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
迪庆州是中国松茸主产区,为树立迪庆松茸品牌,我州向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报了香格里拉松茸原产地标记,并已获得注册,为了用好香格里拉松茸原产地标记,创建“香格里拉” 松茸品牌,使产地农民和经营企业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现将《迪庆“香格里拉松茸”原产地标记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八月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原产地标记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对名特优产品进行保护的一种有效措施。中国成为世贸成员后,为与《WTO原 产地规则协议》接轨和创建我国的国际品牌,也实施了原产地标 记保护。我州申报的“香格里拉松茸”,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认定,符合原产地标记保护管理规定,已获得注册。 现为用好“香格里拉松茸”原产地标记,根据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香格里拉松茸”原产地标记,由州政府出资申报,州内有条件的松茸出口企业共同使用。“香格里拉松茸”原产地标记仅限于迪庆境内出产的松茸使用,为用好“香格里拉松茸”原产地标记,创建“香格里拉松茸”品牌,使企业和产地农民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政府外经贸部门与经营企业共同协商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使用“香格里拉松茸”原产地标记的主管部门是迪 庆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州经贸委)。
第二章 使用企业资格、条件
第四条 使用“香格里拉松茸”原产地标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 下资格和条件。
1、必须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必须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出口食品《检疫卫生注册证 书》;
3、必须有产品检验设施并能按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手册》
组织生产。
第三章 义务和保障措施
第五条 使用“香格里拉松茸”原产地标记的各企业必须自觉维护“香格里拉”品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开拓国际市场。
第六条 为保障“香格里拉松茸”原产地标记品牌不受人为损 害,在企业间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实施“质保金”制度,具体规 定如下:
1、凡使用“香格里拉”原产地标记的企业,必须交纳5-20 万元保证金。第一批使用企业,鲜松茸经营企业交纳10万元,制品经营企业交纳5万元;以后申请使用的企业,鲜松茸经营企业交纳20万元,制品企业交纳10万元。
2、企业交纳的质保金由迪庆州外经贸局设专户保管,对取得 的收益(银行利息)用于企业共同费用。
3、交纳质保金主要目的是保障罚则的顺利实施,如企业在使 用标记期间,违反管理规定除受其它处罚外(详见罚则),还将 处以保证金内的罚款。如果企业不再经营松茸,并在经营期间无违规情况,所交纳质保金由州外经贸局全额退还企业。
第四章 罚则
第七条 企业在松茸出口中违反规定,州外经贸局将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 施:
1、不按规定生产或经营,以坏充好,以其它产区松茸假冒香 格里拉松茸,造成一般性质量问题的,第一次处以1-2万元罚 款,并以公告形式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违反,处以2一 4万元罚款,并取消其“香格里拉松茸”原产地标记使用资格。
2、不按规定生产、经营,以其它产区松茸假冒香格里拉松茸,被我国或进口国检出农残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处以5-20万元罚款(按其所交纳的质保金金额全额罚款),并上报有关部门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标记使用权,对造成负面影响特别严重的报请工商部门吊消其营业执照 , 对违规企业的罚款所得,将按比例补偿给其它经营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迪庆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