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1日,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迪庆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迪政办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县(市)、各部门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现就《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组织实施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3年3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印发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国办发〔2023〕6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2023年7月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考核办法》(云政办规〔2023〕1号)文件,规定各州、市人民政府可参照云南省考核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级文件精神及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全面评价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强化各县(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监督管理责任,州政府食品安全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迪庆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由州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15条,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内容: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对县(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食品安全状况、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对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协同配合2个共性指标,以及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个性指标和加减分项。
(三)考核程序。考核按照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自查、年终评审、综合评议和结果通报等7个程序进行。
(四)考核等次。得分第1且在95分(含95)以上的县(市)人民政府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1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县(市)人民政府为B级。得分排在前10名(含10)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A级,得分排在第10名以后的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B级。
(五)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
三、组织实施
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府食安办)牵头,会同州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按照全州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要求,科学制定每一年度的考核方案和细则,加强跟踪调度、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确保食品安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有效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进一步压实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持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以实际行动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