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机关事业单位新补充工勤人员实行统一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迪政办发【2003】58号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迪庆州机关事业单位新补充工勤人员实行统一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迪政办发【2003】 58号

 

各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为了不断建立和完善我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录用管理制度,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迪庆州机关事业单位新补充工勤人员实行统一考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迪庆藏族自治州机关事业单位新补充工勤人员实行统一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建立和完善我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录用的管理制度,规范录用程序,提高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依据国家、省、州有关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国家机关(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负责全州机关业单位工勒人员考试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提出或制定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意见及具体规定;指导和监督州属和各县相应工作的管理和落实;负责组织办理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试录用的审批工作;各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工勤人员考试录用的综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要在机构编制数额内,按照拟补充岗位的条件要求,根据核定的工数人员岗位数进行考试录用。

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填报本单位工勤岗位缺员招考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招考计划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编制数、缺编数、拟补充人员数、岗位名称、学历、年龄、专业工种、性别及其任职资格条件。各县的招考计划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六条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单位用人计划,统一向社会发布招用公告,报名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和要求组织,对报名者认真进行资格审查,验证核实报名人员必备的有关证书、证明,填写《考试报名登记表》,各县要在规定时限内将考生报名材料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考试录用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全州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机关享业单位补充的工勤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会件:

(一)拥护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民族团结;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三)具有高中或技校以上学历,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

(四)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特指驾歌工种),同时具有本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工物人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公开招考,各岗位的实际招用人数与该岗位的报考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1:3的比例,报考人员只能限报一个职位。

第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工勤人员的考试原则上采取笔试与面试(包括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考试内容和教材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笔试成绩以百分制方法计算、笔试结京后,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1:2的比确定面试人员,面试由面试考官委员会组织实施,面试成绩以百分制方法计算。考试成绩按笔试、面试成绩各点65%和35%的方法计算。

第十条 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拟招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的项目、标准根据岗位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医院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指定,若出现体检不合格者,以报考该岗位的考试成绩依次递补。

第十一条 新录用的工勒人员实行一年见习、试用期,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子以正式录用,用人单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不合格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录用资格,并报同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通过考试考核新录用工勤人员的笔试成绩、面试结果、体检和录用人员名单须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方的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在录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不按编制限额、年度增人计划,不通过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自行用人的,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不予认可,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其工资经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州政府办公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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