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迪庆州州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迪政发【2004】55号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迪庆州州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迪政发【2004】 5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化我州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推行住房分配货市化进程,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并报经州委同意,现将《迪庆州州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041216

(此件公开发布)

 

迪庆州州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为深化我州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保证住房货币化分配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和《迪庆州州级机关事业单位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迪庆州州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云政复【2000】161号文)的有关精神,按照“统一政策、分级负责、财政与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及补贴对象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州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下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 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个部分组成。住房补贴主要用于职工购房、建房以及归还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

三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的州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下属单位需由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把关并签署意见),经州房改办核准报州财政局审查合格后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继续实施集资建房,隐瞒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租金收入,不按规定缴存财政住房基金代管户管理的,不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第四条 补贴对象为州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包括企业单位由财政核发工资的离休人员)。

第五条 2001年1月1日前已经离退休,并领取了建房补助费,现仍健在的离退休人员,其住房补贴标准分三个阶段执行,应享受的面积标准按离退休时的职级确定。

1982年到1985年离退休的为一个阶段;

1986年至1992年离退休的为一个阶段;

1993年至2000年离退休的为一个阶段;

2000年12月31日之前已去世的离退休人员不再兑现住房补贴。

 

第二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职工按行政职务(包括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面积,住房面积标准为:

一般干部 70平方米;

正、副科级 80平方米;

副处级90平方米;正处级100平方米;

副厅级120平方米;正厅级130平方米。

第七条 事业单位职工按专业技术职称进行补贴,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技术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 80平方米;

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第八条 住房补贴金额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构成。

第九条 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额为:经州政府审定的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每平方米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之差。职工平均负担额按1997年州级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60平方米计算。

按省统一口径测算,目前香格里拉县城区房价收入比为 9.13倍(1997年职工的四项工资之和平均为 4015.20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1221.5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发基本住房补贴343元(1221.52元÷2-4015.2元x4÷60平方米)。

第十条 工龄住房补贴。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且符合享受基本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可计发工龄住房补贴,每人每年每平方米应发工龄住房补贴 39元。(受补贴职工工龄,

指职工1997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

1998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只享受基本住房补贴,不再享受工龄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2000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应享受的基本住房补贴:

1982年至1985年的住房补贴标准为56元/m²

1986年至1992年的住房补贴标准为98元/m²;

1993年至2000年的住房补贴标准为210元/m²。

第十二条 2001年1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在职人员的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

 

第十三条 住房补贴计算公式:

住房补贴=基本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

基本住房补贴-每平方米基本补贴x职工相应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工龄住房补贴=每平方米工龄折扣(3.9元/平方米)×职工

相应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1997年12月31日止实际工龄(按年计算)。

第十四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州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职工离退休时发放的方式。补贴面积标准按职工离退休时的职级确定,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25年,工龄不到 2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

(一)凡已经参加并享受了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房和单位集资建房的职工,必须先按本人现在的职级计算出住房补贴,用于抵扣已经享受的部分,到实际退休时,按退休时的职级清算住房补贴,实行多退少补。

(二)2000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职工,根据本人离退休时的职级、离退休的时间,计算出住房补贴,由财政分两次(2004年兑现50%,2010年以前补发50%)发放住房补贴,但要扣除离退休时已领取的建房补助费。参加并购买了政府优惠的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或单位集资建房的离退休职工,兑现住房补贴时,要扣除国家和单位已经资助的部分。

(三)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全部支付给个人。2001年 1月1日以后,若职工尚未退休就去世的,根据职工去世前实际工龄、职级,将其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全部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或遗赠人。

第十五条 受补贴职工发生人事变动时,住房补贴分别视以下情况计发:

(一)新调入的职工,调入单位应根据其参加工作时间和有关情况,确定是否享受住房补贴。

职工在原单位已领取过住房补贴,调入单位必须根据其住房补贴发放记录,扣除调出单位已计发的住房补贴和工作年限,不得重复计发。

职工的住房补贴已在调出单位全额领取,调入单位不再计发住房补贴。

职工调出单位执行的住房补贴标准若高于或低于调入单位,调入单位不得因此扣减或补发给职工住房补贴,只能执行调入单位的补贴标准。

(二)职工在离退休前已经全额享受了住房补贴,如果在离退休时发生职务升迁,以离退休时的职级计算住房补贴。新职级的住房面积标准高于原职级的住房面积标准,可重新计算住房补贴,扣除原已计发的住房补贴后一次性发放。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实际工作年限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

