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平安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迪庆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州长、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州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州长出省、出国期间,受州长委托,由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州人民政府工作。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迪庆建设。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州人民政府规章,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发布命令,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州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十二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三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州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一级巡视员、保留副厅长级待遇领导,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和州委重要部署;
(二)讨论决定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研究其他需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和省委重要部署;
(二)讨论提请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
(三)讨论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
(四)审议州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
(六)研究确定向省政府或州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州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州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听取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九)研究需要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请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副州长、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州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州长确定;会议文件须在会前报州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州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凡属副州长、秘书长或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州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州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的,须向州长请假,其分管联系部门、单位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确需上会研究的须向会议提交个人书面意见;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会的,其所在部门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
第二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州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州长签发。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州长办公会议和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州长主持召开州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州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州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州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州长签发。副州长、秘书长受州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州人民政府领导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州人民政府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州长审定。
第二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省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州政府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参会人员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开解决问题的会,做到会而有议、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果。州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地各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须报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照计划严格执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州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州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由州政府办公室把关后报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全州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县、市以下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1-2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州长主持,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州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州委工作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向州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州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州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州委、州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州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州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请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评估;涉及地方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第二十九条 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州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州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三十条 对各地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州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涉及以州人民政府或者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州政府副秘书长要加强审核把关,并协助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州人民政府领导转请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明确签署意见。
第三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州长签署。
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州长根据职责权限签发;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经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州长、分管副州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州长签发。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按程序报州长或州长委托的副州长签发。
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报分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迪庆州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可以由州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州人民政府,并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办理。
州人民政府部门和县(市)政府,制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大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没有配套要求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制定配套文件;没有明确时限的,在3个月内制定出台,特殊情况可在半年内制定出台。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以州人民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各部门一般不直接向州人民政府报送简报,重要工作按照一事一报原则报送专报,专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三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三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的决定,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第三十七条 州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
第三十八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完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督查机制,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完善督查督办台账和限时报告提醒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反馈,不断增强政务督查工作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严肃性。
第三十九条 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交办事项;
(二)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三)迪庆州《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议定事项;
(四)州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的重要工作;
(五)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社会关注热点问题。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四十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州委实施办法。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必须向省政府、州委请示报告。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州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
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州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外出报备制度。州长离州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州委请假报备,并由州政府办公室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备。副州长、秘书长离州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州长请假报备,任州委常委的副州长还应向州委请假报备;离州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结束后,应向州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离岗休假或学习,应事先向州人民政府请假报备.
第四十五条 州长、副州长出访,由州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州长并报州委书记、州长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审批。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由州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正职领导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批准,副职领导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州长批准。
第四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3月23日印发的《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迪政发〔20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