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农村科技辅导员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加速科技成果在农村的推广和应用,带动农民群众增收致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科技辅导员是指掌握一项实用技术,在农村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乡土人才。
第三条 迪庆州农村科技辅导员(以下简称州级科技辅导员)的任期一般为3年,通过认定的州级科技辅导员任期满3年后,继续担任州级科技辅导员的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四条 迪庆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负责迪庆州级科技辅导员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五条 迪庆州农村科技辅导员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熟练掌握一项实用技术,并具有较好的科技服务能力。
(二)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2年以上,且带动农户不少于20户;服务当地农户2年以上,所服务的农户不少于10户。
(三)对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具有较好促进作用,或科技信息工作业绩突出的乡土人才给予优先认定。
第六条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申请人填写《迪庆州农村科技辅导员申报表》一式二份,经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统一上报州科技局。
第七条 州科技局常年受理申报,经州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报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其结果由州科技局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迪庆州农村科技辅导员”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州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迪庆州农村科技辅导员的认定管理工作。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迪庆州农村科技辅导员认定申报的受理、初审以及推荐、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州科技局对通过认定的迪庆州农村科技辅导员,将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并积极组织科技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十条 州科技局对州级科技辅导员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平时考核和期满考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迪庆州科技辅导员”称号。
第十一条 州科技局对州级科技辅导员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平时考核和期满考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分优、良、中、差四个等次,对考核评定等次为差的州级科技辅导员,取消“迪庆州农村科技辅导员”称号。
第十二条 州级科技辅导员的平时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选派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平时考核以随机抽查为主,考核以州级科技辅导员的工作实绩和所服务农户的意见为主确定考核等次,平时考核的等次作为期满考核等次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州级科技辅导员的期满考核在其任期的第三年第四季度进行,由州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期满的州级科技辅导员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科技辅导员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考核技术示范推广、产业带动等。
第十四条 考核等次为中以下的,不能再次申请州级科技辅导员认定。州级科技辅导员遇特殊情况任期内不能继续履行工作任务的,经州科技局批准可不参加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2016年以前认定的州级科技辅导员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