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yyy索引号
MB1680968E/202400620
文  号
迪政办规〔2024〕1号
来 源
州市场监管局
公开日期
2024-06-13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3 08:48     浏览次数: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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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单位:

《迪庆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迪庆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及工作安排,全面评价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强化各县(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监督管理责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切实提高全州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全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发〔2020〕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参照《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考核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评议考核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由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政府食品安全办)受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有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州政府食品安全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州政府食品安全办对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食品安全基础工作。

2.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

3.食品安全状况。

4.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1)。

(二)对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共性指标。

2.个性指标。

3.同时设置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2)。

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州政府食品安全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细则。

第七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方式:

(一)日常考核。州政府食品安全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县(市)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州政府食品安全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根据工作需要,州政府食品安全办确定抽查县(市),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实地督促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州政府食品安全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展食品抽检监测、专项治理、食物中毒防控工作情况等,综合有关情况形成县(市)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报送至州政府食品安全办。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自评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州政府食品安全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评及日常掌握情况,对有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年终评审意见。州政府食品安全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对有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州政府食品安全办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自评及日常掌握情况,对有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对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年终评审意见。州政府食品安全办对有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州政府食品安全办汇总各县(市)人民政府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州政府食品安全办汇总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共性和个性指标评审结果,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七)结果通报。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并将考核结果抄送州纪委监委、州委组织部、州委政法委、州委督查室、州政府考评办。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不超过10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第1且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县(市)人民政府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1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县(市)人民政府为B级。得分排在前10名(含第10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A级,得分排在第10名以后的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照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未能有效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导致本行业领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九)在全省食品安全满意度综合排名中较上年下降或综合满意度80分以下的(不含80分);

(十)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内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九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者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并抄送州政府食品安全办。

州政府食品安全办根据职责,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各县(市)人民政府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州政府食品安全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县(市)人民政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县(市)人民政府加强指导。

州政府食品安全办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加强指导。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待我州申报通过后给予表彰、奖励。

州政府食品安全办及时对各县(市)和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第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者考核排名连续3年列最后1名情形的,由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州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州人民政府领导约谈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有关)负责人。

被约谈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表彰申报、年度评奖等。

各县(市)人民政府有考核等级下降或者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州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视情约谈县(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2024年6月11日起施行。

 

附件:1.考核内容要点(县、市人民政府)

   2.考核内容要点(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附件1:

考核内容要点(县、市人民政府)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要点

1

食品安全
基础工作

100分

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
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

2

食品安全年
度重点工作

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3

食品安全
状况

食品安全满意度、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
农产品例行监测抽检情况、食物中毒防控工作情况,舆情监测和处置情况,投诉举报体系建设情况等。

4

即时性
工作

≦ 15 分

年度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安排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和开展重大专项整治等),以及国务院食安委、省食安委、州食安委部署安排的新增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5

加分项

≦ 10分

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6

减分项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等。

有关说明:
1.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州政府食品安全办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2.即时性工作由州政府食品安全办根据工作有无及难易程度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在当年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有关成员单位拟纳入即时性工作考核事项,报州政府食品安全办统筹)。
3.减分项分值在当年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附件2

考核内容要点(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要点

1

 

 

共性指标

组织领导

      30

 

研究部署工作、宣传教育、绩效管理、贯彻落实重要会议文件等。

 

2

共性指标

协同配合

 20

报送数据、参加会议活动、风险交流、信息通报等。

 

3

加分项

食品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10

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在省级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被加分等。

 

4

减分项

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引发广泛关注的食品事件


被有关单位通报约谈,在省、州级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被减分等。

 

5

个性指标

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50

根据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能职责明确。

 


有关说明:

1.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政府食品安全办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2.减分项分值在当年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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