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486X2/201400103
文  号
来 源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4-11-13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行政事业单位补助性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3 07:23     浏览次数:3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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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严格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补助性资金支出管理,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州政府研究同意的《迪庆州行政事业单位补助性资金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迪庆州行政事业单位补助性资金支出管理办法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3日

迪庆州行政事业单位补助性资金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各行政事业单位补助性资金支出管理,切实加强补助资金下达、拨付、使用各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补助资金安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行政事业单位补助性资金支出,仅指州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补助单位)从本部门单位内部可支配的资金中下达补助到乡(镇)党委政府、行政村村(居)委会、自然村村民小组、人民团体、直属下级单位、基层组织、学校、下乡工作组等单位和集体(以下简称受益单位)的公益性建设补助资金支出。不包括个人因特殊困难持村、乡(镇)各级证明向补助单位申请得到的现金补助,现金补助必须经补助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次/人不得超过5000元,限额内的现金补助一次性列支。
第二章资金拨付管理
第三条 补助单位从内部有限的可支配资金中补助给受益单位的资金,是弥补基层单位工作经费不足,解决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的资金来源之一。必须坚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公益性原则。
第四条 受益单位向补助单位申请资金,必须同时提交村、乡(镇)、县级相关部门等各级的书面请示报告材料或书面证明材料。村、乡(镇)到县级部门在开具书面证明材料时,须对上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逐级上报。
第五条 补助单位对受益单位的资金补助,无论金额大小,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补助单位下达拨付补助资金必须形成正式的下达资金文件逐级下达和拨付,不得支付现金和将资金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上。
第七条 补助到同级受益单位的补助资金,在下达资金文件时须同时抄送本单位财务机构,财务机构按文件将资金拨付到受益单位的账户上。
第八条 补助到县级以下(含县级)受益单位的补助资金,在下达资金文件时须同时抄送本单位财务机构,财务机构按文件将资金下拨到县级部门或乡(镇)财政所的银行账户上。
第九条 补助到乡(镇)以下受益单位的补助资金,必须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通过财政所纳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资金专户核算管理。
第十条 乡(镇)党委政府及财政所不得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必须根据受益单位提供的补助单位资金下达文件,形成资金下达通知,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受益单位的账户上(或者由财政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直接办理受益单位的补助支出审核报销手续),不得拨付到个人账户上。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受益单位所取得的各种补助性收入必须专项用于指定的用途。
第十二条 乡(镇)财政所、村委会必须定期张榜公布补助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各种补助性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如组织各种活动所取得的赞助性收入等,必须如数存入单位账户,将资金的使用进行张榜公布,不得用于发放奖金、福利等支出。
第十四条 各村村委会、村民小组受益的补助资金,统一在乡(镇)财政所开设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资金专户中进行收支核算和支出报销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补助单位必须对本单位所支付的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的跟踪问效,确保资金真正用于指定的用途上。
第十六条 纪委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单位,对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单位负责人的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违规金额1 0%至2 0%的经济处罚,同时追究行政责任。本办法第二条的现金补助规定同时适用本条。
第十七条 乡(镇)党委政府、财政所、农经站要充分发挥和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各种村级资金管理的制度化、公开化和规范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县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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