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现场救援情况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三、事故车辆情况
四、事故当事人的情况
五、事故现场道路及现场勘验情况
六、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二)相关职能部门间接责任调查
七、深度调查结论
八、工作建议
九、责任追究意见
德钦县升平镇“5.24”道路交通事故
深度调查报告
2022年5月24日19时16分许,德钦县升平镇巨水公路K1+35m处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4人受伤、车辆受损、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和省交警总队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量控大”波次行动及州安委办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经迪庆州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批准,由迪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依法成立“5.24”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组,深入事发地进行深度调查,收集间接责任证据,查找不足,建立调查档案。现经全面调查取证,多方核实,对照相关政策法规,并广泛征求意见,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现场救援情况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5月24日19时许,当事人青米某某驾驶云RDK3某某号小型面包车载(此称某某、斯那某某、李某某、茸某、徐某),由德钦县升平镇沿S237德勐线往云岭乡方向行驶,2022年5月24日19时16分许,当车行驶至德钦县升平镇巨水公路K1+35m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违法载货、操作不当,遇下坡弯道失控,车辆与路边防护栏相碰撞,乘车人徐某、茸某因未系安全带甩出车外,坠入道路左侧永曲河中,造成徐某死亡,茸某、此称某某、斯那某某、李某某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现场救援情况
2022年5月24日 19时24分有一名女子报警称:在巨水村养猪场路段有一辆面包车发生车祸后,有两个人掉到拦河坝,请求处理。
接警后,德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鲁追组织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并通知德钦县消防大队、德钦县人民医院,德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教导员和照春带领事故处置民警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全力开展交通事故处置和现场保护勘验工作。
德钦县公安局副局长江楚到现场督导,并成立“5.24”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指导小组,德钦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徐建林达现场协调指挥事故调查及指导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德钦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5.24”道路交通事故后续处置作出具体批示,要求:一是公安、卫生、民政部门和车属企业联动,全力开展受伤人员救治和家属安抚工作。二是迅速查清事故原因,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源头安全管理。三是落实好二十大道路交通安全保卫专项整治工作,确保辖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德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迅速联系该车所属公司(德钦县聚益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积极、妥善处理死者尸体,全力配合对伤者进行救治。
目前死者家属已办理相关丧葬事宜,伤者除茸某以外都已出院,目前未发现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网络舆情及社会治安问题。
二、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时间:2022年5月24日19时16分许。
2、天气:晴。
3、事故地点:德钦县升平镇巨水公路K1+35m处。
4、伤亡情况:死亡1人,受伤4人。
5、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
6、事故类别:道路交通事故。
7、事故级别:一般事故。
三、事故车辆情况
号牌云RDK3××,车辆型号:SC6399D4Y,车辆类型:小型面包车,车辆识别代号:LS4AAB3D7DA5258××,发动机号:D69X0908××,车身颜色:白,绿,使用性质:公路客运,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12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06-30,机动车所有人:德钦县聚益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762664—2,无高危企业信息记录),登记住所云南省德钦县升平镇营房路(老农贸市场),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违法记录、无事故记录。
四、事故当事人的情况
1、青米某某,男,藏族,身份证号:53342219760409××××,住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燕门乡,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系云RDK3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2018年2月5日初次领证,培训驾校:迪庆州俊翔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2019年以来有违法记录 7条,全部处理完毕,其中超速未达20%违法1条记6分,违反标志标线1条记6分。
2、徐某,女,藏族,身份证号:53342219990909××××,户籍所在地:德钦县燕门乡,住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燕门乡,系云RDK3某某乘坐人员,在此事故中死亡。
3、茸某,女,藏族,身份证号:53342219930907××××,户籍所在地:德钦县拖顶乡,住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燕门乡,系云RDK3某某乘坐人员;在此事故中受伤。
4、李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53223319820308××××,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雨禄乡,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雨禄乡,系云RDK3××号车乘坐人员;在此事故中受伤。
