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香格里拉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建立健全我州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州政府食安委在原《迪庆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迪政办发[2016]17号)基础上向各县(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州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形成新的《迪庆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第十四届州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同时废止原《迪庆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迪政办发[2016]17号)。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迪庆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重申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云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南省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规范》《云南省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规范(试行)》《云南省校园食品安全事件亮牌督办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本预案所指食品安全事故,需具备事故突然发生或经分析研判认为有可能即将发生、须紧急开展应对工作的基本特点和属性。
按照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州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病例在10人以上(不含本数)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1.3.5特殊情形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重申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云南省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规范(试行)》《云南省校园食品安全事件亮牌督办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实行提级管理。校园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且发生死亡病例,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上报国家,按Ⅰ级响应标准开展调查处置;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且无死亡病例,或50人以下出现死亡病例的,按Ⅱ级响应标准开展调查处置;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按Ⅲ级响应标准开展调查处置;造成伤害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按Ⅳ级响应标准开展调查处置。对于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已经产生舆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校园食品安全事件的,不受事故分级标准限制。在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迪庆州行政区域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应对工作,指导全州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2对于已获知的外地食品安全重大问题涉及我州的,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政府食安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开展监测、分析、评估工作,并根据调查核实和监测、分析、评估情况,确定事故等级,采取有关措施,有效应对。
1.4.3对于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或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依照《云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省级预案或者我州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
1.5处置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按照属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5.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应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依法采取调查、检验检测、控制等应急处置措施,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评估准确、处置有效。
1.5.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坚持群防群控,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1.5.5反应迅速,及时应对。对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作出反应,研判风险,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食安办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别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当实施Ⅰ、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提请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食安办和有关部门对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支持。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州政府食安办会同州卫生健康委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州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提请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食安办和有关部门对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支持。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州政府食安委、州级有关部门对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2.2州指挥部设置
州指挥部总指挥由州人民政府领导或州食安委负责人担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组成,包括: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公室)、州委政法委、州委网信办、州政府办公室、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科学技术局、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广播电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迪庆监管分局、州邮政管理局、香格里拉海关、迪庆香格里拉机场,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
由州食安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州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政府食安办(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州食安委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2.3州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4州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州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州人民政府、州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负责信息管理,组织信息发布;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完成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州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规定的工作职责,加强对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是:
县(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涉及人数、危害程度,立即采取措施,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防止事态扩大。同时,按照同时抵达现场、同时进行调查、同时进行开展处置的要求,迅速组织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农业农村、教育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分析评估、核准事故级别,上报事故信息,开展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的调查与认定等。根据事态发展,上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可联合有关部门,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食品广告巡查和监测,对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有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分析评估,提出事故级别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病员救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原因;提供食品安全有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有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和建议。督促各级医疗机构提高信息报送的敏锐性,凡涉及1.3.5“特殊情形”人员就诊即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养殖环节、生猪屠宰环节及生鲜乳收购环节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负责农产品追溯及监测监管;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州商务局:协助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州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州委网信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网络舆情服务保障工作。
州教育体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一旦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时,立即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教育部门在获知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如发生死亡病例,应当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按照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指导学校做好学生情况排查、医疗救治、心理安抚、秩序维护工作。
州工信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州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取有关样本,开展常规毒物快检,涉及刑事案件的及时送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州民政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敬老院、儿童福利院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应急处置;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及财务管理指导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因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当地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
州交通运输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交通建设工地群体性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应急处置;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州文旅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关信息的应急处置和核查处理。
香格里拉海关:负责进出口食品监管,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进出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实施退运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置的措施。
迪庆香格里拉机场:负责协调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民用航空运输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照法定职责,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的统一指挥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州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6.1综合协调组
由州政府食安办牵头,组织协调各专项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接收的信息和情报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通报其他工作组,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后勤保障等重大问题。
2.6.2事故调查组
