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迪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迪房金〔2024〕13号
全州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经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迪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
附件:1.《迪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暂行)》
2.《迪庆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暂行)》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进一步完善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办事流程及线上业务,提高服务效能,提升服务质量,为我州缴存单位和广大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更便捷、优质服务,现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GB/T51353-2019)、《迪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提取办理场所、渠道
第一条 迪庆州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县市管理部、综合服务平台(网厅、微信公众号)、一部手机办事通—我的公积金。
第二章 提取办理流程
第二条 柜面办理:申请人持要件资料到柜台办理提取手续--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办理转账办结。
第三条 线上办理:部分提取(申请人线上录入、上传要件资料并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审核、审批--转账办结)。销户提取(所属单位专管员线上录入、上传要件资料并做好相应标识--管理中心审核--申请人线上核对相关信息,提出申请并确认转账办结)。
第三章 提取办理时限
第四条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遇节假日顺延。
第四章 提取支持范围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三)提前结清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四)按月冲还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五)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六个月内未再就业的;
(九)工作调出本州行政区域,接收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二)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国家和省、州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提取条件、资料、额度、方式、次数及频率
第六条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缴交至办理业务时的上一个月,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3.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具有所有权的新房用于自住时,购房提取时限以房屋备案登记时间开始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可提取人:购买该套房屋的买受人(购房人)或直系亲属。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单身依据等)、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表、购房付款凭证;
2.买受人(购房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买受人(购房人)身份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买受人(购房人)(含: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以所购房屋的备案登记表为准),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一次。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七条 购买再次交易自住住房(以下简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缴交至办理业务时的上一个月,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3.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二手房用于自住时,购房提取时限以契税完税发票或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时间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可提取人:购买该套房屋的权利人(购房人)或直系亲属。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单身依据等)、二手房买卖合同、购房完税发票(不显示交易金额的须提供交易纳税申报表)、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将该套房产抵押贷款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及本人承诺书。
2.权利人(购房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权利人(购房人)身份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权利人(购房人)(含: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款总额(以计税金额核定,房款金额明显超出本行政区域内同期房屋均价的,中心有权复核),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一次。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八条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缴交至办理业务时的上一个月,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3.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具有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用于自住时,购房提取时限以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取得所购拆迁安置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时间开始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可提取人:购买该套房屋的购房人或直系亲属。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单身依据等)、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付款凭证或完税发票(不显示交易金额的须提供交易纳税申报表);
2.购房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购买人身份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购房人(含: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以购房合同或契税完税发票为准),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一次。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九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 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缴交至办理业务时的上一个月,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3.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保障性住房用于自住时,购房提取时限以取得所购保障性住房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时间开始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可提取人:购买该套房屋的购房人或直系亲属。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单身依据等)、所购保障性住房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付款凭证或完税发票(不显示交易金额的须提供交易纳税申报表);
2.购房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购买人身份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购房人(含: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以购房付款凭证或完税发票为准),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一次。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十条 购买拍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缴交至办理业务时的上一个月,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3.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具有所有权的拍卖房用于自住时,购房提取时限以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时间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可提取人:购买该套房屋的权利人(购房人)或直系亲属。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单身依据等)、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付款凭证或完税发票(不显示交易金额的须提供交易纳税申报表);
2.权利人(购房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权利人(购房人)身份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的相应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权利人(购房人)(含: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已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购房发票为准),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一次。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十一条 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缴交至办理业务时的上一个月,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3.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自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建房提取时限为:①在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取得时间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②已建成住房,按已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上的房屋竣工时间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可提取人:拥有该套房屋合法产权的权利人或直系亲属。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单身依据等)、施工合同(协议)、施工现场照片、支付工程款凭证、建房报建材料【按属地政府建房审批要件提供相应资料。如:①在建住房:提供所建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宗地图、规划放线图;②已建成住房:提供已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2.权利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权利人身份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权利人(含: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建房屋实际总额(以本人提供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造价为依据,中心有权复核建筑造价),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一次。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十二条 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缴交至办理业务时的上一个月,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3.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翻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翻建住房提取时限以旧房翻建许可批准证明材料时间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可提取人:拥有该套房屋合法产权的权利人或直系亲属。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单身依据等)、翻建房屋的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批准证明材料、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翻建付款凭证、施工现场照片(必要时,中心有权现场复核);
2.权利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权利人身份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权利人(含: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翻建房屋实际总额(以本人提供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造价为依据,中心有权复核建筑造价),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一次。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十三条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缴交至办理业务时的上一个月,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3.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大修住房提取时限以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时间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可提取人:拥有该套房屋合法产权的权利人或直系亲属。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单身依据等)、大修房屋的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大修付款凭证、施工现场照片(必要时,中心有权现场复核);
2.权利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权利人身份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权利人(含: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大修房屋实际总额(以本人提供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为依据,中心有权复核建筑造价),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一次。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十四条 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缴交至办理业务时的上一个月,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3.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商业银行或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有购房贷款的,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
4.在征信归类中属于住房类贷款的。
(二)可提取人:借款人或直系亲属。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首次提取必须完整提供以下资料,二次以上提取则不再需要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资金用途的原始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单身依据等)、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还款明细单、个人征信报告、贷款资金用途的原始资料【如: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表、购房付款凭证。②购买再次交易(二手)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购房付款凭证或完税发票(不显示交易金额的须提供交易纳税申报表)、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有该套房产贷款的提供不动产权部门在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上盖有与原件相符的印章及本人承诺书。③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付款凭证或完税发票(不显示交易金额的须提供交易纳税申报表)。④购买保障性住房:所购保障性住房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付款凭证或完税发票(不显示交易金额的须提供交易纳税申报表)。⑤购买拍卖住房: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付款凭证或完税发票(不显示交易金额的须提供交易纳税申报表)。⑥自建自住住房:按属地政府建房审批要件提供相应资料。如:在建住房:提供所建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宗地图、规划放线图;已建成住房:提供已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⑦翻建自住住房:翻建房屋的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批准证明材料、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施工现场照片、翻建付款凭证。⑧大修自住住房:大修房屋的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施工现场照片、大修付款凭证。】;
2.借款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借款人(含:直系亲属)每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提取前12期还款本息(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且同一套房贷、取总金额不超过总房价,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每年提取一次。当年不提取的视作放弃,不得累计入下一年度。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十五条 提前结清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借款人正常按期连续还款满12期后;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公积金担保状态、无逾期结欠情况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二)可提取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线上办理:无需提供任何审核资料(由借款人线上核对相关信息并提出申请)。
柜面办理: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2.提取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身份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本州行政区域内公积金内部支付方式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得大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本息(不含逾期本息及罚息),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五)提取方式:公积金内部支付,并结清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六)提取次数:一次。
第十六条 按月冲还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产权证抵押或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上个月的月缴存额度超过本月按月还款本息合计的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
2.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交至办理业务时的上一个月,账户状态为正常;
3.申请按月冲还贷业务时,无担保状态且无逾期结欠情况;
4.同一笔本州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未撤销过按月冲还贷签约的。
(二)可提取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主贷人抵扣额度不足的情况下,共同借款人才予以抵扣。
(三)办理方式:
按月冲还本州行政区域内业务需通过线上办理,不提供线下办理。申请人通过迪庆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迪庆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签订《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冲还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书》后生效。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以共同申请办理,也可由借款人单方申请办理。共同申请办理的签约顺序为:首先主借款人签约,其次共同借款人签约。
(四)按月冲还公积金贷款的扣收方式
公积金贷款担保为房产抵押的扣收方式是:
