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迪庆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第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
迪庆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精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出台我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措施,初步建立政策标准体系。2021年,香格里拉市建成1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机构。到2023年底,初步形成合法有序的市场环境,各县(市)建成不少于1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早教中心)机构。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均达到60%;到2025年底,全州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生育假、护理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提供哺乳条件等方式和措施落实哺乳假;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建立覆盖医学、心理、教育、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育儿专家库和志愿者队伍,采取入户指导、组织亲子活动、开办公益讲堂、编印照护手册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教育体育局、州民政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
3.切实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将婴幼儿列入家庭医生签约重点人群,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应按要求设置母婴室(哺乳室),支持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哺乳室)。(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教育体育局、州商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国资委)
(二)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4.强化规划和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各县(市)应明确每一年度交付使用的婴幼儿照护场所和设施的数量、面积等具体指标。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卫生健康委)
5.鼓励各县(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的功能衔接,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场地支持;依托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社会组织、计生宣传员等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开展公益性、福利性照护服务。鼓励社区委托符合条件的托幼机构承接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为居民家庭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妇联、州计生协)
(三)促进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6.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
7.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房产、设施等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鼓励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单位职工福利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充分利用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地,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总工会)
8.鼓励托幼一体化建设。各县(市)应当根据学前教育发展实际,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在有条件的幼儿园建设符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关标准和规范,具备婴幼儿照护功能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鼓励现有幼儿园开设托班(小小班),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新建的幼儿园积极探索建立托幼班,幼儿园设立托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享受学前教育同等政策。鼓励幼儿园与托育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大众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总工会)
9.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拓展业务范围或申请法人登记等方式,结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通过医联体、大健康公司等渠道,支持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多种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公立医疗保健机构申请设立托育机构或者开展相关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应当依法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编制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后,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保育员培训、托育咨询服务”等职能。建立完善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托育服务的价格政策,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州委编办、州市场监管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
(四)规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
10.规范登记备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分类做好注册登记工作,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新建机构应当符合消防、住建等相关规范性要求,并获得相应部门的审批、登记。审批、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及时到当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现有幼儿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将幼儿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情况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对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符合一证(照)多址条件的,实行经营场所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委编办、州卫生健康委、州教育体育局、州住建局、州消防救援支队)
11.强化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引导,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提升服务能力和支持力度。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支持建立行业协会,助推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事故查处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和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综合等级评估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有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州级联席会议定期组织开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证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综合等级评定工作。打造我州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点,示范点由县市人民政府为建设主体,社会组织扶持,州、县(市)财政给予一定奖补。建立退出机制,建立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普惠性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婴幼儿照护机构承接。州、县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公安局、州消防救援支队)
12.规范服务收费。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云南省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性托育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总工会)
13.加强队伍建设。州内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要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有关专业,依据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将保育员、育婴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有关的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建立激励机制,保障从业人员福利待遇。(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卫生健康委)
三、政策支持
(一)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州县(市)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教育、养老等类别用地同等政策支持,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住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加大财政支持。州、县两级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财政预算,纳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补贴经费主要用于: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和年度运营补贴,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评先选优奖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综合等级评定和普惠性机构认证专家补贴,育儿专家和志愿者补贴,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人才队伍培养、信息化建设等工作。鼓励社会向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捐赠。(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委)
(三)实施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简化税费办理程序,全面落实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施,州、县(市)两级可以结合实际安排资金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捐赠,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条件的,可按照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子女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使用宽带互联网费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托婴幼儿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银保监局)
四、组织实施
(一)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州人民政府成立迪庆州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州长任组长,州发改委、州教体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建局、州卫健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广电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税务局、州计生协会、州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卫健委。建立由卫健部门牵头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困难和问题,制定管用的政策措施。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夯实工作责任,推动工作落实。
(二)切实强化宣传引导。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调动全社会参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积极性,持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切实强化责任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细化工作措施,单独或者联合出台配套制度规定,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工作合力。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