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
政策解读
迪庆州人民政府印发了《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迪庆州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迪政发〔2016〕29号)文件,现就对《迪庆州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文件作如下政策解读:
建立和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对于托底线、救急难,扫盲区、补短板,促改革、保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一直以来,州委、州政府都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推动工作力度之大、实施救助效果之好,都是前所未有的。由于临时救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个案多样、社会关注度高,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确保为所有遭遇急难问题的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我们结合我州临时救助工作实际制定了《迪庆州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细则》分六项条例十八项内容,涵盖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目的、功能定位、操作程序等方面,围绕“应救尽救、适度求助、公开公正、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确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界定了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按照“应救尽救”的原则,将所有遭遇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突发重特大疾病以及基本生活费、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原因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全部纳入了临时救助范围。
二是优化了审批程序。按照效能质量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工作环节,既突出临时救助“救急难”的制度特点,提高救助的实效性,又保证了工作过程的公开透明,实现了临时救助制度的公开要求。
三是细化了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针对不同的临时救助需求,分类型、分层次、分时限制定了临时救助方式和标准,既体现托底线的制度功能,又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一是明确1个家庭或自然人为单位,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超过2次;二是临时救助标准与我州城乡低保标准挂钩,确定了救助标准上限,一次性救助标准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一年内累计不高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三是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且金额较小的可采取现金发放。
四是明确了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救助方式。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助、协助返回等救助,原则上不提供现金救助。
五是提高协调统筹能力。临时救助制度的全面建立实施,特别是救急难工作的开展,仅仅依靠民政一个部门是无法实现的,必须发挥方方面面的作用。因此在制度的最后,我们确定了公安、城管、卫计委等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对在执行公务时对流浪、乞讨等救助对象的协助、指导帮扶工作做了具体要求,通过构建社会救助协调机制,统筹利用各类资源,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形成推动临时救助制度顺利实施和科学发展的合力。
《迪庆州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区别:我州的《实施细则》与省里出台的《实施意见》基本上大同小异。临时救助的方式中我州的《实施细则》增加了三项规定:一是对无家可归或无法查明个人情况的救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以多种方式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有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情形的,县级政府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找;对个人信息确实无法查明、公告寻亲无果或无认知、表达能力,且无法联系亲属、住址的救助对象,可由流入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对已查明具体信息的救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接送返回。二是乡镇人民政府及救助管理机构可根据受助人员真实意愿和自身条件,提供心理健康辅导、职业教育、就业帮扶等拓展性救助服务。三是要求对公安机关、城管、卫计委等相关行政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对流浪、乞讨等救助对象的协助、指导帮扶工作做了具体要求。以上这三项内容在省里出台的《实施意见》中未作相关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