1.单方申请办理的扣收顺序为:首先扣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若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时,管理中心直接从借款人贷款时预留中心还款银行账户中扣收。
2.共同申请办理的扣收顺序为:首先扣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其次扣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分别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时,管理中心直接从借款人贷款时预留中心还款银行账户中扣收。
公积金贷款担保为保证人的扣收方式是:
1.单方申请办理的扣收顺序为首先扣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上月缴存金额;若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时,管理中心直接从借款人贷款时预留中心还款银行账户中扣收。
2.共同申请办理的扣收顺序为首先扣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上月金额,其次扣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上月金额;若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时,管理中心直接从借款人贷款时预留中心还款银行账户中扣收。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未能按月缴存时,管理中心直接从借款人贷款时预留中心还款银行账户中扣收。
(五)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将终止按月冲还贷业务:
1.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
2.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
3.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同意并生效的;
4.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部门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政策,需要终止冲还贷的;
5.从冲还贷协议签订起,该笔贷款出现连续逾期三期或累计逾期六期以上的;
6.其他特殊情形。
(六)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月还款本息(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七)提取方式:内部支付。
(八)提取次数:每月一次。
(九)提取频率:按月抵扣。与上次办理其他类型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十七条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缴交至办理业务时的上一个月,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3.职工本人或夫妻双方在工作地内无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的;
(二)可提取人:租房居住的职工及配偶。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线上办理:1.由申请人线上绑定本人的I类银行账号;2.由申请人线上录入相关信息及租房提取承诺书并上传本人有效身份证、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单身依据等)、工作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无房登记记录证明(若在异地上班租房者加单位出具的租房证明)。多子女家庭提取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
柜面办理: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单身依据等)、工作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无房登记记录证明(若在异地上班租房者加单位出具的租房证明)、租房提取承诺书。多子女家庭提取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2.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根据市场行情报管委会核定金额执行,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多子女家庭按照国家及相关政策认定并执行,二孩家庭提取额度上调20%,三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提取额度上调30%。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每年提取一次。当年不提取的视作放弃,不得累计入下一年度。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其他类型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十八条 老旧小区住房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缴交至办理业务时的上一个月,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3.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当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符合老旧小区住房改造加装电梯等条件,并取得相关手续资料的。提取时限按所装电梯分摊费用发票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等相关材料,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可提取人:拥有符合老旧小区住房改造加装电梯等条件的合法住房产权的权利人或直系亲属。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单身依据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所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证明或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所装电梯分摊费用发票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等相关材料、施工现场照片、付款凭证。
2.权利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权利人身份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的相应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权利人(含: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款额(以本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为依据,中心有权复核建筑造价),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一次。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其他类型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十九条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已达离退休年龄且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二)可提取人:离休、退休的职工。
(三)应提供的审核材料(均应提供原件):
线上办理:无需提供任何审核资料(由申请人线上绑定本人的I类银行账号,核对相关信息并提出申请)。
柜面办理: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离(退)休文件;2.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销户。
第二十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已经满六个月的;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或停缴状态满六个月的;
3.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二)可提取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三)应提供的审核材料(均应提供原件):
线上办理:无需提供任何审核资料(由申请人线上绑定本人的I类银行账号,核对相关信息并提出申请)。
柜面办理: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2.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销户。
第二十一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六个月内未再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已经六个月未再就业的;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或停缴状态满六个月的;
3.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二)可提取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三)应提供的审核材料(均应提供原件):
线上办理:无需提供任何审核资料(由申请人线上绑定本人的I类银行账号,核对相关信息并提出申请)。
柜面办理: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就业失业登记证;2.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销户。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调出本州行政区域,接收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因工作调出本州行政区域,接收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或停缴状态满六个月的;
3.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二)可提取人:工作调出本州行政区域的职工。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调动文件、接收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2.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销户。
第二十三条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已经出境定居的;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二)可提取人:已经出境定居的职工。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2.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销户。
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住房公积金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二)可提取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职工生前有遗嘱的,继承人提供遗嘱、公证书、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材料、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继承人的I类银行账户;
2.职工生前无遗嘱的,继承人提供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材料、继承人的关系证明材料、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继承人的I类银行账户、继承公证书或承诺书;
3.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做出对遗产分配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文书;
4.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提取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遗产继承委托书或承诺书、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销户。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单位开除的职工;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3.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或停缴状态满六个月的。
(二)可提取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单位开除的职工。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纪委、组织部或人社部门、职工原所在单位下发相关处理决定的红头文件等;
2.服刑期间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提取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相应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此委托书需由执法部门盖有印章并能说明委托书真实性或律师提供本人律师证及见证真实性的委托书才可办理。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销户。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州规定的其他情形(针对提前退休人员回乡或到低海拔地方改善居住条件)
(一)提取条件:
1.职工按照地方政策《关于进一步补充完善我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制度的通知》(迪人【2010】70号),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二)可提取人: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职工。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提前退休文件、资金使用承诺书;
2.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一次。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其他类型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二十七条 托管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因为单位撤销、改制、破产、解散等原因,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和工资关系,由单位经办人或本人到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办理了公积金封存或托管手续的;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3.未被司法机关冻结的。
(二)可提取人: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的职工且已经满六个月未再就业的;或已将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到中心各管理部托管账户下的可实时办理。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单位撤销、改制、破产、解散等相关材料;
2.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销户。
第六章 违规提取行为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授权委托书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购房、租赁住房或借款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鉴定结论等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票据、凭证、印章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利用虚假个人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一)利用虚假自住住房消费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二)因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商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未按约定归还贷款的;
(十三)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撤销备案合同后 30 日内未退回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十四)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提取的,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理。
(一)纳入“失信人名单”管理。
(二)公积金中心责令违规提取职工限期全额退还违规提取资金,按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所提金额的,限制职工五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除销户提取及法院扣划的)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违规提取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违规提取资金的,限制职工五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除销户提取及法院扣划的)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工作人员的,同时通报所在单位及报送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协助、参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资料造假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经查实情况后,视其情节暂停或永久性停止签约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事宜,并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同时通报州、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四)对中介机构、中介人员伪造出售相关证件、合同和发票、虚构房屋买卖、贷款信息等行为,为骗提住房公积金提供条件的,经查实情况后,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五)受委托代办个人、缴存单位协助、参与职工实施违规提取行为的,经查实情况后,向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同时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六)管理中心从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公积金中心可向相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未遂的,限制职工三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除销户提取及法院强制扣划的)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公积金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
第七章 信息查询
第三十二条 查询渠道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各县(市)管理部、综合服务平台(网厅、微信公众号)、一部手机办事通—我的公积金。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相关政策等。
第三十三条 查询所需要件
通过线上查询,职工输入相关信息后自行查询;通过迪庆州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县管理部查询,职工须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单位经办人员应出示单位查询证明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等证件。
第三十四条 查询时限
通过服务窗口的当场予以答复。
第八章 政策咨询
第三十五条 咨询渠道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香格里拉市管理部(联系电话:0887—8230839)、德钦县管理部(联系电话:0887—8414371)、维西管理部(联系电话:0887—8626587 )、12329热线。
第三十六条 答复时限
一般问题当即答复,疑难问题回复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九章 意见、建议及投诉
第三十七条 意见、建议及投诉渠道
办理场所的服务窗口、管理中心投诉电话0887-8288010、8225422。
第三十八条 反馈时限
管理中心收到意见、建议及投诉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原有规定于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照新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迪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1《个人委托授权书》中心经办人见证模板
1-2《个人委托授权书》委托人单位见证模板
1-3《产权抵押在银行不能提供原件承诺书》模板
1-4《死亡提取继承人或受托人承诺书》模板
1-5《资金使用承诺书》模板
1-6《单身承诺书》模板
1-7《租房提取承诺书》模板
名词解释
1.“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2.“自住住房”:作为自己和家庭居住使用目的,而不是出租或出售。
3.“新建商品住房”:开发商完成建设以后对外销售的住房,没有经手过其他人,所以新建商品房就是一手住房。
4.“拆迁安置住房”: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住房。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居住使用的住房。
5.“保障性住房”: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6.“拍卖住房”:遭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住房。
7.“建造自住住房”: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自行建造的住房。
8.“翻建自住住房”: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9.“大修自住住房”:大修不等于装修,大修自住住房是指由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C级或D级住房。
10.“多子女家庭”:多子女家庭是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家庭。离异、再婚家庭,子女个数计入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家庭子女个数。
