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迪庆州
“银龄医师”行动计划(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香格里拉产业园区管委会: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迪庆州“银龄医师”行动计划(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迪庆州“银龄医师”行动计划(试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迪庆州“银龄医师”行动计划(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州委关于人才工作有关要求,按照“州级引导、分级实施、灵活多样、自愿协商、鼓励下沉、充分保障”的原则,吸引一批退休医疗卫生人才到迪庆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服务,缓解全州医疗卫生高端人才少、高层次人才紧缺和基层人才不足等问题,充分发挥退休医疗卫生人才有益补充、示范引领作用,更好的服务健康迪庆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畅通“银龄医师”引进支持力度
(一)明确“银龄医师”引进条件。支持全州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一批具有一定卫生专业技能、有意愿有条件服务迪庆的退休医疗卫生人才。鼓励州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留用的“银龄医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退休医疗卫生人才;县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留用的“银龄医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退休医疗卫生人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引进留用的“银龄医师”,一般应具有相应执业资质退休医疗卫生人才。原单位返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州内退休后在与原单位同级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不纳入“银龄医师”行动计划。
(二)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主权。医疗卫生机构可在政策范围内,自主制定、调整引进计划,自主设置引进人才的资格条件、合作方式、报酬支付和人员考核等内容。对急需紧缺专业、高层次或其他特需“银龄医师”可实行“一事一议”,用人单位严格按程序与“银龄医师”签订合同或协议。
(三)精准宣介引进人才。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履行主管责任,建立“银龄医师”人才库,鼓励符合条件的退休医疗卫生人才参与“银龄医师”行动计划;搭建招引平台,不定期举办宣介会,建立供需对接渠道,精准推荐“银龄医师”人才到全州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加强沟通协作,实现与国家、各省招引平台信息互通共享,吸引更多州外“银龄医师”来迪服务。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提出“银龄医师”岗位需求,积极争取“沪-滇”“迪-昆”合作、“省管县用”结对帮扶单位支持“协作引才”。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人才宣介平台作用,协调争取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吸引更多有意愿、有条件的“银龄医师”来迪服务。
二、加大“银龄医师”政策保障
(四)保障薪酬待遇政策。“银龄医师”在服务期内继续享受原退休薪酬和福利待遇。“银龄医师”在州内医疗卫生机构任职、兼职、合作,可通过项目薪酬、协议薪酬、专家服务费等方式获取报酬,按规定及合同获取奖金、成果转化收益等。鼓励各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灵活的“银龄医师”薪酬制度,探索实行“银龄医师”年薪制或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形式。用于“银龄医师”引进、奖励、科研及报酬支付的相关经费不计入用人单位绩效总量。
(五)落实生活保障。“银龄医师”在服务期间,用人单位就近安排住所,并配备能满足日常生活的设施设备;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当地(单位)人才公寓。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为“银龄医师”安排相应假期,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探亲报销往返交通费,并做好工作期间必要的交通保障。
(六)给予高层次人才补助。入选一项国家级或省级人才项目(人才奖项)的高层次“银龄医师”,可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用人单位可按国家级人才不高于10万元/人·年、省级人才不高于6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银龄医师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职称等次、服务时限给予补助。
(七)提供健康服务。用人单位每年组织服务期在6个月以上的“银龄医师”免费健康体检1次、省内疗休养1次,并为符合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条件的“银龄医师”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高层次“银龄医师”在服务期内,可享受省内6家(省第一人民医院、省阜外心血管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省肿瘤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昆明儿童医院)、州内1家(迪庆州人民医院)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医院绿色通道服务。
(八)统筹资源服务保障。为符合条件的银龄医师发放“兴迪惠才卡”,享受高层次人才交通便捷、文体旅游等待遇。鼓励各地优化人才引进环境,依托自然资源、民族文化等旅游资源优势,创新“旅游+”“候鸟+”“康养+”“退休返乡”等引才模式,吸引省内外退休医疗卫生人才边执业、边康养。
(九)鼓励多点执业。允许“银龄医师”在州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合理约定执业形式、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等。允许“银龄医师”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根据引进的“银龄医师”专业,申请开设相应的诊疗科目、设置相应科室、配备相应团队。
(十)鼓励科研合作。“银龄医师”在服务期内,可申报参与省州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组建科研团队,申请省级、州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可带项目带技术,以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入股等方式,与州内外各相关机构开展合作。“银龄医师”在服务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按照《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有关规定,足额兑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落实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应享有的激励政策,涉及知识产权的,由“银龄医师”与用人单位、合作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办理。
(十一)支持引入新技术新项目。“银龄医师”开展全州范围内现行项目不能涵盖的新技术,需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卫生健康和医保等部门要加快受理用人单位项目申报,符合条件地按照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用人单位配备必要的药品耗材、医疗器械和设备,有效保障“银龄医师”开展诊疗服务。
(十二)提升职业荣誉感。对州、县两级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银龄医师”,分别由州、县(市)级政府颁发特聘证书,作为本级特聘医疗卫生专家。省、州各级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可将“银龄医师”纳入评选范围。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用人单位要在“医师节”或重要传统节日走访慰问“银龄医师”。
(十三)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对每年累计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符合省级条件的“银龄医师”,省级财政按照不高于5万元/人·年标准择优给予用人单位工作补助。统筹用于保障“银龄医师”报酬、交通、住宿、健康体检等相关费用。州、县各级财政按照《迪庆州人才招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迪党人才〔2023〕2号)给予用人单位工作补贴,可统筹支付“银龄医师”报酬、交通、住宿、健康体检等相关费用。从国外、省外、州外引进到我州工作的“银龄医师”,可按照《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的通知》(迪办通〔2021〕52号)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对本地区“银龄医师”行动计划加大经费支持;用人单位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银龄医师”行动计划落地。
三、充分发挥“银龄医师”资源优势作用
(十四)发挥专家工作站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银龄医师”在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专家工作站”,按照《迪庆州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由各级财政给予工作经费保障。鼓励“银龄医师”到基层用人单位服务,建立县(区)、乡(镇)“银龄医师”候鸟人才工作站,并由同级财政对候鸟人才工作站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十五)发挥专业优势作用。各地各用人单位要根据“银龄医师”专业特长,支持高层次“银龄医师”定期开展学科建设、学术交流、科研、高层次人才培育等引领带动工作;支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银龄医师”开展专家门诊、疑难病诊治、业务指导、查房带教、人才培养等工作。
(十六)发挥交流平台作用。各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主动依托“银龄医师”与其原所在单位建立互访、交流、合作机制,积极争取与州内外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搭建合作平台、促成长效合作。
四、强化统筹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统筹协调。州卫生健康委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做好“银龄医师”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价。州委组织部(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科技局、州医疗保障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教育体育局、州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保障。各县(市)要不断强化政策、资金保障力度,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银龄医师”行动计划的支持。
(十八)强化考核管理。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专业需求,有针对性招引“银龄医师”。在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主性的同时,州级和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公立医院“银岭医师”招引工作的审核把关,注重招引质量,确保其发挥效益。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银龄医师”考核办法,并根据双方协议内容对“银龄医师”开展年度考核。州卫生健康委根据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情况,会同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九)广泛宣传引导。各有关单位、各县(市)、乡镇要加强政策宣传,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新闻载体,广泛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银龄医师”计划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