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yyy索引号
0152851253/202300408
文  号
迪财资〔2022〕33号
来 源
州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2-04-29
迪庆州财政局关于印发州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29 17:03     浏览次数: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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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财政局关于印发《迪庆州州属企业

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属企业

现将《迪庆州州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企业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及构建后评价工作体系。

 

                               迪庆州财政局

                               2022年4月18日

 

 迪庆州州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迪庆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控制的企业。其他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等)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中长期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保险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四)房地产投资等其他投资。

第四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指项目投资完成后所进行的综合评价。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与教训,提出政策建议,以改善企业投资决策水平,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五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注重分析、评价项目投资对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发展、技术进步、投资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和影响。

 

第二章  原则

第六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项目后评价分析研究的是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应当确保所依据数据的客观可靠,确保评价结论的公正性和对策措施的可行性;

二)科学规范。项目后评价应当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规范运作,在分析项目实施现状基础上,及时发现问题,引导企业正确解决目前问题,并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

(三)全面真实。项目后评价不仅要分析项目实施现状,还要分析项目投资过程、生产经营过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分析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项目发展的后劲和潜力,确保项目后评价内容的全面、完整、真实。

 

第三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对企业承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经济效益为主,具体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  对企业承担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即企业自营项目,凡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四章  依据和方法

第九条  项目后评价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国家和省、州关于投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二)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州国资委国有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董事会关于项目决策和批准程序的相关规章制度、初步设计文件、环境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和结算资料、审计和稽查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及其相关的批复文件、生产期间的经营管理资料等。

第十条  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分析评价方法是对比法,即根据后评价调查得到的项目实际情况,对照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直接目标和间接目标,以及其它指标,找出偏差和变化,分析原因,得出结论和经验教训。

 

第五章  评价范围

第十一条  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控制的企业,所有使用国有资本进行投资的项目均需列入后评价管理。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投资项目应及时组织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损失。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本企业及纳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子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企业每年应当将经董事会通过的上年度后评价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后评价工作计划于2月25日前报送州国资委

 

第六章  评价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项目实施效果和项目总结,可根据项目的大小、类型、委托要求和评价时点等有所区别、侧重和简化。

第十四条  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立项决策阶段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和批准程序等;

(二)项目准备阶段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签订、项目设计、资金来源和融资方案、采购招投标、开工准备等;

(三)项目实施阶段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执行、项目“三大控制(进度、投资、质量)、资金支付及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

(四)项目运营阶段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验收、运营和财务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五条  评价项目实施效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经济目标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投资、收益、营业收入、成本、税利、投资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现实情况。重新测算项目的财务评价指标、经济评价指标、偿债能力等。财务和经济评价应当通过投资增量效益的分析,突出项目对企业效益的作用和影响;

(二)项目技术目标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以及安全性、资源、能源合理利用水平率等;

(三)项目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污染控制、地区环境生态影响、环境治理与保护及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等;

(四)项目管理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管理体制与机制、项目管理水平、经营者水平和能力等;

(五)项目持续能力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环境、生态、物流条件、政策环境、市场变化以及自身竞争能力等。

第十六条  项目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成功的经验、失误的教训、得出的启示、对策建议等方面,通过深入分析成功与失误的原因,为今后类似项目的投资决策或改进方案提供参考和借鉴。对因决策失误或投产后经营管理不善或国家产业政策、宏观经济环境改变导致生产经营处于困境的项目,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对发展前景不乐观的项目制定补救方案,使项目尽快达到预期效益。

 

第七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州国资委负责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对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进行指导;根据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对企业影响较大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企业相关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组织交叉式检查及评审等。

第十八条  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制订本企业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根据项目的进度情况,按年度对项目后评价实施计划管理;负责本企业、控制企业及其所有使用国有资本进行投资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完成州国资委安排的项目后评价工作等。

第十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应由各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并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投资后评价的组织实施实行分级管理:一级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由一级企业组织开展后评价;纳入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企业和虽未合并报表但实际控制的企业的投资项目后评价由上一级企业负责组织开展;投资主体多元的企业,代表国有股的董事、监事应督促企业开展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第二十条  评价人员和机构应当对后评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失实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其责任。原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业务的机构和项目评审专家,不得作为该项目后评价机构和人员。

 

第八章  评价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时间要求

(一)对于股权投资项目,一般应在工商登记手续或产权交割手续完成(多次交割的,则以达到合并报表条件的交割时点起算),进入正常运营状况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后的次年开展后评价;

(二)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特别是重大技改项目,一般在完工投产或竣工验收(以两者中较迟的时点为准),进入正常运营状况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后的次年开展后评价;

(三)对于上述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投资回报期限较长的8年),应在其投资回报期(根据可研报告确定)过半后再次开展后评价

(四)对于金融投资项目,应每年开展一次后评价;

(五)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其竞拍取得土地两年后仍未开盘销售的,应专项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  已完成后评价的投资项目,在存续期间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后评价工作。

 

第九章  结果应用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成果经企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通过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等评价指标负偏离10%以内由一级企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自主决策,负偏离10%以上由一级企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决策通过后报州国资委备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后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企业应认真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并对整改效果开展监督检查,政策建议应当作为企业编制、修订规划和投资决策的参考和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后评价结论可作为企业项目投资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依据。对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的,一律遵照责任追究办法启动责任核查;对违规失职渎职,应追责的一律追究责任;涉及犯罪行为的,一律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查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政府相关部门对其后评价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主要财务指标

2.其它非财务指标

3.州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表》

4.《投资项目成功度评价表》

5.《投资后评价报告》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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