个人委托授权书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姓名 ,性别:□男、□女,身份证号码为 ,现因 (原因),不能再次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特授权委托 ,身份证号码为 ,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授权委托人(签字、手印):
被委托人(签字、手印):
住房公积金中心见证人:
年 月 日
附件1-2
个人委托授权书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姓名 ,性别:□男、□女,身份证号码为 ,现因 (原因),不能亲自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特授权委托 ,身份证号码为 ,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授权委托人(签字、手印):
被委托人(签字、手印):
本单位职工出具的此委托书经查证,真实有效。
(单位行政公章)
经办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1-3
产权抵押在银行不能提供原件承诺书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姓名 ,性别:□男、□女,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购买了位于 (所购房屋详细地址),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号 ,因资金不足将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抵押在 银行贷款,无法提供原件,本人承诺向贵中心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相关材料等情形,若有虚假资料,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无条件全额退还所提取的公积金款项。
承诺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1-4
死亡提取继承人或受托人承诺书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姓名 ,性别:□男、□女,身份证号码 ,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受以下法定继承人的委托: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与被继承人关系 | 备注 |
配偶 | |||
子女 | |||
父亲 | |||
母亲 |
办理被继承人 (身份证号码 )公积金继承提取事宜,本人在此向贵中心承诺:提供的此承诺书所列继承人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全部继承人,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情形,不存在任何的遗漏以及可能侵犯其他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等情形,一经签署不可撤销。公积金提取后继承人依法分割,如有任何纠纷或争议,由本人承担所有后果及责任,与贵中心无关。(注:上述继承人中已故的在备注栏中注明,签字人员为该已故继承人就本次继承的住房公积金的全部合法继承人)
承诺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1-5
资金使用承诺书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性别:□男、□女,证件类型:□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住证、□港澳通行证、□台胞证、□其他,证件号码 ,于 年 月 日按照地方政策《关于进一步补充完善我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制度的通知》(迪人【2010】70号)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现因退休需□回乡、□到低海拔地方改善自住住房条件用于养老居住,具体位置为 ,建筑工程概算 元,房屋面积为 平方米,由于资金不足特向贵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80%用于改善房屋居住条件,本人承诺向贵中心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所述承诺具实,请中心给予办理相关提取手续。
承诺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1-6
单身承诺书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姓名 ,性别:□男、□女,身份证号 ,现在婚姻状况为 。
现本人特作如下郑重承诺:
1、以上所填写内容真实有效;
2、如有不实,本人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如查出存在不实情况,本人将同意按《迪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六章承担相应的责任,本人自愿做出上述承诺。
承诺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1-7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承诺书 | |||||||||||||||||||||||||
承租人信息 | |||||||||||||||||||||||||
姓名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住证、□港澳通行证、□台胞证、□其他 |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申请人婚姻状况 | □已婚 □单身 | |||||||||||||||||||||||
工作单位 | 性别 | □男 □女 | |||||||||||||||||||||||
配偶姓名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住证、□港澳通行证、□台胞证、□其他 | |||||||||||||||||||||||
证件号码 |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二孩及以上子女情况 | 姓名 | 证件号码 | |||||||||||||||||||||||
姓名 | 证件号码 | ||||||||||||||||||||||||
姓名 | 证件号码 | ||||||||||||||||||||||||
租房信息 | |||||||||||||||||||||||||
租房类型 | □商品房租赁、□公有住房租赁(转租)、□其他 | ||||||||||||||||||||||||
租房地址 | |||||||||||||||||||||||||
出租人姓名 | 房屋面积 | ||||||||||||||||||||||||
租赁起止日期 | 至 | 月租金(元) | |||||||||||||||||||||||
本人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因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承诺填写的上述信息真实有效,现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2、本人承诺所租住房是用于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地自住的唯一住房,不存在利用虚假租赁行为套提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3、本人承诺租赁期限内不转租、不解除租赁合同。 本人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以上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并自愿接受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如有违反,同意按《迪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六章承担相应的责任,本人自愿做出上述承诺和声明。
承诺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附件2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暂行)
为进一步完善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办事流程及线上业务,提高服务效能,提升服务质量,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为广大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提供更便捷、优质服务,现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迪庆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贷款办理场所、渠道
第一条 迪庆州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县、市管理部、综合服务平台(网厅、微信公众号)、一部手机办事通—我的公积金。
第二章 贷款支持范围及条件
第二条 公积金贷款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购房套数根据职工购房所在地实际拥有住房套数并结合住房公积金(含异地)贷款次数综合确定。
第三条 借款申请人
(一)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无担保状态的缴存职工,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此条件根据中心归集余额、资金流动性、个贷率等综合情况作动态调整,目前暂不作时间限定);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
(三)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具有法律效力关系证明的直系亲属。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
(五)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籍簿等有效证件。
(六)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征信信用报告良好。
第四条 共同申请人
就同一笔贷款与借款申请人共同提出贷款申请的个人,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与借款申请人具有法律效力关系证明的直系亲属。
(一)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无担保状态的缴存职工,共同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此条件根据中心归集余额、资金流动性、个贷率等综合情况作动态调整,目前暂不作时间限定);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
(三)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籍簿等有效证件。
(四)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征信信用报告良好。
第五条 贷款用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六条 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公有住房、拍卖住房。
第七条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信息等,审核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信用情况。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个人征信报告中逾期记录达到连续3期(含3期)以上或累计6期(含6期)以上的,原则不受理公积金贷款(除因助学贷款、贷记卡未缴年费等情况,导致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非恶意产生逾期记录的)。因特殊情况导致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个人征信报告中产生逾期记录,且能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需经中心核定后,决定可否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住房套数认定
职工购房套数依据拟购房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房管及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成套住房数量结合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况综合认定。(已成年子女拥有的住房数量不计入该家庭住房套数;成套住房应当是具备独立的厨房、卫生间、卧室和起居室的住房)
1、借款人家庭申请购建住房贷款时,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含异地公积金贷款情况),按照按首套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2、借款申请人家庭在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已有1套住房登记或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按二套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3、借款申请人家庭在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已有2套(含)以上住房登记的,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
4、借款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
5、家庭住房套数由所购建房屋所在地县(市、区)房管及不动产中心登记的信息为准。
第九条 首付款比例
对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第十条 申请借款用途的时效条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购买商品住房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登记时间为准;购买再交易、保障性、拆迁安置、公有、拍卖住房以取得交易过户、登记后《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准,在发生购房行为时,12个月之内申请;
(二)建造自住住房:以取得相关部门办理的报建手续的登记时间为准,在发生建造行为时,12个月之内申请,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按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竣工时间为准,12个月之内申请;
(三)翻建自住住房:以取得相关部门办理的旧房翻建许可证明的登记时间为准,在发生翻建行为时,12个月之内申请,取得变更后《不动产权证》的,按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竣工时间为准,12个月之内申请;
(四)大修自住住房:以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的登记时间为准,在发生大修行为时,12个月之内申请,取得变更后《不动产权证》的,按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竣工时间为准,12个月之内申请。
第三章 贷款用途及贷款审批材料
第十一条 购买商品自住住房所需基本资料(贷款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一)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含军官证等有效证件),户口簿,多子女家庭贷款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二)借款申请人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未婚声明);
(三)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四)首付款凭证;
(五)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六)借款申请人还款银行卡(Ⅰ类账户);
(七)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所需基本资料(贷款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一)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含军官证等有效证件),户口簿,多子女家庭贷款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二)借款申请人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未婚声明);
(三)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将该套房产抵押贷款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及本人承诺书;
(四)房产交易契税发票、房产交易申报表、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付款凭证;
(五)借款申请人还款银行卡(Ⅰ类账户);
(六)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七)交易对象的身份证、银行卡(Ⅰ类账户);
(八)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购买保障性自住住房所需基本资料(贷款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一)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含军官证等有效证件),户口簿,多子女家庭贷款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二)借款申请人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未婚声明);
(三)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购房款发票;
(四)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五)借款申请人还款银行卡(Ⅰ类账户);
(六)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所需基本资料(贷款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一)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含军官证等有效证件),户口簿,多子女家庭贷款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二)借款申请人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未婚声明);
(三)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四)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五)借款申请人还款银行卡(Ⅰ类账户);
(六)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购买公有自住住房所需基本资料(贷款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一)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含军官证等有效证件),户口簿,多子女家庭贷款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二)借款申请人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未婚声明);
(三)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购房款发票;
(四)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五)借款申请人还款银行卡(Ⅰ类账户);
(六)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购买拍卖自住住房所需基本资料(贷款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一)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含军官证等有效证件),户口簿,多子女家庭贷款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二)借款申请人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未婚声明);
(三)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购房款发票;
(四)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五)借款申请人还款银行卡(Ⅰ类账户);
(六)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建造自住住房所需基本资料(贷款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一)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含军官证等有效证件),户口簿,多子女家庭贷款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二)借款申请人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未婚声明);
(三)建造住房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
(四)县(市、区)以上的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牌、宗地图、规划放线图);
(五)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现场图片、付款凭证;
(六)借款申请人还款银行卡(Ⅰ类账户);
(七)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八)交易对象的身份证、银行卡(Ⅰ类账户);
(九)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翻建自住住房所需基本资料(贷款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一)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含军官证等有效证件),户口簿,多子女家庭贷款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二)借款申请人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未婚声明);
(三)翻建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四)县(市、区)以上的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牌、宗地图、规划放线图);
(五)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现场图片、付款凭证;
(六)借款申请人还款银行卡(Ⅰ类账户);
(七)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八)交易对象的身份证、银行卡(Ⅰ类账户);
(十)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大修自住住房所需基本资料(贷款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一)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含军官证等有效证件),户口簿,多子女家庭贷款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二)借款申请人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未婚声明);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四)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五)房屋《大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现场图片、付款凭证;
