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研发投入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州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增强科技支撑引领迪庆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迪庆州关于进一步加强研发投入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迪政办发〔2020〕75号)精神,迪庆州科技局联合迪庆州财政局在广泛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迪庆州研发投入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近日印发实施,为了便于社会了解、促进落实,现就《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是衡量一个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为引导激励以企业为主导的各类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云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关于“十四五”期间全省研发投入年均增速16.7%的指标要求,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切实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迪庆州科技局联合迪庆州财政局研究制订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4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引导资金来源:研发投入引导资金来源为州级财政预算经费。
(二)引导资金性质:研发投入引导资金为后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对象开展后续科技项目研发、科研条件改善和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引进等。
(三)引导资金支持对象:在迪庆州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要求完成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统计并已申报享受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规模以上企业。
(四)引导标准。引导资金分为基础引导与激励引导2部分。其中研发投入引导资金的40%用于基础引导,根据符合条件企业的数量进行平均分配。研发投入引导资金的60%用于激励引导,以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据作为测算依据,根据各企业研发投入占比情况进行分配。
(五)第八条 引导资金拨付程序:
1.引导资金支持对象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税务汇算清缴后,根据迪庆州科技局通知要求报送上一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证明材料,以属地税务部门核定盖章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及其附表为准。
2.迪庆科技局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述的补助原则、补助依据和补助标准,审核提出拟引导支持对象名单及支持资金数额。
3.迪庆科技局通过网络向社会公示拟引导支持对象名单及支持资金数额。
4.对公示无异议的引导资金方案,迪庆州科技局按程序提请迪庆州财政局审核拨付。
5.迪庆州财政局按程序审核拨付引导资金到属地财政部门,由属地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到相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