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事业单位新补充工作人员实行统一考试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迪政办发【2003】49号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迪庆州事业单位新补充工作人员实行统一考试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迪政办发【2003】49号

 

各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推进我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迪庆州迪庆州事业单位新补充工作人员实行统一考试公开招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迪庆藏族自治州事业单位新补充工作人员实行统一考试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录聘制度,防止通过各种不正当途径向事业单位随意安排人员,把好补充人员入口关,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除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新补充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全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新补充工作人员应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一律实行统一考试,竞争择优,公开招聘制度。

第四条 州人事局负责全州事业单位通过考试考核补充工作人员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提出或制定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工作方针政策的意见措施及具体政策规定;指导和监督州属和各县相应工作的管理和落实;负责组织协调全州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的考试、审批工作;承办上级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有关考试工作。

第五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和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年度增人计划内,按照拟补充岗位的条件要求和招聘程序,根据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岗位数对岗申报,定岗招考。

第六条 各用人单位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填报本单位缺员招考计划,州级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汇总,县(区)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州人事局审批。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考计划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编制数、缺编数、拟补充人员数、岗位名称、学历、年龄、专业、性别及其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州人事局根据各单位计划,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工作由各单位按规定和要求组织,各单位应对报名者认真进行资格审查,验证核实报名人员必备的有关证书、证明,填写《考试报名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考生报名材料报州人事局终审。对符合报考条件的报名者,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

第九条 事业单位通过考试考核补充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民族团结;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三)具有拟聘岗位所需要的业务和专业知识,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四)具有全面履行受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五)年龄为3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州内急需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拟补充工作人员各岗位的实际招聘人数与该岗位的报考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方可开考。紧缺专业可不受此限制,报考人员只能限报一个职位。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原则上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科目由《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两部分组成。《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内容和教材由州人事局确定,《专业知识》考试内容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笔试成绩实行百分制,按《公共基础知识》成绩占40%,《专业基础知识》成绩占60%计算总成绩。对州内藏族、傈僳族、苗族、彝族、普米族五个少数民族考生给予20分加分照顾。笔试结束后,按总成绩加照顾分从高分到低分以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面试考核小组进行面试,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分,考试成绩按笔试成绩占65%,面试成绩占35%的方法计算。

第十二条 以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按1:1比例确定拟招聘人员进行体检,体检的页目、标准及有关办法,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具体确定,并报人事部门批准,体检医院由政府人事部门指定,若出现体检不合格的,以报考该岗位的考试成绩依次递补。

第十三条 招聘人员审批,县属事业单位由州人事局对各县下达增人计划,由县人事劳动局审批办理招聘手续,州属事业单位由州入事局下达增人计划,办理招聘手续。

第十四条 新招聘的各类人员实行一年见习、试用期,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子以正式录聘,用人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不合格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录聘资格,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新补充工作人员的管理,原则上应委托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录聘工作中要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调查处理。对从事考试、考核、录聘工作的当事人与报考者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通过考试考核补充工作人员的笔试成绩、面试结果、体检和录聘人员名单须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法律、纪检、监察和社会各方的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按规定选调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人员、因业务需要在事业单位之间调整的人员和由机关公务员序列调整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可免试办理聘任手续。

十九条 对不按编制限额、年度增人计划、不通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考试考核等录聘程序聘用的,政府人事不予认可,财政部门亦不予核拨其工资经费。

第二十条 对违反录聘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考聘工作岗位或给于行政处分;对违反录聘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录聘资格的处罚。对造成恶劣影响且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州政府办公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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