(六)借款申请人还款银行卡(Ⅰ类账户);
(七)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八)交易对象的身份证、银行卡(Ⅰ类账户);
(九)经中心现场审查;
(十)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借款申请人已婚的,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共同承担公积金贷款的偿还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同一时期只能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不良记录严重的;
(二)存在公积金贷款严重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
(三)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六)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二十三条 职工贷款额度按购房实际需求和家庭还贷能力综合确定,最终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限制。目前,我州执行双方缴存公积金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单方缴存公积金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双方缴存公积金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单方缴存公积金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多子女家庭按照国家及相关政策执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适度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二孩家庭上浮20%(单方缴存职工最高可贷额度96万元,双方缴存职工最高可贷额度120万元),三孩家庭上浮30%(单方缴存职工最高可贷额度104万元,双方缴存职工最高可贷额度130万元)。
缴存职工申请贷款金额不超过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中缴存余额的30倍。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小于1万的按照1万元计算。
如果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对贷款额度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有新的决议,按照新决议执行。
(一)贷款金额为总房价的80%,且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的最高额度;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已提取过公积金的,计算贷款额度时:按首套,二套房的可贷款额度加已提取额度,不能超过总房价。超过的,递减贷款额度,且不能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第二十四条 总房价的认定标准(房款金额明显超出本行政区域内同期房屋均价的,中心有权复核):
(一)购买商品自住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购房金额为准;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以房产交易契税发票、房产交易申报表中的购房金额为准;
(三)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以契税完税凭证中的购房金额为准;
(四)购买拍卖自住住房以房屋拍卖成交书确认书中购买金额为准;
(五)购买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协议)中购房金额为准;
(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施工合同(协议)中的工程预算为依据,中心有权复核建筑造价。
第二十五条 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最短为 1 年,最长为30 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按我州退休政策,即男性不超过60岁,女性不超过55岁。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有关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规定执行,现执行利率为:
(一)对认定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即年限5年以下(含),利率为2.35%;年限5年以上,利率为2.85%。
(二)对认定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利率执行指定利率,即年限5年以下(含),利率为2.775%;年限5年以上,利率为3.325%。
第二十七条 还贷期间,当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调整时,按下列规则执行:
(一)贷款期限为 1 年(含1年)的,按贷款约定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
(二)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于次年 1 月 1 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贷款的偿还应采用分期按月偿还的方式,分期还款额可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即组合贷款详见附件2《迪庆州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暂行)》。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
第五章 贷款合作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建立公积金贷款合作关系。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公积金贷款合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发企业资质、信誉良好,未纳入企业征信黑名单;
(二)无法院被执行人信息记录;
(三)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等;
(四)主体工程建设进度达到封顶。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公积金贷款合作,应提供一下申请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证明、 企业房地产资质证书。
(二)公司章程、法人代表和企业征信报告、公司股东会议认可担保事项决议。
(三)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会计年度报表和上一季度会计报表。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房许可证。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审验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对申请公积金贷款合作的项目进行审核。按揭贷款合作审核流程:
(一)开发企业递交项目合作申请;
(二)中心审核、审批、现场勘验;
(三)提交中心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四)项目签约。
审核通过的,公积金中心与项目开发企业签订协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受理购房人提出的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先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保证或保函,后采用不动产抵押的方式为本项目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妥房屋抵押手续或借款人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后分批解除。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作项目到期后仍有后续开发期次,可向州公积金中心申请合作;如出现影响贷款资金安全的风险,州公积金中心有权暂停或中止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
第三十六条 已建立公积金贷款合作关系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受理购房人提出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与房屋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推进开发项目合作,共同维护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合法权益。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要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三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属于担保贷款。贷款担保采取不动产权抵押方式、公积金相互保证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阶段性担保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由公积金相互保证人、阶段性担保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抵押人必须到现场拍照及签字压印。
第四十条 采用公积金互保方式
(一)互保限额:借款人及互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原则上需达到贷款金额的50%;其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未能达到以上标准的,经中心结合借款人的征信信息、借款期限、还款能力及个人预期缴存额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公积金互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三分之一。
(二)担保人的条件:无公积金贷款及担保的缴存职工,仅允许为一笔贷款担保。
(三)担保人担保责任:贷款期间担保人承担担保连带责任,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公积金中心有权抵扣担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借款人的贷款本息并协助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工作。担保期间,担保人不得申请贷款及提取公积金且履行担保责任最低为12个月。
第四十一条 采用不动产权证抵押方式
借款人可以选择所购、建住房、自有住房、第三人住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借款人拟申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十二条 采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阶段性担保方式
(一)保证担保采用阶段性保证与抵押担保相结合的方式。保证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每笔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抵押登记之日止,抵押登记完成后转为抵押担保。阶段性保证人应为拥有良好信用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二)阶段性保证担保的保证、保函人须是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双方认定的第三方担保公司或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为借款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负责将产权抵押登记后交付公积金中心。
(三)抵押登记办理前,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达到借款合同约定的解除终止条款时,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相关协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偿还借款人贷款本息。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优先使用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贷款保证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直至结清贷款本息为止。
第四十四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依法拆迁的、遭遇自然灾害等,造成抵押物灭失的,借款人获得的相关补偿性收入、费用应按有关要求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并提前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五条 处置抵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公积金贷款及相关费用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四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公积金中心为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组合贷款的担保采取同一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处置抵押物时,公积金贷款和商贷按法律规定依法受偿。
第七章 贷款办理流程、时限
第四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申请:具备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贷款资料。
(二)审核:公积金中心对贷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资格、征信及贷款资料进行调查、初审。
(三)审批: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对于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贷款,及时审批。
(四)签约: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抵押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上签字,并及时完成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上的签章手续。
(五)发放:公积金中心出具贷款《个人借款借据》,通过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账户发放贷款。
1、按揭商品房贷款资金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的预售款监管银行专用账户或现房售房款账户。
2、迪庆州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的资金原则需划转至交易对象认可在商业银行设立的,用于接收受委托贷款银行发放的贷款资金的账户。
第四十九条 贷款办理时限
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对于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贷款,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第八章 贷款偿还
第五十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等还款方式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计息标准支付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
第五十一条 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在正常履行还贷期间(无逾期结欠情况)、无担保状态、公积金贷款采用不动产权证抵押的或【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上个月的月缴存额度超过本月按月还款本息合计的贷款】,可以申请办理按月对冲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业务是指在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政策规定偿还贷款时,委托管理中心按月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公积金直接归还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一种提取业务。
(一)申请按月冲还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产权证抵押或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上个月的月缴存额度超过本月按月还款本息合计的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
2、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交至办理业务时的上一个月,账户状态为正常;
3、申请按月冲还贷业务时,无担保状态、无逾期结欠情况;
4、同一笔本州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未撤销过按月冲还贷签约的。
(二)按月冲还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办理方式
按月冲还业务需通过线上办理,不提供线下办理。申请人通过迪庆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迪庆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签订《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冲还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书》后生效。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以共同申请办理,也可由借款人单方申请办理。共同申请办理的签约顺序为:首先主借款人签约,其次共同借款人签约。
(三)按月冲还公积金贷款的扣收方式
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金额为当月应还款本息合计。
公积金贷款担保为房产抵押的扣收方式是:
1、单方申请办理的扣收顺序为:首先扣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若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时,管理中心直接从借款人贷款时预留中心还款银行账户中扣收。
2、共同申请办理的扣收顺序为:首先扣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其次扣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分别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时,管理中心直接从借款人贷款时预留中心还款银行账户中扣收。
公积金贷款担保为保证人的扣收方式是:
1、单方申请办理的扣收顺序为首先扣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上月缴存金额;若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时,管理中心直接从借款人贷款时预留中心还款银行账户中扣收。
2、共同申请办理的扣收顺序为首先扣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上月金额,其次扣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上月金额;若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时,管理中心直接从借款人贷款时预留中心还款银行账户中扣收。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未能按月缴存时,管理中心直接从借款人贷款时预留中心还款银行账户中扣收。
(四)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将终止按月冲还贷业务:
1、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
2、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
3、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同意并生效的;
4、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部门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政策,需要终止冲还贷的;
5、从冲还贷协议签订起,当缴存余额不足以冲还当期贷款本息时,借款人未及时按要求用自有资金进行偿还贷款,出现连续逾期三期或累计逾期六期以上的;
6、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十二条 借款人按期还款满 12 期后,可以申请部分提前偿还贷款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可申请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可在线上申请办理)。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结清全部剩余贷款。
(一)提前部分还款:借款人按期还款满 12 期后,可以申请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偿还贷款。
(二)提前结清全部剩余贷款:借款人按期还款满 12 期后,借款人可以全额用自有资金或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留1元)抵扣贷款,不足部分可以用自有资金偿还。
第五十三条 对收回的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受委托银行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协议》的约定,划转至公积金中心银行账户。
第五十四条 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出具其还款明细、贷款还款计划情况表。
第五十五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监护人应及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补充合同承诺继续按时还贷或提前全部结清贷款。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借款人还贷能力和履约情况、阶段性担保及抵押物的状况等进行查看跟踪,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确保贷款安全。
第五十七条 借款人按规定正常履行还款12期后,当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抵押物减值、灭失等原因,需变更原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时,借款人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担保变更或撤销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或追加新的保证人的,新的保证人应符合公积金中心对保证人资格的要求,且应具备足够的保证能力。
