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迪庆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议案的答复
扎西巴丹代表:
您在迪庆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给予解决农村宅基地审批问题的议案”,已交我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州、市级相关部门未出台相关的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方面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转发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云农办通〔2019〕14号)、《云南农业农村厅 云南自然资源厅转发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云农经〔2020〕3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等文件相关要求,迪庆州于2020年11月5日召开了全州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部署暨业务培训会议,会上传达学习了关于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安排部署我州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州级各部门、各县(市)、各乡(镇)参加了此次培训会。同时转发文件要求各县(市)全面落实“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属地责任,按照文件要求,印发了《农村宅基地管理资料汇编》、《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业务手册》等资料至各乡(镇),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到目前全州已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139宗,审批129宗,审批率92.8%。
二、关于增加宅基地面积方面
根据《中共迪庆州委关于印发<迪庆州深化州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迪发〔2019〕5号),2019年3月起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调整到农业农村部门。2018年12月14日州人民政府废止了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迪政发〔2006〕45号),迪庆州严格执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标准。职能划入我局后,认真对照农村宅基地面积现状,云南省执行的标准难以满足我州农户生产生活需求,经多次调研论证、听证,提出我州新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报州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1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州人民政府将《迪庆州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请示》(迪政发〔2020〕66号)于2020年12月25日上报省人民政府。州农业农村局先后两次向省农业农村厅对接汇报宅基地面积标准基础上,州委书记罗朝峰、州长张卫东、分管农业农村副州长徐光德分别到省农业农村厅汇报我州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并请求将我州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向省人民政府汇报,目前还未得到批复。今年3月省人大对《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时,我局结合我州实际,积极提出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修改意见,为下一步制定我州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提供依据。我局将积极做好《迪庆藏族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前期调研和编制工作,待新修订《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出台后,结合我州实际情况按程序申请迪庆州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三、关于宅基地选址方面
农村宅基地选址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充分考虑土地资源、安全防护、交通便利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多方面因素。《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中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不得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已编制村庄规划的,严格按照村庄规划选址建设;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引导集中建设。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按照各地详细规划或管控要求进行审批。农村宅基地建房要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空闲土地和未利用地等,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要充分考虑自然灾害防治要求,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自然灾害危险区,以及陡坡、冲沟、泛洪区等灾害易发地段。涉及切坡建房的,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的重要依据”。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在全国开展“三区三线”划定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2〕47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工作的函》(云自然资函〔2022〕345号)等文件要求,我州于2022年5月开展三区三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根据文件要求,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在纳入耕地保护目标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上划定。稳定耕地数据由自然资源部下发,我州在自然资源部下发稳定耕地数据的基础上根据划定要求及数量要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三上三下”反复修改后,划定成果通过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并于2022年10月启用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2023年,针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不实等情况,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我州组织开展了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工作。根据省级下发流出图斑并结合各县(市)自主摸排情况进行核实处置,所有成果均由各县、市、乡(镇)政府审核后上报。核实处置成果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后于2024年5月11日正式启用。
目前,我州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1号)中的规定,每年组织乡(镇)、村级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建议积极向县(市)级上报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由县(市)级函告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指标,如果当年保障不足的,在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我局将督促指导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做好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报送、配置、核销工作。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迪庆州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7日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