(四)职工因调离或其他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段时间后又回单位工作的,从计发工资的当月起计算住房补贴,但应扣除原已计发补贴的年限,不得重复计发。其住房补贴已按规定计发完毕的,不得再度计发。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申请

 

第十六条  职工离退休时,应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由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州房改办审批,州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发放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 单位和职工在申报住房补贴时,按州房改办和州财政局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数据,避免错报、漏报,严禁以弄虚作假的手段获取住房补贴。

(一)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必须如实向单位报告本人及配偶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房情况,并填报住房补贴申请表。实行贷币化住房分配后,又因婚姻或其他原因获得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住房的职工,应及时向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二)各单位在申报住房补贴时,必须对职工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全面掌握职工获得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无房职工人数及现住房情况、公有住房出售和租金收入余额以及已缴财政住房基金代管户的代管数额。

第十八条 州级机关事业单位驻在香格里拉县城区以外的,若所在城市实行住房补贴,也可申请住房补贴,仍执行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标准。驻外单位应填报《州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申请表》,由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州房改办审批,州财政局审核。若所在城市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单位,不得申请住房补贴。

 

第五章  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十九条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州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按“统一政策、分级负责、财政与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办理。住房补贴资金的主要来源是:

(一)各单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本级财政和其他渠道争取到的用于单位内部职工宿舍、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的资金;

(二)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和租金收入已缴存财政住房基金代管户实行代管的资金;

(三)经批准或安排给单位使用的其他资金和单位的自有资金;

(四)公房上市交易上缴财政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

(五)财政预算安排给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

(六)2000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并符合有关政策的人员,其住房补贴资金全额由财政解决。

2001 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其住房补贴先从上述资金中转化,抵扣职工住房补贴,不足部分由州财政按有关政策子以适当安排解决(具体规定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 住房补贴资金管理

按上述第十九条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实现的资金,专项用于住房补贴,实行“部门所有、财政管理、按政策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实施住房补贴后,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必须加强管理,各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和租金收入必须缴存财政住房基金代管户,其使用权属于本单位,州级财政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安排和拨付建(购)房资金,也不再执行原离退休时职工享受建房补贴费的政策。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和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解决住房补贴资金,以减轻财政部门支付住房补贴带来的巨大压力。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和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经州房改办、州财政局审定批准后,按照本单位、部门的在职职工现有的职级、标准,可以提前发放住房补贴,待职工离退休时根据实际的职级、标准到州房改办、州财政局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补。

第二十三条 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后,必须专项用于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严禁拖欠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州财政、监察、审计、人事和建设(房改)部门要加强协作,严肃财经纪律,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查处住房补贴申报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一)个人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除追回有关资金外,

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二)单位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或违规将住房补贴资金用于其他用途,除追回有关资金外,并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违规单位彻底查清问题并未进行有效整改之前,财政将依法停止拨付该单位的住房补贴等预算拨款,发生的住房补贴损失由该单位负责追回,确实不能追回的,州财政局从单位次年的住房补贴指标中抵扣。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不得在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以后仍实行福利性分房,不得低价出售或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实行国家或单位给予补助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利用单位地基建房及已取消的各种折扣。

第二十六条 受补贴单位应按要求建立职工住房档案,记录职工福利性住房分配的情况,以及职工在申报住房补贴中的违纪情况等,均应记入职工人事档案。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群众监督,实行住房补贴的单位应向全体职工公布以下情况:包括受补贴职工是否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现住房建筑面积、产权归属、详细地址、门牌号等;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受补贴职工获得的住房补贴额。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九条 广大干部群众有权向州监察、财政、审计和建设(房改)部门反映和举报住房补贴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对于提供重要线索,以及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干部群众,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经费由财政实行部分补助或无补助的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其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单位住房出售收入等基金、事业收入、财政返还的单位公房上市交易收益以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财政不解决住房资金补助,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内确定,上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州房改审批、州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州房改办、州财政局负责对州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申报、资金的使用以及补贴的发放等实行监督和管理。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州房改办、州财政局反映。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房改办、州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迪政发〔2001〕7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迪庆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补助规定》

2.《迪庆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现有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住房和集资建房的处理意见》

3.《迪庆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和租金收入等住房基金实行财政代管规定》

州政府办公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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