(二)提供或追加新的抵押物的,新的抵押物应按要求进行评估,贷款金额与新的抵押物价值之比不得大于规定的抵押率,且新的抵押物剩余年限应长于剩余的贷款期限。
第五十八条 抵押物、担保人申请变更或撤销的限制条件:
(一)采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阶段性担保方式的在贷款未结清前不可申请变更、撤销抵押物;
(二)用所购、建自住住房作为本次贷款抵押物的不可申请变更抵押物;
(三)在申请贷款时未取得本次购、建房产权证作为抵押而采用保证人、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作为本次贷款抵押物的,在取得本次购、建房产权证后可用该产权申请变更抵押物。
(四)单方缴存职工缴存余额大于贷款余额且正常还款的,可申请撤销担保人或抵押物,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缴存余额大于贷款余额50%且正常还款的,可申请撤销担保人或抵押物。
(五)逾期贷款在偿还逾期部分后正常履行还款满6期后可申请变更、撤销担保人。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期间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可申请变更担保人。
第五十九条 对于逾期未收回的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催收、诉讼、按合同约定用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公积金互保人的缴存余额冲抵逾期贷款、依法处置抵押物等措施追偿贷款。
第六十条 借款人应接受公积金中心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变化、基本信息变更等情况的核查;借款人对已经或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公积金中心,并配合公积金中心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六十一条 借款人结清贷款后,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返还抵押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六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电话号码、还款账号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
(一)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用于还款的借记卡(或活期存折)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还款账户时,借款人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新的符合扣款条件的账户,按中心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二)借款后正常履行还款期间,借款人申请撤销、增加共同申请人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借款人婚前以单身名义申请贷款,婚后配偶同意抵扣本人缴存公积金用于偿还借款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以申请增加配偶为共同还款人。
2、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原则不能因婚姻状况变化解除其中任意一方该笔借款的债务关系,除贷款担保满足要求且贷款金额符合当下执行的单方缴存职工最高申请额度,并出具公积金贷款债务由借款人承担的有效证明材料(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离婚协议书等),可以申请撤销共同申请人。
3、共同申请人正式退休或提前退休,贷款担保满足要求且贷款金额符合当下执行的单方缴存职工最高申请额度的,借款人可以申请撤销共同申请人。
4、除符合以上条件的,贷款期间不可申请变更共同申请人。贷款期间不满足撤销条件,出现离婚、正式退休的情况,贷款结清后可自动撤销共同申请人关系。贷款期间共同借款人死亡的,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应用于偿还贷款,贷款结清后,剩余部分按提取要件可申请提取。
第六十三条 贷款期间,当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贷款期限的展期:
(一)借款人失业,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或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需借款人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致使借款人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三)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致使借款人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第六十四条 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担保人同意展期的书面意见,与借款人一同重新签订《迪庆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迪庆州住房公积贷款保证合同》,并提供以下符合展期条件的证明资料:
(一)借款人失业,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应提供相关部门依职权出具的失业证明或领取救济金证明等;
(二)借款人或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需借款人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致使借款人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应提供相关诊断证明及费用支付凭证;
(三)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致使借款人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降低证明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第六十五条 借款人按规定正常履行还款12期后,当借款人需要缩短贷款期限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贷款期限变更的申请只能在执行相同的贷款利率中缩短贷款期限或延长贷款期限,因我州不动产权中心不支持抵押登记期限的延长申请,故中心暂时不支持房产抵押贷款的延长期限申请业务。申请延长贷款期限后的年限不得超过男方60岁、女方55岁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借款人按规定正常履行还款12期后,当借款人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第六十七条 借款人按规定正常履行还款12期后,当借款人发生离婚或死亡的情况时,申请变更借款人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借款人协议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公积金债务归属的公证书;借款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应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2、借款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债务归属证明,且该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证书。
3、变更借款人申请事项已征得原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重新签订相关协议。
第六十八条 对贷后停缴等行为,公积金中心将严格核查纳入公积金中心“失信人名单”管理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第十章 违约处置
第六十九条 下列情况属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凭证不真实的;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三个月以上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损失的,或发生将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拆迁、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以及抵偿其它债务等损害债权人权益行为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扰公积金中心对抵押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借款人涉及借款合同的财产遭受扣押或没收的;
(六)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而借款人未将损害赔偿金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
(七)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经有权部门宣告死亡、失踪或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八)借款人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十条 借款人违约时,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违约的性质、程度、金额,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法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的贷款本息,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
(四)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支付其他相关费用的,公积金中心可自行或委托银行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扣除有关费用和税收外,受偿其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共同申请人负责偿还。
(五)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支付其他相关费用的,公积金中心可抵扣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的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继续负责偿还,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六)纳入公积金中心“失信人名单”管理。公积金中心责令违规贷取职工限期处理贷款,按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处理的,限制职工五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违规贷取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贷款的,限制职工五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职工违规贷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未遂的,限制职工三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除销户提取及法院强制扣划的)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
(七)对协助、参与住房公积金贷取申请资料造假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经查实情况后,视其情节暂停或永久性停止签约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事宜,同时通报州、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八)对中介机构、中介人员伪造出售相关证件、合同和发票、虚构房屋买卖、贷款信息等行为,为骗贷住房公积金提供条件的,经查实情况后,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九)受委托代办个人、缴存单位协助、参与职工实施违规贷取行为的,经查实情况后,向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报送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协助、参与职工实施违规贷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按中心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向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十一条 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等个人和单位在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的,可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信息查询
第七十二条 查询渠道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综合服务平台(网厅、微信公众号)、一部手机办事通—我的公积金。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相关政策等。
第七十三条 查询所需要件
通过线上查询,职工输入相关信息后自行查询;通过迪庆州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县管理部查询,职工须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单位经办人员应出示单位查询证明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等证件。
第七十四条 查询时限
通过服务窗口的当场予以答复。
第十二章 政策咨询
第七十五条 咨询渠道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香格里拉市管理部(联系电话:0887—8230839)、德钦县管理部(联系电话:0887—8414371)、维西管理部(联系电话:0887—8626587 )、12329热线。
第七十六条 答复时限
一般问题当即答复,疑难问题回复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三章 意见、建议及投诉
第七十七条 意见、建议及投诉渠道
办理场所的服务窗口、管理中心投诉电话0887-8288010、8225422。
第七十八条 反馈时限
管理中心收到意见、建议及投诉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省、州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遇法律法规、国家、省、州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八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1《迪庆州住房个人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暂行)》
2-2《迪庆州住房个人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
(暂行)》
2-3《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
金借款合同》
2-4《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前调查表》
2-5《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征信逾期复核
审批表》
2-6《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担保值复核审
批表》
2-7《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及报送授权书》
2-8《未婚声明书》
2-9《变更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增加抵押物)
申请书》
2-10《变更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担保人变更
为抵押物)申请书》
2-11《变更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申请书》
2-12《变更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申请书》
2-13《撤销担保人申请书》
2-14《撤销抵押物申请书》
2-15《撤销共同申请人申请书》
2-16《增加共同还款人申请书》
2-17《变更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申请书》
2-18《变更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限申请书》
2-19《变更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申请书》
2-20《个人委托授权书》
2-21《产权抵押在银行不能提供原件承诺书》
名词解释
1、“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受委托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公积金贷款。
2、“借款申请人”: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出贷款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
3、“共同申请人”:就同一笔贷款与借款申请人共同提出贷款申请的个人,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与借款申请人具有法律效力关系证明的直系亲属。
4、“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5、“借款人”:满足贷款条件要求,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获得个人住房贷款资金,承担还款义务的债务人。
6、“收款账户”: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交易对象认可的,在商业银行设立的,用于接受受委托贷款银行发放的贷款资金的账户。
7、“还款账户”:借款人提供的符合银行划扣要求,用于偿还贷款的银行账户。
8、“借款合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贷款银行、担保人共同签订的,明确各方之间法律关系与各自权利义务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9、“贷款信息系统”:用于采集、录入、保存贷款业务相关数据,并可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对贷款审批、核算等业务进行处理的电子信息系统。
10、“抵押”: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贷款用途对应的房产或其他符合规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对贷款进行担保。
11、“保证”: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保证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议约定,对贷款进行担保。
12、“贷款档案”:在贷款受理、审查、批准、签约、发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保存的实体资料和电子资料。
12、“自住住房”:作为自己和家庭居住使用目的,而不是出租或出售。
14、“商品自住住房”:开发商完成建设以后对外销售的住房,没有经手过其他人,所以新建商品房就是一手住房。
15、“再交易住房”:指房屋出让人(即卖房人)已取得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拥有完全处置权利、可在住房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和流通的各类型住房房产。
16、“保障性住房”: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17、“拆迁安置住房”: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住房。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居住使用的住房。
18、“公有住房”:也称国有住宅。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19、“拍卖住房”:遭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住房。
20、“建造自住住房”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自行建造的住房。
21、“翻建自住住房”: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22、“大修自住住房”:大修不等于装修,大修自住住房是指由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C级或D级住房。
23、“多子女家庭”:多子女家庭是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家庭。离异、再婚家庭,子女个数计入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家庭子女个数。
附件2-1
迪庆州住房个人公积金异地贷款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迪庆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管理,支持全国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迪庆州内购买住房,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5号)、和《迪庆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迪政办规〔2021〕3号)、《迪庆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暂行)》等相关规定,结合迪庆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异地贷款是指申请人工作地、或(父母、配偶、子女居住)在迪庆州行政区域内,在全国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迪庆州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向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迪庆中心)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迪庆中心所属各管理部负责异地贷款受理、初审、审批、发放及回收管理。
第四条 异地贷款资金由迪庆中心提供,贷款收益归迪庆中心。
第五条 缴存地中心须向迪庆中心出具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证明,及时将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变化及工作调动情况通报迪庆中心;协助迪庆中心催收逾期贷款。
第六条 异地贷款风险由迪庆中心承担,缴存地中心应保证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信息真实无误;因提供信息不实而造成的风险,由缴存地中心承担。
第七条 申请异地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在其他城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
(三)借款人或配偶在迪庆州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必须在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登记完结12个月内或二手住房交易契税完税后12个月内提出借款申请,并用所购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
