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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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8486X2/202201346
文  号
迪政发〔2022〕51号
来 源
迪庆州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2-11-29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迪庆州人民政府五年立法规划 (2022年-2026年)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9 09:44     浏览次数:7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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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政发〔2022〕51号

三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了提高立法质量,使我州的立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州司法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迪庆州人民政府五年立法规划(2022年-2026年)》,经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迪庆州人民政府五年立法规划(2022年-2026年)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7月3日

  

迪庆州人民政府五年立法规划

(2022年-2026年)

 

为了科学编制好立法规划,高质量推进我州立法工作,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在征求立法项目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迪庆州人民政府五年立法规划(2022年-2026年)》。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第二十七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省委省政府迪庆现场办公会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准确把握州情特点和工作大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按照统筹兼顾、重点突出、慎立谨修的要求,扎实推进我州立法工作,为把我州努力建设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标杆、世界的“香格里拉”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紧紧围绕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等方面的项目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继续重视经济立法,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大力加强民生立法。

(二)重视立新,关注废改。在重视制定新法规的同时,把对修订现行法规放在与制定新法规同等重要的位置。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适时修订或废止那些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已不适合实际需要的法规,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三)承上启下,注意衔接。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应当注意与州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相衔接;与我州上一个五年立法规划相衔接;与以往的执法检查结果及社会各界对法规实施情况的反映相衔接。

(四)统筹安排,急需先立。从我州实际出发,正确处理需要和可能的关系,急需的先立,成熟的先立。根据州人人大每年可能审议法规的数量,区分轻重缓急,把各方面条件基本具备的项目列入规划。

(五)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不断提高地方立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立法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编制内容

(一)拟制定(修订、废止)的条例(共4件)

1.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

完成时限:2022年-2023年

起草部门:州水务局

2.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修订)

完成时限:2023年-2024年

起草部门:州民族宗教委

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废止)

完成时限:2024年-2025年

起草部门:州林草局

4.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小中甸水库管理条例(起草)

完成时限:2025年-2026年

起草部门:州水务局

(二)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共2件)

1.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起草)

完成时限:2022年-2023年

起草部门:州文化和旅游局

2.迪庆藏族自治州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镇名街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起草)

完成时限:2024年-2025年

起草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拟修订的政府规章(共1件)

1.迪庆藏族自治州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完成时限:2022年

起草部门:州司法局

(四)拟作调研论证并逐步起草的条例(共4件)

1.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保护管理条例

起草部门:州生态环境局

2.迪庆藏族自治州传统建筑风貌保护条例

起草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

起草部门:州林草局

4.迪庆藏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起草部门:州气象局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立法工作领导。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有立法任务的单位,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组织工作班子,制定工作计划,确保立法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联系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法规草案的起草,是立法的基础性工作,对保证法规质量至关重要。起草法规草案,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牢固树立立法为民的思想,一切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防止和克服不适当地强化部门权力和利益的倾向。要加强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基层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要加强立法前期的沟通。对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在起草过程中,要向社会公布,要举行立法论证会、立法听证会。
  (三)强化立法协调,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对地方性法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重大分歧和难点问题,要加强协调。属于法规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分歧,由法规草案的提请机关协调;属于法规草案审议过程中的意见分歧,由州司法局召开会议协调。在法规草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法规起草单位和州司法局要加强联系和沟通,以提高立法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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