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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州公安局)

索引号
015284974B/201800014
文  号
来 源
州公安局
公开日期
2018-08-29
【工作动态】迪庆州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最多跑一次”改革事项(四、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发布时间:2018-08-29 08:43     浏览次数: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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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最多跑一次”

改革事项

四、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1、办理流程。

(1)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受理本辖区内备案单位的备案。隶属于省级的备案单位,其跨地(市)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由云南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受理备案。隶属于中央的非在京单位的信息系统,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包括由上级主管部门定级,在当地有应用的信息系统),由云南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或其指定的地市级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受理备案。

(2)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应当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到属地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时,应首先到中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www.djbh.

net)下载并填写信息系统定级报告和备案表,准备好备案文件(纸质文件及文件电子版),然后到同级公安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备案。

(3)备案时应当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两份)及其电子文档。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备案时需提交《备案表》中的表一、二、三;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还应当在系统整改、测评完成后30日内提交《备案表》表四及其有关材料。

(4)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收到备案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将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其补正内容;对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受理范围的,将告知备案单位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

(5)接收备案材料后,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一是备案材料填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其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是否一致;二是信息系统所定安全保护等级是否准确。

(6)经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将在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加盖本级公安机关印章(或等级保护专用章)的《备案表》一份通过邮寄的方式反馈备案单位,一份存档;对不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将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进行整改。

(7)《备案表》中表一、表二、表三内容经审核合格的,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应当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备案证明》由公安部统一监制。

(8)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对定级不准确的备案单位,在通知整改的同时,将建议备案单位组织专家重新进行定级评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单位仍然坚持原定等级的,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可以受理其备案,但应当书面告知其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和后果,经上级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同意后,同时通报备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9)对拒不备案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备案的,予以警告,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2、办理材料。详见云南省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指南。

3、办理条件。网络安全等级定级为二级及以上的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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