(四)借款人或配偶在全国其他城市缴存地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符合迪庆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其他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异地贷款流程。
(一)借款人到迪庆中心所属管理部提出申请,领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配偶(相关人)收入证明》。
(二)开具相关证明。借款人持《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到缴存地中心如实填写并加盖缴存地中心公章,持《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配偶(相关人)收入证明》到工作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劳资部门章(附近期连续六个月工资收入明细),以上证明有效期为开具之日起一个月内。
异地贷款借款申请人也可不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缴存明细材料。可通过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共享平台BDC接口或亮码可办的方式查询异地缴存人的缴存、提取、贷款和婚姻的信息。
办理异地贷款时,要严格按照采用"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共享平台BDC核验"+"全国住房公积金(手机小程序亮码可办)"双重核验的方式,认真核验异地缴存人到我中心申请贷款时缴存和提取情况是否符合申请贷款、在其他公积金中心是否有未结清的贷款情况等。
(三)审批。借款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册、婚姻状况证明文书(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异、丧偶者须提供未再婚申明,有效期1个月;单身者须提供未婚声明,有效期1个月)、登记备案后商品房购销合同、首付款发票(收据)或二手房交易合同、契税完税发票、个人征信查询报告(夫妻双方)、抵押物房屋不动产权证、《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配偶(相关人)收入证明》原件、及其他材料到迪庆中心所属管理部办理审批手续,贷款经办管理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告知借款人。
(四)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书面文件。
(五)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借款人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预)登记,并将办妥抵押(预)登记材料转至异地贷款经办管理部。
(六)放款。房屋抵押登记后,返回迪庆中心经办管理部后,由迪庆中心放款。
第九条 异地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参照迪庆本地职工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及以上)未能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迪庆中心可要求缴存地中心协助,按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同时终止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 因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的贷款,经查实后,应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及时向缴存地中心通报,并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按《迪庆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迪政办规〔2021〕3号)、《迪庆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暂行)》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本《细则》随国家、省、市政策的变动情况进行调整。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以《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为准无需另行提供。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1-1:
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________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现将我市(县)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证明如下:
职工姓名:____,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公积金账号:________________;个人公积金账号:______________,账户状态:______(正常/封存),连续正常缴存月:__________,缴存基数:_____________元,缴存比例:_________%,月缴存额:___________元,账户余额:______________元。
是否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申请过贷款(包括异地贷款):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还清:_____________。
我中心同意根据贷款地中心要求,积极协助将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在你中心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若该职工发生贷款逾期连续三个月(及以上)的,将根据你中心要求或其本人承诺冻结其住房公积金,并协助办理扣付。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盖章)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备注:1.本《证明》有效期为出具之日起一个月。
2.申请人应知会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方式。
附件2-1-2:
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配偶(相关人)收入证明
_____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
兹有我单位职工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在我单位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工作。该同志半年内月均收入为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元。
经办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单位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
证明单位:(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备注:附本人近期连续六个月工资收入打印明细,有效期为出具之日起一个月。
附件2-2
迪庆州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刚需和改善性住房的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贷款通则》、《迪庆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迪政办规〔2021〕3号)、《迪庆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暂行)》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与中心签订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总称,是向同一借款人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组合。
第三条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迪庆行政区域内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和回收。银行为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及回收。
第四条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由银行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公积金缴存在迪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申请人在购买自住住房用所购房抵押的,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支付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的职工,均可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第六条 申请组合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购房产为迪庆州合规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且楼盘项目同为公积金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准入项目;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三)同意按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抵押物抵押;
(四)本人及配偶没有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或其它大额债务;
(五)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七条 组合贷款的总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商业银行贷款额+首付款金额之和应等于购房价。
第八条 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其中,男性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0岁,女性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55岁。商业银行按其政策执行。
第九条 贷款利率。组合贷款分别执行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现行利率,并按有关政策浮动。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别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规则调整剩余期限的利率。
第十条 还款方式。公积金贷款选择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商业银行贷款根据商业规定执行,逐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贷款证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迪庆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迪政办规〔2021〕3号)、《迪庆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暂行)》等文件规定执行。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以缴存基数为准无需另行提供。
第十二条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依照银行规定执行,商业银行使用各商业银行指定格式。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借款人须用组合贷款购买的房产作抵押,并与管理中心、银行、抵押人共同签署《抵押合同》,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明确管理中心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银行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且《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债权数额须分别大于或等于管理中心和银行贷款金额。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期房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借款人向管理中心、银行提交申请;二手房、现房贷款由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携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管理中心、银行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 贷款受理、审核、审批。管理中心和银行分别根据各自的相关规定受理、审核、审批组合贷款。
第十六条 合同面签。由承办的管理部负责通知已通过贷款审批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第十七条 办理抵押。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管理中心、银行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分别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 借款人须按照与管理中心、银行分别签订的贷款合同,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按管理中心、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组合贷款全部结清后,借款人按管理中心、银行的相关规定分别办理结清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银行按各自的规定对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3
个人住房公积金
借款合同
编号:( ) 年迪委住字 号
借 款 人:
委托贷款人: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贷款人:
受理机构: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管理部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知悉其含义;
2.您已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 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咨询。
借 款 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共同借款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贷款人: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贷款人:
保 证 人1:
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保 证 人2:
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抵 押 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本合同各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 贷款金额
受托贷款人根据委托贷款人的《迪庆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协议书》与借款人签订本合同,由委托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二条 贷款用途
贷款用于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该房屋座落 市(县) 区(镇) 路(街) 号 (小区) 座(幢) (单元) 号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确定为年利率 %,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并按月结息。如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委托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四条 贷款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委托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共 期。借款人自愿采用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还款法。
第六条 借款人应在受托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账户 ,账号 ,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委托贷款人于还款日或委托贷款人规定的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果该存款账户内资金不足偿还当期款项的,委托贷款人可从借款人在受托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
第七条 如借款人因存折(或银行卡)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要将本合同第六条的还款账户变更为在受托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账户,借款人应及时向委托贷款人提出变更扣款账户的书面申请并签订新的账户确认书或及时在线上申请变更扣款账户,委托贷款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可从新的还款账户划收本合同下的贷款本息。由于因借款人未及时告知新还款账户而产生的逾期贷款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委托贷款人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
第九条 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时,委托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开发企业就该不动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委托贷款人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开发企业就该不动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委托贷款人和受托贷款人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十二条 借款人自愿采用 ¨保证 ¨抵押 ¨其他 方式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委托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可能产生的费用进行担保。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中任一或者各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以要求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一事项的,均构成借款人违约,委托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项发生时,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在委托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的;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还款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向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的;
(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拒绝或阻碍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五)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六)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七)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八)借款人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委托贷款人或受托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还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九)借款人低价转让、无偿转让或隐藏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委托贷款人或受托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十)借款人的个人及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委托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借款人未追加委托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的;
(十一)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
(十二)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委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行为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十三)保证人拒绝委托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十四)担保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委托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借款人未按委托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
(十五)可能危及委托贷款人担保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出现上述第十三条任一违约情形的,委托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四)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五)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委托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六)行使担保权利;
(七)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
(八)直接扣划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保证人名下公积金缴存账户的余额;
