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1: | ||
| 迪庆州办公地址信息统计表 | ||
| 单位名称 | 详细办公地址(导航所需) | 座机号码(咨询联系电话) |
| 维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维西县行政中心三楼B区不动产登记局 | 18008870537 |
| 表2: | |||||
| 维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办理时限表 | |||||
| 县市 | 登记类型 | 申请类型 | 承诺时限 | 承诺办理时限与国家要求对比 | 承诺办理时限与省厅要求对比 |
| 维西县 | 首次登记 | 集体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10个工作日 | ||
| 维西县 | 首次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10个工作日 | ||
| 维西县 | 首次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10个工作日 | ||
| 维西县 | 首次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10个工作日 | ||
| 维西县 | 首次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10个工作日 | ||
| 维西县 | 转移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 10个工作日 | ||
| 维西县 | 转移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10个工作日 | ||
| 维西县 | 转移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10个工作日 | ||
| 维西县 | 转移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10个工作日 | ||
| 维西县 | 转移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 10个工作日 | ||
| 维西县 | 变更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 10个工作日 | ||
| 维西县 | 变更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10个工作日 | ||
| 维西县 | 变更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10个工作日 | ||
| 维西县 | 变更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10个工作日 | ||
| 维西县 | 变更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 10个工作日 | ||
| 维西县 | 注销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 3个工作日 | ||
| 维西县 | 注销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 3个工作日 | ||
| 维西县 | 预告登记 | 预告登记 | 10个工作日 | ||
| 维西县 | 更正登记 | 更正登记 | 10个工作日 | ||
| 维西县 | 异议登记 | 异议登记 | 10个工作日 | ||
| 维西县 | 异议登记 | 注销异议登记 | 即时办结 | ||
| 维西县 | 查封登记 | 查封登记 | 即时办结 | ||
| 维西县 | 查封登记 | 解除查封登记 | 即时办结 | ||
| 维西县 | 抵押登记 | 首次登记 | 3个工作日 | ||
| 维西县 | 抵押登记 | 变更登记 | 3个工作日 | ||
| 维西县 | 抵押登记 | 转移登记 | 3个工作日 | ||
| 维西县 | 抵押登记 | 注销登记 | 即时办结 | ||
| 维西县 | 地役权登记 | 首次登记 | 10个工作日 | ||
| 维西县 | 地役权登记 | 变更登记 | 10个工作日 | ||
| 维西县 | 地役权登记 | 转移登记 | 10个工作日 | ||
| 维西县 | 地役权登记 | 注销登记 | 3个工作日 | ||
| 维西县 | 其他登记 | 遗失补办登记 | 10个工作日 | ||
| 维西县 | 其他登记 | 换证登记(旧证换新) | 10个工作日 | ||
| 表2: | |||||
| 办事指南情况统计表 | |||||
| 行政区划 | 登记类型 | 申请类型(详细写清所有申请类型) | 受理要件清单(写清针对不同申请类型的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其他(有地方特色的情况可以自行补充) |
| 楚雄市 | 首次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变更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 2、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转移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3.申请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原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如:协议、法律文书、赠与及继承公证书等)原件; 7.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8.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0.依法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11.房地产转移的需提交购销合同,房地产公司相关证件及委托书;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3.申请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原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如:协议、法律文书、赠与及继承公证书等)原件; 7.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8.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0.依法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11.房地产转移的需提交购销合同,房地产公司相关证件及委托书;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3.申请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原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如:协议、法律文书、赠与及继承公证书等)原件; 7.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8.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0.依法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11.房地产转移的需提交购销合同,房地产公司相关证件及委托书;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2)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分家的,提交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查封登记 | 查封登记 | 1.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2. 协助执行通知书; 3. 其他必要材料。 | 即时办结 | ||
| 解除查封登记 | 1、解封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 2、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3、解封的法律文书; 4、委托解封的委托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即时办结 | |||
| 抵押登记 | 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注销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地役权登记 | 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合同;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转移合同;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注销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更正登记 | 更正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需由产权人和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来办理);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原件; 4、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含登记档案、登记基础文件被撤销的法律文书, 登记簿、权属证书上的相关记载, 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等原件); 5、现场采集产权人、共有人影像;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其他登记 | 遗失补办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遗失补正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4、现场采集产权人、共有人影像 5、查询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 6、宗地图、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换证登记(旧证换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现场采集产权人或共有人影像(产权人、共有人其中一人到场办理即可);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预告登记 | 预告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契税发票、购房发票复印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异议登记 | 异议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申请异议登记的内容及事项;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10个工作日 | ||
| 注销异议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即时办结 | |||
| 注销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集体土地征收协议书;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征收决定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或相关协议;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现场采集产权人、共有人影像;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