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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迪政办发〔2020〕18号
来 源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03-20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0 17:20:35
来源: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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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兜准、兜住、兜牢”行动方案〉的通知》(云民社救〔2020〕8号)、《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织密编牢兜底保障网,经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认真抓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在实施开发式扶贫的同时,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坚持兜准、兜住、兜牢,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规定,全面推进“阳光低保”。一是以家庭为单位,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张榜公示、资金发放等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二是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以及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三是在核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可适当扣减。家庭最高扣减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四是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户人均收入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农村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在半年至1年的渐退期内继续享受农村低保,通过“救助渐退”促进稳定脱贫。纳入低保的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保其相应享受产业、就业帮扶等措施,杜绝“只兜不扶”、“一兜了之”问题倾向。建档立卡范围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不参加扶贫项目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五是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兜底保障范围。县(市)级扶贫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经核定标记的需通过纳入低保兜底脱贫的建档立卡户名单,县(市)级民政部门根据扶贫部门提供的对象名册逐人逐户排查研判,准确认定资格条件。符合低保或特困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经严格复核后逐一标注具体原因,并及时向县(市)级扶贫部门沟通,慎重审核后方能进行调整。

(二)进一步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 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社救〔2017〕18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民社救〔2020〕11号)规定,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一是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二是按照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三是特困人员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既可以在当地的养老机构集中供养,政府为其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保障;也可在家分散供养,民政部门定期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和照料护理补贴。四是符合有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进一步落实临时救助制度。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 号)规定,加大临时救助工作力度。一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覆盖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二是加大救助力度,强化托底保障功能。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城市低保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三是优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效率。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分级审批机制,救助金额较小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进行审批。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应先行实施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四是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有效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以县(市)为单位全面建立起以发现、认定、快速响应、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检查等为主要内容的急难救助长效机制,有效保障遭遇急难致使生活陷入困境、生存面临危机家庭和个人的基本生活。五是为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造成的影响,按程序启动实施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向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同时,加大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排查和救助工作力度。

三、具体措施

(一)全面摸底排查,做到应保尽保。2020年6月30日前,对农村贫困人口进行全面排查,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按程序全部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重点开展未脱贫户、重残户、重病户、边缘户、脱贫监测户、脱保户“六类人员”排查。一是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重残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32个病种,重点针对建档立卡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人员)进行排查,及时将上述对象中符合条件的家庭或对象纳入低保或特困;对不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登记,如生活确有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二是对扶贫部门认定的边缘户和脱贫监测户进行排查和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低保或特困;对不符合条件的,如生活确有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三是对已退出农村低保的家庭进行重点排查,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脱保”对象重新纳入低保。同时,加大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孤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农村三留守人员、教育负担较重户、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困难群众、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家庭等特殊群体的排查,做到“应养尽养、应补尽补、应帮尽帮”。另外,对农村低保对象大幅减少或覆盖率较低的乡镇及村(居)委会,县级要全面开展复查复核,切实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严防“漏保”。

(二)全面复查复核,做到应退尽退。各级民政部门严格对照云政办发〔2019〕42号文件规定,对系统在保的低保对象进行复查复核,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2020年6月30日前,一是通过部门信息比对,对疑似数据信息进行全面排查,存在下列情形的原则上一律及时清退:家庭成员中有公职人员的;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人均转移性收入超过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 (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的;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的;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和有一定效益的。二是部门信息比对存在困难的,通过辅助手段开展核查,对存在下列明显违规享受低保情形的原则上一律及时清退:住房条件明显高于当地普遍水平;有大型营运车辆及机械设备(挖机、装载机、吊车、大型货车、客车等),有高消费行为的(出国留学、旅游等),种养殖大户,“死人保”等。