(九)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由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承担;
(十)有权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五条 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任何一方需变更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经原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自愿用本人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本合同借款本息及为实现债权可能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提供担保,若未按期还款,委托贷款人对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享有优先受偿权,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保证并承诺无条件配合委托贷款人行使该优先受偿权。
第十七条 本合同采用第十二条约定的担保方式,担保人承诺并自愿遵守如下担保条款。
保证人条款
第十八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本合同第十三条所述情形时,委托贷款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为开发企业的,委托贷款人则有权要求保证人对借款人所购的不动产进行无条件回购,保证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委托贷款人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保证责任范围
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所计收的复利)、罚息、借款人应向委托贷款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委托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第二十条 保证期限
(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保证担保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保证人为开发企业的,保证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三)如委托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则保证担保履行期限相应提前。
第二十一条 保证人为开发企业的,在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解除、终止、撤销等其他导致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解除或被终止的情况下,借款人同意保证人应将返还给借款人的相关款项优先支付给委托贷款人用于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应按委托贷款人通知的时限内在应返还给借款人款项额度内将借款人尚欠委托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直接返还给委托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 保证责任
(一)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委托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无论委托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无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是否为借款人自己所提供、委托贷款人是否向其他保证人提出权利主张,也无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委托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若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委托贷款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四)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为保证人提供了反担保,则保证人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委托贷款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五)保证人依据本合同偿付的任何款项,委托贷款人有权决定将该款项优先用于抵偿委托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六)有多个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保证的,上述保证人共同对本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三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
(一)保证人应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保证人承诺负责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并按委托贷款人的要求,帮助委托贷款人追收借款人债务。
(二)保证人应如实向委托贷款人提供其财产情况和信用报告等有关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未经委托贷款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三)保证人发生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应立即书面告知委托贷款人,并按照委托贷款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本合同的履行提供委托贷款人认可的新担保。
(四)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保证人应及时书面告知委托贷款人,且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五)保证人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业、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保证人应立即书面告知委托贷款人,并按照委托贷款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本合同的履行提供委托贷款人认可的新担保。
(六)保证人保证不存在为筹集资金或其他原因,以借款人名义向委托贷款人借款套取资金的情形。
(七)保证人同时为开发企业和共同借款人的,应协助借款人或抵押人及时办理所购不动产的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权属证书及相应抵押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预告登记、首次登记、抵押登记等。
抵押条款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保证其有权处分本合同附件1《抵押财产清单》列示的财产并将该财产的全部权益抵押给委托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之借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财产因故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利证,导致《抵押财产清单》或委托贷款人收执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抵押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抵押人和委托贷款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委托贷款人债权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应根据委托贷款人的要求及时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
如果抵押财产因自然因素或者第三人行为毁损、灭失、被侵害、价值减少、脱离抵押人控制,抵押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或权利证被注销,抵押人均应立即通知委托贷款人,并应按照委托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新担保。
第二十五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所计收的复利)、罚息、借款人应向委托贷款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委托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第二十六条 设定抵押物需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交由委托贷款人保管或由受托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七条 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
(一)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委托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二)抵押人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该第三方委托贷款人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委托贷款人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委托贷款人实现抵押权。抵押人不因此免除前项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抵押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委托贷款人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抵押人垫付了赔偿金,则委托贷款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
第二十八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或委托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向委托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二十九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委托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与、转让、出租、变卖、重复抵押、抵偿债务、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等。由此引起委托贷款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经委托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物所得价款应提前足额偿还贷款。
第三十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若委托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配合。重新估价后,委托贷款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抵押人或借款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妨碍
(一)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发生任何纠纷,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贷款人,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委托贷款人提出要求,抵押人应提供符合委托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
(二)抵押财产发生前述情况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委托贷款人债权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委托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三)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在知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借款人与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抵押人获得交换产权作为补偿的,抵押人应就交换产权所得的房屋为委托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重新设定抵押权,并无条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三条所述情形,委托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受清偿的,委托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财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委托贷款人实现抵押权。
(二)抵押人与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为同一人的,委托贷款人可以对抵押人的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
(三)委托贷款人处分抵押财产所有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优先用于清偿抵押财产担保的债务。
(四)无论委托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无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无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委托贷款人是否向其他保证人提出权利主张,也无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委托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抵押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不提出任何异议。
(五)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为抵押人提供了反担保,则抵押人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委托贷款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担保通用条款
第三十三条 如因担保人过错导致担保权(如:抵押权或质押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担保权利价值减少,或者导致委托贷款人未及时且充分实现担保权利,且担保人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不是同一人的,委托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无论本借款合同是否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出现其他效力瑕疵,均不影响本合同项下所有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仍自愿为借款人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所计收的复利)、罚息、借款人应向委托贷款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委托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不是同一人的,则担保人对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担保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委托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借款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担保人也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委托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要求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要求担保人或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3.要求担保人赔偿损失;4.处分担保权利;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其他条款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委托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同意并授权委托贷款人或受托贷款人记录、采集、共享、使用与本合同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信贷信息等;在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发生逾期情形时,同意委托贷款人或受托贷款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信息,并采取与社会信用评价有关的惩戒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自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担保人各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捺手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借款人按期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委托贷款人将协助借款人或抵押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委托贷款人无需征求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的同意,可将委托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但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未征得委托贷款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委托贷款人可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由借款人负责;委托贷款人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委托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讨,并从委托贷款人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所指委托贷款人为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贷款人指委托贷款人指定为其办理本合同签订手续的银行。本合同属手续委托,贷款资金的项目安排及风险责任由委托贷款人负责,受托贷款人负责办理本借款合同签订的具体手续,并保证合同中各方签字的真实有效。若本合同因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签字存在效力瑕疵或其他原因不是本人签字而致使本合同认定无效、部分无效、撤销、解除的,均由受托贷款人承担法律责任。借款人、委托贷款人及担保人因借贷纠纷而涉及的一切债权、债务及费用等问题,均与受托贷款人无关。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各执一份,不动产中心留存一份。
第四十五条 补充条款:
1.借款人根据委托贷款人要求,采用住房公积金互保贷款时,公积金互保人承诺并遵守公积金互保条款,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委托贷款人或受托贷款人已依法向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各方提示了相关条款,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各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委托贷款人(签章): 受托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借款人(签字并按手印): 共同借款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证人1(签字或公章): 保证人2(签字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人(签字或公章): 抵押人(签字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3-1
抵押财产清单
自 然 人 | 姓名 |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
抵押人 | ||||
抵押人 | ||||
抵押人 | ||||
抵押人 | ||||
抵押人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抵押人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住所地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抵押财产清单 | 所有权人 | |||
共有人 | ||||
坐落位置 | ||||
建筑面积 | ||||
不动产权证书 | ||||
房屋所有权证 | ||||
土地使用权证 |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
土地使用权面积 | ||||
评估价值 | ||||
上述抵押财产在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后,抵押人应自行保管抵押财产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原件,并自行承担相关保管责任。
抵押人(签字或确认):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2-4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前调查表
贷款人基本情况 | ||||||||||||||||||||||||||||
主贷人姓名 | 婚否 | 已 | 出生 年月日 | 单 位 | 公积金 缴存 余额 | |||||||||||||||||||||||
否 | ||||||||||||||||||||||||||||
配偶 姓名 | 共同 申请人 | 出生 年月日 | 单 位 | 公积金 缴存 余额 | ||||||||||||||||||||||||
此套房公积金提取 情况 | 姓 名 | 金 额 | 公积金 贷款使用 次数情况 | 姓 名 | 贷款次数 | 二孩及三孩情况 | 二孩 | 三孩 | ||||||||||||||||||||
□ | □ | |||||||||||||||||||||||||||
此次贷款购、建房情况 | ||||||||||||||||||||||||||||
购买 | □ | 属几套房贷款 |
(1) | 执行贷款利率 | 面
积 | 总
价 | 申请贷款额度 | 公积金 | 申请贷款期限 | |||||||||||||||||||
自建 | □ | |||||||||||||||||||||||||||
(2) | 组合( ) 银行 | |||||||||||||||||||||||||||
大修 | □ | |||||||||||||||||||||||||||
