供安全、便捷、优质、高效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2.坚持尊重历史,改革创新。紧紧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战略时机,坚持问题导向,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传统业态的转型升级,规范网约出租车的发展,逐步实现新老业态的融合并创新发展。
3.坚持统筹兼顾,依法规范。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的融合和发展,统筹各方利益权衡,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行业法规体系,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积极稳健地推动改革。
(三)改革目标。
深入推进《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运政发〔2016〕48号)的贯彻落实,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有效解决广大社会公众“出行难”问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切实提升监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推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解决部分群体“打车难”问题,确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和群众满意度。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四)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城市人民政府应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在城市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优化城市交通运输结构。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实行统筹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按照“做大做强公交车、做优做精巡游车、做好做便网约车”的思路,为公众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五)改革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鼓励巡游出租车通过电召、网络预约等方式提供经营服务,打破信息鸿沟,提高运营效率,为公众提供更为便捷的出行服务。建立健全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用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形成优胜劣汰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六)改革经营管理模式。鼓励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组合、入股等方式,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化经营管理,引导个体经营者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有组织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
建议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招商引资渠道,引进有实力、有能力、有经验的企业组建公司参与城市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将城市出租汽车的经营权依照法定程序配置给公司经营管理,由公司负责落实原无期限出租车的公司化经营过渡工作。
(七)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对现有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的,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经营期限,实现平稳过渡。
新增出租车经营权实行8年的经营期限制,经营权无偿使用,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招投标方式,择优配置给符合条件的企业。
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经营期限届满后,应收回经营权重新配置,经营者可以重新申请经营,对服务质量信誉好的原经营者可优先配置。对服务质量信誉差的经营者,应收回原有指标按规定重新配置或视情况核减其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后延续经营。
建立经营权退出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退出机制,对经营者(包括个体巡游出租车经营者)在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同时鼓励各县(市)建立有关投诉举报的经营权退出机制。
(八)健全利益分配制度。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要保护驾驶员合法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九)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和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合作、兼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发展电召、网约等业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实现平稳过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督促网约车服务平台公司对已接入平台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全面核查清理。
(十一)规范企业准入管理。从事网约出租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取得《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按照《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规范网约出租车经营准入。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准入门槛。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要按规定取得《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二级维护,从事网约出租车经营的驾驶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规定参加诚信考核和继续教育。
(十三)完善市场调节机制。结合各县(市)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行网约车运力规模市场调节。
(十四)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和价格违法行为。
(十五)规范网约车监管标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各县(市)结合实际确定具有地方特色的网约运营标识。网约车服务平台公司数据端口必须无条件向相关部门开放并实现互联互通。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开展行业监管工作,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
(十六)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仅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客车合乘进行鼓励,对变相提供拼车、顺风车等合乘谋取利益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
五、完善市场环境建设
(十七)完善配套服务设备。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火车站、汽车客运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必须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候客区,为出租汽车运营和乘客出行提供便利。
(十八)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对巡游出租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运营成本、平均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各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十九)鼓励推广新能源车辆。综合考虑迪庆作为世界知名旅游城市的形象和内涵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广泛开展调研,合理选择适宜高原地区运行新能源环保车型,积极鼓励和引导投放清洁能源和新能源环保车辆,原有的出租汽车达到更新年限的尽量更新为环保车辆。
(二十)加强行业科技监管。建设基于北斗定位技术的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强化出租车经营全过程监管。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互融互通,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运营行为。
(二十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服务质量信用考核制度和从业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要求,建立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体系,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经营者和驾驶员准入和退出的主要依据。
(二十二)加强法制建设。各县(市)尽快制定出台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形成较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法律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