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成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我省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45号)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监督等管理活动。
迪庆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会同迪庆州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州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州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州科技局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技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活动。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着力解决我州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资助和偿还性资助,其中无偿资助又分为定额补助和后补助。
第四条 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程序规范、精简高效、促进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州科技局在开展项目管理中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估,专家评审评估意见作为决策参考。项目评审评估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定额补助项目立项
第六条 定额补助项目立项包括以下程序:
(一)州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申请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和属地关系向县(市)、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州级科研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三)县(市)、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州级科研单位主管部门开展实地核查和项目初审,并将通过实地核查和初审的项目签署意见后提交州科技局;
(四)州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或者第三方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现场调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州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根据审查意见,组织技术、财务和科技管理专家对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立项的重要依据。专家组成员从迪庆州科技人才专家库中抽调组成;
(六)州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综合项目初审意见、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等形成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
(七)州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八)州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结果,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建议提交州科技局党组会议;
(九)州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建议;
(十)州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
(十一)州科技局会同州财政局联合审定并编制《迪庆州科技发展计划》报州政府领导批准执行;
(十二)州科技局会同州财政局下达项目及经费。
第七条 项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所申报计划对申请者法人资格、从事行业等方面的要求;
(二)申请项目应当具有在科学、技术上的创新性和可行性或具有较强的科普价值,预期或者已经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者科学价值;属企业申请的,申请项目应当处于研究与试验开发期或者产业化前期;
(三)项目申请单位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相关研究条件和良好信誉度;
(四)项目申请单位具有稳定的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和确保完成项目的经费投入保障;
(五)项目申请单位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六)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完成人需有完成该项目所需的组织能力和专业经历及背景;
(七)项目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手续完备,无权属纠纷;
(八)项目需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相关附件(主要包括:经费预算书、前期工作总结、廉政承诺书、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合作协议、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州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期限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州科技局与州财政局重新审定。
第三章 定额补助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 项目采用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天内与州科技局签订《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州科技局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州财政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州科技局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
(四)组织或者委托县(市)、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检查、项目验收;
(五)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的目标任务;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对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或挤占;
(三)按州科技局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州科技局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接受项目管理部门进行项目咨询、中期检查、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
(四)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的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五)接受州科技局、县(市)、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
(六)履行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
(七)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11月30日前向州科技局报送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县(市)、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科研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和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助州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二)协助州科技局协调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受州科技局委托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州科技局采用以下方式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项目进行日常跟踪管理,不定期开展跟踪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二)开展项目中期检查、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
(三)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内容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项目合同内容的,在县(市)、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科研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州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项目管理科室审查,州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重新签定项目任务书。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予以中止:
(一)依据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中止的;
(二)由于组织管理不力不再具备执行条件或丧失继续实施意义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项目资助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中止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州科技局提交项目总结、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经州科技局会同州财政局审查后,结余的或被挪用的项目资助经费应及时退回。
第四章 定额补助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州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县(市)、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开展,具体验收工作可委托相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签订的《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 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申请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限的6个月内提出,因客观原因半年内不能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主管部门报州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和相关验收材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州科技局审核发放《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三条 验收申请未获批准, 但已基本完成研发任务的项目, 按总结方式办理结题手续。由州科技局业务科室批复项目按总结方式结题。
第二十四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在此后三年内不得承担州科技计划项目,州科技局三年内不向上级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其项目。
第五章 后补助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后补助项目指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产业化等预期可获得直接经济效益和符合迪庆产业发展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先自筹经费组织项目实施,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审批、认定后,州科技局给予一定数额的事后补助经费。具体补助及管理方式另行规定。
第六章 偿还性资助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我州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急需、投资较大但又难以通过银行贷款渠道筹措经费的我州企业承担的产业化前景好的重大科技项目,州科技局给予一定数额的有偿使用经费,到期一次收回。具体资助及管理方式另行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州科技局会同州财政局、州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五年内不得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州科技主管部门可向社会公示并通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记录系统,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申请、实施或者验收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项目经费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项目经费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情节严重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个人设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单位,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时,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州县(市)、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经费,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10月25日迪庆州科技局发布的《迪庆州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