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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迪庆州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迪医保发〔2020〕23号
来 源
州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04-29
迪庆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居民 医疗救助实行州级统筹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9 16:04:48
来源:州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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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居民
医疗救助实行州级统筹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州医疗保险管理局:

为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州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制度,确保医疗救助政策的连续性,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19〕128号)要求,经请示州人民政府同意,在《迪庆州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行州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迪政办发〔2019〕53号)基础上作如下调整,并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及标准的调整

(一)《迪庆州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行州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迪政办发〔2019〕53号)救助对象中第6点普通居民不再纳入救助范围。

(二)《迪庆州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行州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迪政办发〔2019〕53号)救助标准中第6点取消。

(三)《迪庆州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行州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迪政办发〔2019〕53号)救助标准中第7点调整为:一是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范围以《迪庆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做好迪庆州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相关工作的通知》(迪医保发〔2019〕65号)规定的22个重特大疾病病种为准;二是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对象主要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纳入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供养范围内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城乡困难群众中急需救治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为准,普通居民不在救助范围;三是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标准不变。

二、强化部门协作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要按月或按季度积极与各级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民政局、残联等部门对接沟通协调,请各部门配合提供各类对象人员信息数据,根据提供的人员信息数据,要及时在医保系统中进行参保标识,确保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三、强化政策宣传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在稳步推进现有政策的同时,也要对调整的新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深入群众用群众容易理解接受的语言和方式宣传解读医疗救助政策,耐心细致地对群众宣传解释好政策调整的原因和目的,避免调整变化的比较、质疑等,确保群众知晓、熟悉医疗救助有关政策,有效降低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要认真按照本《补充通知》要求贯彻落实,除了此次调整的政策外,其他按照《迪庆州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行州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迪政办发〔2019〕53号)继续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迪庆州医疗保障局报告,确保开展好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迪庆藏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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