由州政府食安办牵头,会同州卫生健康委、州公安局及有关监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移交监察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6.3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有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发地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封存、查封、扣押或者责令召回、停止经营有关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有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追溯可疑食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6.4医疗救治组
由州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抢救队伍,提出救治措施,建立救治绿色通道,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协调紧缺药品、医疗设备的供给等工作。
2.6.5检测评估组
由州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组织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卫生处理,对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验数据,查找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为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2.6.6社会稳定组
由州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化解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6.7新闻宣传组
由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州委网信办、州卫生健康委、州公安局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制订新闻发布和信息发布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受理记者到事故现场采访的申请和管理,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保障工作,并指导有关部门开展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
2.6.8专家组
由州政府食安办组建食品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为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支持。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事故危害等开展事故评估,并提出意见建议。
2.6.9善后组
确因工作需要,可增设善后组,负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检验检测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有关技术工作。
3.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州政府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州食品安全事故决策指挥信息保障机制,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有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州政府食安办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数据的收集、整理、使用、评估制度,建立监测网络,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3.2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和卫生处置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州级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保障,保障应急资金、事故处置及医疗救治费用。
3.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征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合理补偿。
3.6宣教培训
州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有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4.1.1监测。各级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敏感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应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情况时,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4.1.2预警。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风险,按照各自职责规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并通报相关可能波及机构做好预警预防工作。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通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4.2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的报告信息;
(4)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监测、日常检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7)有关权威机构、其他省、州通报我州信息。
4.2.2 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级政府食安办、卫生健康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立即向所在地县(市)级政府食安办、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国家卫健委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向所在地县(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县(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政府食安办。
(4)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市)级政府食安办、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报告同级政府食安办、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报告同级政府食安办、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各级政府食安办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食安办报告。
(7)州政府食安办接到Ⅰ级、Ⅱ级、Ⅲ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州人民政府、州应急管理局和省政府食安办,Ⅰ级、Ⅱ级事故由州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发生Ⅲ级及以上事故期间,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故处置工作结束。
(8)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除特殊情况外,事发地县(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应在30分钟内向州政府食品安全办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信息应口径一致。若已向同级党委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的,应说明具体报告时间。
4.2.3 报告内容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按照“边核实边报告、边处置边报告”和“初报事故要素、续报事故详情、终报事故结果”的原则,分步骤分重点报告。
(1)初报
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信息来源(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
(2)续报
根据工作需要,续报可以多次报送。报告当前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判断、新发生的情况、初次报告的补充修正、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领导批示和其他重要信息。
(3)终报
事故处置结束,次生衍生问题和隐患消除后上报。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判断,发生事件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原因等信息的修正,应急救援过程和实际效果、诱发事故或应急救援不力的主要责任单位和个人追责问责情况,经验教训及下步工作措施等。
4.3 事故评估
4.3.1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由各级政府食安办会同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政府食安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应急响应启动前,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5.1.1事发单位和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事故患者,妥善保护和封存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有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
5.1.2事发地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1)卫生健康部门立即组织救治事故患者;
(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及用具;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州政府食安办应及时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级别认定标准,核定事故级别,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事故级别的建议。
5.2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相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5.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核定为Ⅰ级事故,依照国家预案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
5.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核定为Ⅱ级事故,依照省预案的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州级有关部门、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州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核定为Ⅲ级事故,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按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工作职责。
5.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Ⅳ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救援工作,由事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按照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必要时,州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对事故处置进行指导和帮助。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咨询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全省或全州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2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以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经州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州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州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州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检及监测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港澳台事后处置工作等。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有关保障等费用。
6.2奖惩
6.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6.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州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州指挥部工作组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归属发生调整,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发生调整,在预案修订完成前,由调整后的部门按照原预案承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州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和上级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2应急演练
州政府食安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展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结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各县(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辖区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不同主题的应急演习演练,并强化检验、检测、应急技术在演练中的支撑作用,切实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本领。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政府食安办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