贷款担保情况 | ||||||||||||||||||||||||||||
贷款担保方式 | 公积金 保证人 | □ | 姓
名 | 单
位 | 公积金 缴存 余额 | |||||||||||||||||||||||
房屋 抵押 | □ | 所购房 屋抵押 | 是 | 抵押物 名称 | 不动产 权证号 | 房屋 面积 | ||||||||||||||||||||||
否 | ||||||||||||||||||||||||||||
房地产商阶段性 担保 | □ | 房地产 商名称 | ||||||||||||||||||||||||||
初始人调查意见 | ||||||||||||||||||||||||||||
初始调查人: 202 年 月 日 |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担保值复核审批表
(管理部)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 | |||||||||||
借款人 姓名 | 工作单位 | 月缴存金额 | 公积金缴存余额 | ||||||||
配偶 姓名 | 工作单位 | 月缴存金额 | 公积金缴存余额 | ||||||||
借款申请情况 | |||||||||||
贷款 申请 金额 | 房产坐落地址 | 贷款 申请 年限 | |||||||||
保证人姓名 |
保证人 单位 |
保证人 公积金 缴存 余额 | |||||||||
贷款担保值情况 | |||||||||||
担保总金额 |
担保值占贷款金额的 % | ||||||||||
担保初核 情况 | 基本情况:是□否□ 借款人单位性质为行政事业或国有企业在编 是□否□ 共同申请人单位性质为行政事业或国有企业在编 是□否□ 担保人工作单位、工资收入、公积金缴存比较稳定 是□否□ 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 ||||||||||
提交意见 |
上报人: 时间 : | ||||||||||
审核意见 | 管理部负责人意见 | ||||||||||
审批人: 时间: | |||||||||||
备注:管理部负责人可以审议担保值占贷款金额高于45%低于50%的贷款,信贷科两人以上集体可审议高于35%低于45%的贷款,超过信贷科审议范围的由信贷科负责上报至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审议。 |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担保值复核审批表
(信贷科)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 | ||||||||||||
借款人 姓名 | 工作单位 | 月缴存金额 | 公积金缴存余额 | |||||||||
配偶 姓名 | 工作单位 | 月缴存金额 | 公积金缴存余额 | |||||||||
借款申请情况 | ||||||||||||
贷款 申请 金额 | 房产坐落地址 | 贷款 申请 年限 | ||||||||||
保证人姓名 |
保证人 单位
|
保证人 公积金 缴存 余额 | ||||||||||
贷款担保值情况 | ||||||||||||
担保总金额 |
担保值占贷款金额的 % | |||||||||||
担保初核 情况 | 基本情况:是□否□ 借款人单位性质为行政事业或国有企业在编 是□否□ 共同申请人单位性质为行政事业或国有企业在编 是□否□ 担保人工作单位、工资收入、公积金缴存比较稳定 是□否□ 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 |||||||||||
提交意见 |
上报人: 时间 : | |||||||||||
复 审核意见 | 管理部负责人意见 | 信贷科集体意见 | ||||||||||
审批人: 时间: |
审批人: 时间: | |||||||||||
备注:管理部负责人可以审议担保值占贷款金额高于45%低于50%的贷款,信贷科两人以上集体可审议高于35%低于45%的贷款,超过信贷科审议范围的由信贷科负责上报至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审议。 |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担保值复核审批表
(中心领导班子)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 | ||||||||||||
借款人 姓名 | 工作单位 | 月缴存金额 | 公积金缴存余额 | |||||||||
配偶 姓名 | 工作单位 | 月缴存金额 | 公积金缴存余额 | |||||||||
借款申请情况 | ||||||||||||
贷款 申请 金额 | 房产坐落地址 | 贷款 申请 年限 | ||||||||||
保证人姓名 |
保证人 单位
|
保证人 公积金 缴存 余额 | ||||||||||
贷款担保值情况 | ||||||||||||
担保总金额 |
担保值占贷款金额的 % | |||||||||||
担保初核 情况 | 基本情况:是□否□ 借款人单位性质为行政事业或国有企业在编 是□否□ 共同申请人单位性质为行政事业或国有企业在编 是□否□ 担保人工作单位、工资收入、公积金缴存比较稳定 是□否□ 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 |||||||||||
提交意见 |
上报人: 时间 : | |||||||||||
复 审核意见 | 管理部负责人意见 | 信贷科集体意见 | 中心领导班子意见 | |||||||||
审批人: 时间: |
审批人: 时间: |
审批人: 时间: | ||||||||||
备注:管理部负责人可以审议担保值占贷款金额高于45%低于50%的贷款,信贷科两人以上集体可审议高于35%低于45%的贷款,超过信贷科审议范围的由信贷科负责上报至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审议。 |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征信逾期复核审批表
(管理部)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 | |||||||||||
借款人 姓名 | 工作单位 | 公积金月缴存金额 | 公积金缴存余额 | ||||||||
配偶 姓名 | 工作单位 | 公积金月缴存金额 | 公积金缴存余额 | ||||||||
借款申请情况 | |||||||||||
贷款 金额 | 房产坐落地址 |
房产抵押面积 |
预估价值 | ||||||||
贷款 年限 |
公积金保证人姓名 |
保证人 单位
|
公积金 缴存 余额 | ||||||||
征信逾期情况 | |||||||||||
借款人征信逾期情况 | 贷款账户最高逾期情况 |
连续 期 |
逾期金额 |
贷记卡账户 最高逾期情况 |
连续 期 |
逾期金额 | |||||
累计 期 | 累计 期 | ||||||||||
配偶征信逾期情况 | 贷款账户最高逾期情况 | 连续 期 |
逾期金额 | 贷记卡账户 最高逾期情况 | 连续 期 |
逾期金额 | |||||
累计 期 | 累计 期 | ||||||||||
逾期初核情况 | 基本情况:有□ 无□ 近两年内连续3期累计6期逾期记录 有□ 无□ 相关部门出具的征信非恶意拖欠证明 是□ 否□ 工作单位、工资收入、公积金缴存比较稳定 是□ 否□ 公积金贷款保证值、抵押值充分 有□ 无□ 公积金贷款历史记录出现强制用公积金抵扣贷款情况 | ||||||||||
提交意见 |
上报人: 时间 | ||||||||||
复 审核意见 | 管理部负责人意见 | ||||||||||
审批人: 时间: | |||||||||||
备注:管理部负责人可以审议累计不超过12期的逾期情况,信贷科两人以上集体可审议累计不超过24期的逾期情况,超过信贷科审议范围的由信贷科负责上报至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审议。 |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征信逾期复核审批表
(信贷科)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 | ||||||||||||
借款人 姓名 | 工作单位 | 公积金月缴存金额 | 公积金缴存余额 | |||||||||
配偶 姓名 | 工作单位 | 公积金月缴存金额 | 公积金缴存余额 | |||||||||
借款申请情况 | ||||||||||||
贷款 金额 | 房产坐落地址 |
房产抵押面积 |
预估价值 | |||||||||
贷款 年限 |
公积金保证人姓名 |
保证人 单位
|
公积金 缴存 余额 | |||||||||
征信逾期情况 | ||||||||||||
借款人征信逾期情况 | 贷款账户最高逾期情况 |
连续 期 |
逾期金额 |
贷记卡账户 最高逾期情况 |
连续 期 |
逾期金额 | ||||||
累计 期 | 累计 期 | |||||||||||
配偶征信逾期情况 | 贷款账户最高逾期情况 | 连续 期 |
逾期金额 | 贷记卡账户 最高逾期情况 | 连续 期 |
逾期金额 | ||||||
累计 期 | 累计 期 | |||||||||||
逾期初核情况 | 基本情况:有□ 无□ 近两年内连续3期累计6期逾期记录 有□ 无□ 相关部门出具的征信非恶意拖欠证明 是□ 否□ 工作单位、工资收入、公积金缴存比较稳定 是□ 否□ 公积金贷款保证值、抵押值充分 有□ 无□ 公积金贷款历史记录出现强制用公积金抵扣贷款情况 | |||||||||||
提交意见 |
上报人: 时间 | |||||||||||
审核意见 | 管理部负责人意见 | 信贷科集体意见 | ||||||||||
审批人: 时间: |
审批人: 时间: | |||||||||||
备注:管理部负责人可以审议累计不超过12期的逾期情况,信贷科两人以上集体可审议累计不超过24期的逾期情况,超过信贷科审议范围的由信贷科负责上报至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审议。 |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征信逾期复核审批表
(中心领导班子)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 | |||||||||||||
借款人 姓名 | 工作单位 | 公积金月缴存金额 | 公积金缴存余额 | ||||||||||
配偶 姓名 | 工作单位 | 公积金月缴存金额 | 公积金缴存余额 | ||||||||||
借款申请情况 | |||||||||||||
贷款 金额 | 房产坐落地址 |
房产抵押面积 |
预估价值 | ||||||||||
贷款 年限 |
公积金保证人姓名 |
保证人 单位
|
公积金 缴存 余额 | ||||||||||
征信逾期情况 | |||||||||||||
借款人征信逾期情况 | 贷款账户最高逾期情况 |
连续 期 |
逾期金额 |
贷记卡账户 最高逾期情况 |
连续 期 |
逾期金额 | |||||||
累计 期 | 累计 期 | ||||||||||||
配偶征信逾期情况 | 贷款账户最高逾期情况 | 连续 期 |
逾期金额 | 贷记卡账户 最高逾期情况 | 连续 期 |
逾期金额 | |||||||
累计 期 | 累计 期 | ||||||||||||
逾期初核情况 | 基本情况:有□ 无□ 近两年内连续3期累计6期逾期记录 有□ 无□ 相关部门出具的征信非恶意拖欠证明 是□ 否□ 工作单位、工资收入、公积金缴存比较稳定 是□ 否□ 公积金贷款保证值、抵押值充分 有□ 无□ 公积金贷款历史记录出现强制用公积金抵扣贷款情况 | ||||||||||||
提交意见 |
上报人: 时间 | ||||||||||||
复 审核意见 | 管理部负责人意见 | 信贷科集体意见 | 中心领导班子意见 | ||||||||||
审批人: 时间: |
审批人: 时间: |
审批人: 时间: | |||||||||||
备注:管理部负责人可以审议累计不超过12期的逾期情况,信贷科两人以上集体可审议累计不超过24期的逾期情况,超过信贷科审议范围的由信贷科负责上报至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审议。 |
附件2-7
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及报送授权书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内容),关注您的权利、义务。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中心按照国家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借款合同号、借款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购房地址、贷款金额、贷款开始日期、贷款结束日期、还款期数、还款频率、月还款情况(逾期、正常归还、逾期归还等)信息,以及包含本人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不良信息。
二、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涉及本人的业务时,有权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本人的信用信息,并用于下述用途:
£审核本人作为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进行授后风险管理;
□审核本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进行授后风险管理;
□审核本人作为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进行授后风险管理;
□审核本人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证人申请,并进行授后风险管理;
□审核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申请;
□处理本人的个人征信异议;
□其他事项(请具体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授权期限:本授权书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本次授信结清或终止之日止(个人征信异议除外)。
四、若本人在你中心业务申请未获批准办理,本授权书有效期限至此终止,且本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无须退回本人。
五、本人授权管理中心基于上述业务需要查询并使用本人的信用报告,管理中心在本人授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本人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后果。管理中心对本人的征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超出本授权书范围进行本人征信信息的提供、查询和使用。否则,中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黑体字内容。中心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自愿作出上述授权、承诺和声明。本授权书经签字后即行生效。
授权人(签名): 曾用名(如有):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 其他: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完整填写空白项内容)
附件2-8
未婚声明书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谨此承诺:
本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单位: ,
住址: ,目前婚姻状况: (未婚/离婚/丧偶)
本人承诺:上述内容完全真实,如有隐瞒事实、虚假陈述、有骗贷等行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请申请人在下面横线上亲自誊写这句话)
声明人(贷款申请人): (签名和按手印)
监誓人(受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2-9
变更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增加抵押物)
申请书
尊敬的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单位 ,缴存状态 ,于(贷款时间) 年 月 日,向迪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 万元,现本人缴存公积金(总归集额) 元,贷款余额: 元,配偶姓名 ,单位 ,缴存公积 元。
因本人需申请按月冲还贷业务,原夫妻互保贷款需变更为抵押物担保,现增加不动产权证(证号: )作为贷款抵押物。
申请人:
日期:
电话:
附件2-10
变更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担保人变更为抵押物)申请书
尊敬的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单位 ,缴存状态 ,于(贷款时间) 年 月 日,向迪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
万元,现本人缴存公积金(总归集额) 元,贷款余额: 元,配偶姓名 ,单位 ,缴存公积金 元。
现因本人原因,原贷款担保人需变更为抵押物担保,撤销担保人姓名 ,单位 ,增加不动产权证(证号: )作为贷款抵押物。
申请人:
日期:
电话:
附件2-11
变更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申请书
尊敬的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单位 ,缴存状态 ,于(贷款时间 ) 年 月 日,向迪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
万元,现本人缴存公积金(总归集额) 元,贷款余额 元,配偶姓名 ,单位 ,缴存公积金 元。
贷款时采用担保人担保方式:
担保人① ,单位 ,公积金缴存 ;
担保人② ,单位 ,公积金缴存 ;
担保人③ ,单位 ,公积金缴存 ;
担保人④ ,单位 ,公积金缴存 ;
现担保人 ,由于 ,需要更换为姓名 ,单位 ,公积金缴存额: 。
申请人:
日期:
电话:
附件2-12
变更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申请书
尊敬的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单位 ,缴存状态 ,于(贷款时间) 年 月 日,向迪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
万元,现本人缴存公积金(总归集额) 元,贷款余额: 元,配偶姓名 ,单位 ,缴存公积金 元。
因本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未取得购房的不动产权证,现本人已取得该套住房的不动产权证,特申请将原贷款抵押物(不动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不动产权证明号:_____________),需变更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作为贷款抵押物 。
申请人:
日期:
电话:
附件2-13
撤销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申请书
尊敬的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单位 ,缴存状态 ,于(贷款时间) 年 月 日,向迪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
万元,现本人缴存公积金(总归集额) 元,贷款余额 元,配偶姓名 ,单位 ,缴存公积金 元。
贷款时采用担保人担保方式:
担保人① ,单位 ,公积金缴存 ;
担保人② ,单位 ,公积金缴存 ;
担保人③ ,单位 ,公积金缴存 ;
担保人④ ,单位 ,公积金缴存 ;
现担保人 ,由于 ,需要退出贷款担保。特此申请,请于办理。
申请人:
日期:
电话:
附件2-14
撤销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申请书
尊敬的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单位 ,缴存状态 ,于(贷款时间) 年 月 日,向迪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
万元,现本人缴存公积金(总归集额) 元,贷款余额 元,配偶姓名 ,单位 ,缴存公积金 元。
现因本人公积金额超过贷款余额或本人与配偶缴存的公积金超过借款余额的一半,且本人保证每月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特申请撤销贷款抵押物。
申请人:
日期:
电话:
附件2-15
撤销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申请书
尊敬的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单位 ,缴存状态 ,于(贷款时间) 年 月 日,向迪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
万元,现本人缴存公积金(总归集额) 元,贷款余额 ,共同申请人姓名 ,单位 ,缴存公积金(总归集额) 元。
现因 (离婚/退休),特申请撤销共同申请人姓名 ,单位 。
增加抵押物,不动产权证产权人: , 不动产权证号: ,或增加保证人,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 ,缴存公积金金额: 元。
申请人:
日期:
电话:
附件2-16
增加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人申请书
尊敬的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单位 ,缴存状态 ,于(贷款时间) 年 月 日,向迪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
万元,现本人缴存公积金(总归集额) 元,贷款余额: 元。
现因本人与(姓名) ,单位 结婚,特申请配偶(姓名) ,作为本人公积金贷款的共同还款人。
申请人:
共同还款人:
日期:
电话:
附件2-17
变更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申请书
尊敬的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单位 ,缴存状态 ,于(贷款时间) 年 月 日,向迪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
万元,现本人缴存公积金(总归集额) 元,贷款余额 元,配偶姓名 ,单位 ,缴存公积金 元。
现因 原因,原贷款还款方式为 ,现申请变更为 。
申请人:
日期:
电话:
附件2-18
变更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限申请书
尊敬的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单位 ,缴存状态 ,于(贷款时间) 年 月 日,向迪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
万元,现本人缴存公积金(总归集额) 元,贷款余额 元,配偶姓名 ,单位 ,缴存公积金 元。
现因 原因,原贷款还款期限为 年,现需申请贷款还款期限 □ 延期 或 □ 缩期业务,变更后的贷款期限为 年。
申请人:
日期:
电话:
附件2-19
变更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申请书
尊敬的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单位 ,缴存状态 ,于(贷款时间) 年 月 日,向迪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
万元,现本人缴存公积金(总归集额) 元,贷款余额 元,配偶(共同申请人)姓名 ,单位 ,缴存公积金 元。
现因 原因,原贷款借款人姓名 ,现申请变更为姓名 , 单位 ,缴存公积金 元。
申请人:
日期:
电话:
附件2-20
个人委托授权书
委托人单位见证板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身份证号码为 ,现因 (原因),不能亲自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特授权委托 ,身份证号码为 ,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公积金贷款变更申请的相关事项,对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授权人(签字、手印):
被授权人(签字、手印):
单位职工出具的此委托书经查证,真实有效。
(单位行政公章)
经办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2-21
产权抵押在银行不能提供原件承诺书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姓名 ,性别:□男、□女,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购买了位于 (所购房屋详细地址),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号 ,因资金不足将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抵押在 银行贷款,无法提供原件,本人承诺向贵中心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相关材料等情形,若有虚假资料,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
承诺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