5、斯那某某,女,藏族,身份证号:53342219851128××××,户籍所在地:德钦县燕门乡,住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燕门乡,系云RDK3某某,乘坐人员;在此事故中受伤。
6、此称某某,女,藏族,身份证号:53342219990809××××,户籍所在地:德钦县燕门乡,住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燕门乡,系云RDK3××号车乘坐人员,在此事故中受伤。
五、事故现场道路及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于德钦县升平镇巨水公路K1+35m,该路段呈东西走向,东往德钦县升平镇,西往德钦县云岭乡,道路北侧为挡墙,道路南侧为永曲河,有护栏,高度50CM,道路宽480厘米,道路线形为一般弯坡,弯道半径为:160厘米,坡度6%,系S237德勐线巨水村路段边连接线(过村路段),事故发生时为傍晚。
事故现场位于德钦县升平镇巨水公路K1+35m处,当事人驾驶云RDK3某某号小型面包车载(此称某某、斯那某某、李某某、茸某、徐某),沿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升平镇往云岭乡方向行驶,2022年5月24日19时16分许,当车行驶至德钦县升平镇巨水公路K1+35m时,车辆与路边防护栏相撞,乘车人徐某、茸某甩出车外,坠入永曲河,造成徐某死亡,茸某、此称某某、斯那某某、李某某受伤。道路南侧路肩处有一条刹车拖印,防护栏上有一条车体与防护栏形成的刮擦痕,碰撞处凹陷200X50X5CM。事故车辆停放于事故现场西侧,头西尾东,未翻覆。经过走访、调查,分析比对,排查事故发生时没有与其他车辆会车,超车,避让行人、牲畜等情形,没有引发事故的人为因素及自然等意外因素。
六、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分析:“5.24”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系驾驶人青米某某驾驶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当事人未系安全带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
(二)相关职能部门间接责任调查
1、公安职能部门
德钦县公安局及县交通警察大队、升平派出所日常管理工作基本到位,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不够深入,对辖区车辆安全提示和路面管控工作有待加强,对重点车辆、重点运输企业源头安全存在部分失管失控现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动态机制未健全,“两站、两员”建设推进滞后、发挥作用有限,未及时提请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2、德钦县运政管理所
作为运输企业主要管理部门,未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落细落实,管理针对性不强,德钦县聚益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青米吾丁多次交通违法、守法意识及安全意识淡薄,在源头安全管理上负有一定责任。
3、德钦县升平镇人民政府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全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道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有待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建设未启动,农村地区机动车、驾驶人及道路源头安全动态管理机制未建立,还存在一些交通安全失管、漏管情况,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建设需要立即启动、推进。
4、德钦县住建局
德钦县住建局在城市道路规划建中需要进一步深入和完善相关标志标线,对城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缓慢,相应工作方案责任措施不够完备,城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立项和工程推进有待加强。
七、深度调查结论
该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事故处置工作到位,处理程序合法,未引起群体性事件。
八、工作建议
事故发生后德钦县各相关部门整改工作有序开展,但社会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待加强,重点运输企业源头安全管理需要深化责任、细化措施,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及其工作机制未予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协调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迪庆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试行)》落实措施不具体、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未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建设需要在县人民政府的强有力组织领导下全面启动,并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深度调查中未发现其他违法犯罪线索,未发现其他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九、责任追究意见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驾驶人青米某某负有直接责任。德钦县聚益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车辆出现多次违法未处理、逾期检验等安全隐患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宣传教育、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等源头管理工作还不到位。该事故中人货混载、乘车人未系安全带,造成人员抛出门窗、坠落河沟,并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为此建议:
(一)由德钦县公安局依法追究驾驶人青米某某刑事责任。
(二)建议对运输企业源头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德钦县运政管理所给予通报批评。
(三)建议对路面交通安全管理负有责任的德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通报批评。
(四)建议责令交通运政部门对负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德钦县聚益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此里某某予以全县通报批评,严肃进行约谈,并在全县运输企业中进行警示教育学习、落实隐患整改,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德钦县“5.24”道路交通事故深调查工作组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