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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公安局)

索引号
015284974B/202200233
文  号
来 源
州公安局
公开日期
2022-05-25
【通知公告】迪庆州公安局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25 15:28     浏览次数: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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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同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维护全州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可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接受群众举报,并向社会广泛公布举报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三条 举报线索经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应及时兑现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走私、制造、私藏、寄递枪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或者气枪2支以上的,军用枪子弹100发以上、民用枪子弹5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军用子弹10发以上100发以下、民用子弹50发以上500发以下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同一举报线索破获案件里每增加收缴枪支1支,追加奖励金额1000元。军用子弹收缴量每增加50发以上或民用子弹100发以上的,追加奖励金额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依此类推至10000元的上限。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制造、私藏、私存、寄递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5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1000克,雷管50枚,导火索、导爆索5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同一举报线索破获案件里每增加收缴炸药5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1000克,雷管50枚,导火索、导爆索5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追加奖励金额1000元,依此类推至10000元的上限。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涉枪涉爆重大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以下奖励:

1、破获持枪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

2、查破非法走私、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寄递等涉枪涉爆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3、取缔非法制贩改制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4、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手榴弹、地雷等爆炸物品的,视情给予2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5、查禁、取缔非法制贩管制刀具、弩等管制物品和仿真枪窝点的,视情给予5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6、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给予2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对特别重大的查实案件,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根据本地社会发展状况、经济条件以及涉枪涉爆问题程度,可不受奖励上限的限制。

第四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三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五条 举报奖励实行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分别负责所接到的举报线索的奖励,上级批转核查的,由经办线索核查的公安机关负责奖励。

按规定需由省公安厅和州公安局负责奖励的,须填写《云南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逐级上报,并经州、县(市)公安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和州公安局审批。经省公安厅批准的,依照省厅的奖励办法奖励;经州局批准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奖励程序:1.根据举报查获案件或物品;2.核实举报情况并报批;3.相应公安机关兑现奖励。

第六条 奖励经费由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积极商请同级财政部门纳入经费预算,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不足的部分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协助解决。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发放奖励金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审批制度。

第七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举报,并及时查证核实。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与举报人的联系方式。同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及时予以查处。

第八条 举报人员可向受理地公安机关查询查证核实的情况,受理地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当告知。

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到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从2022年开始,州公安局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全州各级公安机关收缴的枪支给予200元/每支的奖励。收缴数以扫码录入枪支3.0系统的数量为准,因此,请各警种、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做好收缴枪支的信息登记录入工作。

第十条 为发动群众踊跃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迪庆州公安机关采用互联网邮箱举报、信件举报、“双微平台”举报、电话举报、当面举报五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

(一)互联网举报邮箱:dqzazdwbdd@163.com。

(二)信件举报邮寄地址:迪庆州公安局治安支队,邮政编码674400;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邮政编码674400;德钦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邮政编码674500;维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邮政编码674600。

(三)迪庆州公安机关“双微平台”:

微博:云南迪庆警方、香格里拉警方、维西警方、云南德钦警方(私信)

微信公众号:迪庆警方、香格里拉警方、维西公安、德钦警方(私信)

(四)电话举报:110。

(五)当面举报:全州各级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迪庆州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同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维护全州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可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接受群众举报,并向社会广泛公布举报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三条 举报线索经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应及时兑现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走私、制造、私藏、寄递枪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或者气枪2支以上的,军用枪子弹100发以上、民用枪子弹5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军用子弹10发以上100发以下、民用子弹50发以上500发以下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同一举报线索破获案件里每增加收缴枪支1支,追加奖励金额1000元。军用子弹收缴量每增加50发以上或民用子弹100发以上的,追加奖励金额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依此类推至10000元的上限。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制造、私藏、私存、寄递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5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1000克,雷管50枚,导火索、导爆索5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同一举报线索破获案件里每增加收缴炸药5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1000克,雷管50枚,导火索、导爆索5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追加奖励金额1000元,依此类推至10000元的上限。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涉枪涉爆重大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以下奖励:

1、破获持枪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

2、查破非法走私、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寄递等涉枪涉爆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3、取缔非法制贩改制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4、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手榴弹、地雷等爆炸物品的,视情给予2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5、查禁、取缔非法制贩管制刀具、弩等管制物品和仿真枪窝点的,视情给予5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6、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给予2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对特别重大的查实案件,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根据本地社会发展状况、经济条件以及涉枪涉爆问题程度,可不受奖励上限的限制。

第四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三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五条 举报奖励实行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分别负责所接到的举报线索的奖励,上级批转核查的,由经办线索核查的公安机关负责奖励。

按规定需由省公安厅和州公安局负责奖励的,须填写《云南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逐级上报,并经州、县(市)公安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和州公安局审批。经省公安厅批准的,依照省厅的奖励办法奖励;经州局批准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奖励程序:1.根据举报查获案件或物品;2.核实举报情况并报批;3.相应公安机关兑现奖励。

第六条 奖励经费由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积极商请同级财政部门纳入经费预算,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不足的部分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协助解决。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发放奖励金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审批制度。

第七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举报,并及时查证核实。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与举报人的联系方式。同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及时予以查处。

第八条 举报人员可向受理地公安机关查询查证核实的情况,受理地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当告知。

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到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从2022年开始,州公安局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全州各级公安机关收缴的枪支给予200元/每支的奖励。收缴数以扫码录入枪支3.0系统的数量为准,因此,请各警种、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做好收缴枪支的信息登记录入工作。

第十条 为发动群众踊跃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迪庆州公安机关采用互联网邮箱举报、信件举报、“双微平台”举报、电话举报、当面举报五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

(一)互联网举报邮箱:dqzazdwbdd@163.com。

(二)信件举报邮寄地址:迪庆州公安局治安支队,邮政编码674400;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邮政编码674400;德钦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邮政编码674500;维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邮政编码674600。

(三)迪庆州公安机关“双微平台”:

微博:云南迪庆警方、香格里拉警方、维西警方、云南德钦警方(私信)

微信公众号:迪庆警方、香格里拉警方、维西公安、德钦警方(私信)

(四)电话举报:110。

(五)当面举报:全州各级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迪庆州公安局负责解释。

         

                   

          迪庆州公安局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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