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州统计局)

索引号
015285256Y/202000029
文  号
来 源
州统计局
公开日期
2020-07-06
【执法职责和依据信息】迪庆州统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06 18:36     浏览次数:4025   
字体:[ ]
打印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要求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法制审核,是指迪庆州统计局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做出决定之前,由迪庆州统计局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做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处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并提出决策备选方案。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或法律专家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理由及依据,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迪庆州统计局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经办机关法制机构提交。

第六条 法制审核的主体及期限

迪庆州统计局法规是承担法治审核责任机构。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办事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七条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二)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实地调研;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法律专家进行法律咨询、论证。

第九条 法制审核结果及其反馈。

迪庆州统计局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统计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统计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统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统计违法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迪庆州统计局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法制审核结果的处理

(一)行政处罚案件经迪庆州统计局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二)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长征大道21号 运维电话:0887-8226712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IE9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 本站已支持IPv6/IPv4访问
站内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7-822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