2020年12月前,一是针对“政策保”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积极稳妥、科学有序”的原则,由涉及县(市)政府负责,对现存的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政策保”对象进行妥善解决;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继续施保,并纳入低保重点监测对象动态管理。二是针对大额存款低保对象中涉及宗教教职人员的情况,鉴于涉及特殊群体,由县(市)级民族宗教事务局和寺庙管理局引导全州所有宗教教职人员重新提出低保或特困供养申请,严格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国宗发〔2011〕63号)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并严格按照低保和特困供养政策及办理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三)聚焦弱势群体,做到应兜尽兜。围绕脱贫攻坚工作,全州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社会兜底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迪办通〔2018〕43号)要求,通过“五个兜底一批”的工作措施,加大对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建档立卡户中无法通过帮扶措施实现脱贫的贫困户等弱势群体的兜底保障力度,确保兜底对象基本生活,筑牢托底安全网。一是集中供养兜底一批。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积极动员引导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自愿到养老机构和儿童福利院进行集中供养。对无法定监护人员的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原则上进行100%集中供养。加强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集中供养率。二是分散供养兜底一批。经动员引导仍不愿接受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和孤儿,乡镇人民政府要与其村(居)委会和监护人签署监护协议后实行分散供养,民政部门定期发放分散供养基本生活补助和特困人员护理补贴。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定期探访制度,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签订照料服务协议,明确照料服务内容。三是生活救助兜底一批。2020年5月25日前,县(市)级扶贫、民政部门共同将兜底对象排查情况、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提请县扶贫领导小组会议(或县(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审议确认。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要对人对户作重点说明,并综合研究确定其他帮扶措施。会议审定后,县(市)扶贫、民政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及时做好后续工作。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的,由民政等部门做好救助实施工作;未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的,扶贫部门对该建档立卡户组织其它帮扶措施,并从建档立卡人员数据库中删除其通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方式。四是临时救助兜底一批。民政供养对象、低保兜底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以及其他困难群众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五是特殊政策兜底一批。民政供养对象、低保兜底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以及其他困难群众如出现因病、因学、因灾、因残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机制,采取特殊政策进行转介服务。因病致贫的,由医疗保障部门实施医疗救助;因学致贫的,由教育部门实施教育救助;因灾致贫的,由应急保障部门通过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和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措施给予保障;因残致贫的,残联和民政部门认真落实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同时加大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工作力度,积极协调各级各类社会组织投入兜底保障工作,帮扶兜底对象。

(四)强化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云政办发〔2019〕42号文件要求,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复查复核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规范管理。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长期基本无变化的,至少每年复核1次;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至少每半年复核1次;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须每季度复核1次。每月与扶贫、残联、医疗保障等部门进行数据交换比对,加强政策信息共享和沟通交流,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新认定的重残人员、新识别的建档立卡户、返贫的建档立卡户以及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进行重点监测和全覆盖筛查,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家庭收入超过低保保障标准或家庭财产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程序予以清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党委、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民政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切实履行组织领导、制度完善、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属地管理责任,抓好社会救助制度和政策的落实。充分利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制度与社会保险、医疗、教育、就业、住房城乡建设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强化督促指导,推动部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

(二)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州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各县(市)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指导督促县(市)级民政部门切实履行审批责任主体职责,严格规范管理,科学、准确、及时做好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审批工作。各县(市)党委、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担起社会救助工作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切实履行社会救助对象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并监督指导各村(社区)做好辖区范围内社会救助相关工作。明确领导责任,至少安排1名编制内在职人员专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严格管理好民政助理员和协理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充分调动现有基层民政工作力量积极性,切实做到社会救助工作事有人管、活有人干。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一部手机办低保”的推广应用,稳步实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查低保”“办低保”“管低保”。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社银一体化平台”同步开展低保审核审批、逢进必核、资金发放等业务工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医保、残联、税务及金融、保险等部门和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低保对象认定的工作需要,每季度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核对所需的户籍、车辆、就业、医保、基金、保险、住房、存款、证券、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四)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县(市)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调整充实工作人员、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建设,建立一支稳定高素质的社会救助经办队伍。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加强窗口建设,落实经办人员,加强人员培训,构建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救助服务供给体系,尽快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资源统筹、综合施救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在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精准度。

(五)加强群众工作。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困难群众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困难状况,激发救助对象自力更生、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切实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调动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积极性、主动性,注重培育其发展生产和务工就业的基本技能,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防止低保“一兜了之”;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参与、理解和支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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