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迪政发【2002】 58号
各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做出了巨大贡献。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离休干部,并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党和国家离休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一定要站在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切实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现将《迪庆藏族自治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02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迪庆藏族自治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我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01〕5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单位尽责,社会保障,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离休干部。
第三条 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州、县两级统筹,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筹集、审核和报销支付等管理工作。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由所属单位负责,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单独列帐和审核报销。
第四条 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的标准按年人均1200.00元筹集,以后年度的标准结合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合理确定。
第五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社会统筹资金来源: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年度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由所在单位年初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在原渠道列支。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资金不够支付实际发生的医药费时,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凡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资金,单位应尽责尽力、千方百计保证缴纳。
第六条 企业在关闭、破产、转让时,应优先从土地和其他财产转让收入中,按当地核定的缴纳水平向劳动保障部门一次性缴纳离休干部十年的医药费,不足部分由财政帮助解决。
第七条 参统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实行节约奖励制度。具体奖励办法为:年报销总额在1000.00元以下的,奖励2000.00元;年报销总额在2000.00元以下的,奖励1500.00元;年报销总额在3000.00元以下的,奖励1000.00元;年报销总额在3000.00元以上的不享受奖励。符合享受奖励条件的人员,到年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离休人员医疗保险专项经费中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八条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根据名册对其发生的医药费由所在单位的财务人员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报销。
第九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离休干部凭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发的《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卡》就医并报销医疗费。
第十一条 为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和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对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疗单位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离休干部需要转诊治疗时,应由其接受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可用电话报告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在定点医疗机构或收治转诊的约定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凭医院正规发票和复式处方报销联、住院明细清单报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离休干部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防止浪费。
第十四条 建立和健全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和监督机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其他有关事宜由所在单位向同级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办理。
第十六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迪庆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