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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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850022/201700002
文  号
来 源
州科技局
公开日期
2017-02-14
迪庆藏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14 11:08     浏览次数: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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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我省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45号)等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就改进和加强州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活动。

迪庆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会同迪庆州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指用于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经费,包括州级财政资助经费和其他渠道来源经费。

第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分别采取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作用。

(二)科学安排,优化配置,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逐步扩大后补助比例。要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三)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建立专账,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从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四)加强监督,强化责任,规范管理。项目经费按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成本核算进行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双重负责制。各级科技、财政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五)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控制项目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对于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二章 项目经费配置方式及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配置方式:

(一)无偿资助

1、定额补助:经州科技局审定予以立项的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经费。

2、后补助:对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产业化等预期可获得直接经济效益和符合迪庆产业发展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先自筹经费组织项目实施,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审批、认定后,州科技局给予一定数额的事后补助经费。

(二)偿还性资助:对我州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急需、投资较大但又难以通过银行贷款渠道筹措经费的我州企业承担的产业化前景好的重大科技项目,州科技局给予一定数额的有偿使用经费,到期一次收回。

第六条 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租赁费、材料费、试验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技术引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撰稿费仅限(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项目)和其他支出等。

1.人员费: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为企业或有人员事业费拨款的,不得在申请资助的项目经费中列支人员费;承担院所开发专项项目的,可在申请资助的经费中列支人员费,比例控制在15%以内。

2.设备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设备试制费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费不得用于购买办公设备等通用设备。

3.租赁费:项目实施需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发生租赁费时,必须与租赁单位签订相关协议。

4.材料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5.试验及外协费: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化验、加工、测试等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项目参加单位的支出不应作为外协费支出。

6.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7.差旅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会议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国内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并进行编制说明。

9.技术引进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发生技术引进费时,必须与合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10.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等费用。

11.劳务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2.专家咨询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人员和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13.撰稿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的报告撰写费用,仅限于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专项,比例控制在申请财政科技经费的20%以内。

14.其他费用:未列入以上各项之外的其他必要开支。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1. 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的折旧以及日常水、电、气、燃料的消耗、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院所开发专项和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专项按5%核定。

2.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3.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4.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及云南省有关规定统筹安排。承担院所开发专项项目单位在申请资助的项目经费中列支人员费以及在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项目中列支撰稿费的不再列支绩效支出。院所开发专项项目、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专项项目、后补助项目、奖励类项目(主要是认定项目)、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科技创新人才计划不得列支绩效支出。

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与核批

第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实行承诺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八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有关要求申报州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当编制州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申报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二)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其中单位自筹经费必须是货币资金。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并严格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开支范围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技项目的,由牵头承担项目的单位负责编制总预算,并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参加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及经费预算。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当同时声明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九条 根据项目立项程序,在项目组织遴选过程中,由州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经费预算评估评审,评估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方式采取合并式评审和分离式评审两种方式进行。

合并式评审是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合并进行的评审方式。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时专家组中应当有1名以上财务专家,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

分离式评审是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分开进行的评审方式。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项目经费预算单独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2名财务专家和参加过项目可行性论证的1名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评审经费预算与项目研究目标的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与国家政策的相符性等。

(二)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单位性质,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项目所需经费的总量以及审查各支出科目的合理性,提出调整意见或建议。

(三)在项目经费预算评审中,评审专家从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管理、经济实力等相关财务方面的情况分析,对项目经费预算调整额度超过50%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不予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审批

(一)根据项目立项程序,由州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根据经费预算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建议,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审议)。

(二)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审议)的项目经费预算,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经财政会签报州政府审批等程序后,正式下达项目经费预算批复。

(三)项目任务书签定后,由州科技局下发项目资金下达通知(文件),州财政按规定程序拨付项目经费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对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一个支出科目原则上只有一个资金来源,按照项目支出预算设置明细科目,并按照核定的预算执行,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非预算支出。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应当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的规定。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项目不同渠道的项目配套资金应当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任务书规定及时提供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1.项目承担单位变更、资金用途改变、项目预算总额调整等重大事项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财政批准。

2.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按原程序报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科技主管部门报州财政备案。

3.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试验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科技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人员费、设备费、租赁费、差旅费、会议费、技术引进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预算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自行调整,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的报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州科技局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及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对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加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向州科技局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时,应当反映项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承担单位要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对社会的开放共享。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州科技局提出项目验收的同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和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原则上通过财务验收后方能进行项目验收。财务验收采取组织财务专家参与项目验收组专项财务检查方式进行。财务验收包括项目经费执行情况的验收及对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经济指标等内容的验收,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支出依据须提供正式发票等相关凭证,并对上述财务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任务书下达的经费预算情况。调整经费预算的,应当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经费收支情况;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明细表。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六)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项目结余结存经费的使用。项目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计划管理与经费管理职能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州、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州科技局通过中期检查评估、专项审计等方式对项目经费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州财政局、州科技局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对项目经费通过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切实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州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全面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州科技局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评估,主要采取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两种方式。对有必要的项目邀请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参加。

中期检查评估主要内容为:

(一)经费落实情况。主要检查自筹经费和财政科技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等情况;

(二)承担单位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三)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主要检查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相关性,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经费支出是否按照批复的经费预算执行,经费支出是否合理、合规,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度规范性,有无违反规定自行调整经费预算的情况,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督情况,有无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情况,有无自行分解、擅自转拨项目经费情况等;

(四)设备购置及管理情况。包括批复购置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五)财务信息质量。主要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定情况,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制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州科技局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和州财政局根据违规情节严肃处理违规行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三年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迪庆州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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