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81号)文件的要求,经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州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迪政发【2008】48号)文件中的第十二条统筹金最高付限额和报销比例作适当提高。
一 、统筹基金最高付限额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5万元提高到3.5万元。
二 、住院报销比例不再区分人群,统一调整为;一级医院及以下医院报销85%、个人自付15%;二级医院报销75%、个人自付25%;三级医院报销65%、个人自付35%。
三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的相关工作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落实。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